富士康诉第一财经记者名誉侵权案件的进展令人目不暇接:短短数天之内,经历了富士康巨额索赔并冻结被告账户——索赔金额骤然降至1元——双方互致道歉,握手言和的戏剧性变化。在整个事件中,新闻界的齐心协力、富士康的快速应对、富士康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准均可圈可点。我唯一要批评的是深圳中院的部分法官在此事件中表现。现在事情已经过去,我们看到除了法院之外,各方均没有受伤或有所收获:富士康对自身形象的关注,证明它起码是一家负责任的企业;被告没有了后顾之忧;新闻界的力量得到了展示;富士康代理律师的招数之狠、之毒说明他是一名很好的诉讼律师。唯一的输家是深圳中院:它成了企业和诉讼律师手中的工具(不管是协同的,还是不知不觉中被利用)。
富士康认为自己的名誉被侵害而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法院就要受理。法院在受理时并不审核争议的实体内容,因此,有些人批评法院受理此案,对深圳法院是不公平的。
但是,深圳中院同意原告的申请,对两个个人被告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其个人账户的做法,表面看起来,也有根有据:民诉法确实规定了诉前保全这样一种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了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准许,程序似乎正确无误。然而在我看来(我想绝大部分没有利益关系的人也会同意我的看法),深圳中院的作法却是在利用法律来践踏法律的基本精神:公正。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保全的条文如下: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我们来看看富士康的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首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适用诉前保全的先决条件。本案符合这些条件吗?
从新闻报道看,富士康曾表示:其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将捐赠给慈善机构。仅凭这样的陈述就足以认定在本案中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也许深圳中院在受理诉前保全时,并不知晓富士康的上述计划,但是,这是否就使诉前保全变得合理呢?
众所周知,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胜诉时,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先扣押被告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如果富士康是为此目的而申请财产保全,无可厚非。但是,富士康关于被告的选择否定了他的这一目的:很显然,如果赔偿金额及其实际执行是富士康真正关心的,它应该将第一财经杂志社列为共同被告,这是诉讼中的常识。
深圳中院在审核富士康的保全申请时,不会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但是,不知何故,它很快就核准了保全申请:所有的诉讼律师都知道,法院对于诉前保全一般都是很谨慎的。
在裁定接受保全措施时,深圳中院丝毫没有考虑被告的正当利益:也许被告账户中的存款是维持其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即使在执行阶段,法院也是要为被告留下必须的生活费用的。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法院给被告任何陈述的机会。
总而言之,深圳中院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玷污了法院的公正和尊严。我相信这是受理本案的法官本人也没有想到的。在没有证据前,我只能认定法官的品行是良好的,但是我对他的智慧的评价是负面的。(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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