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语录:文人(知识分子),应该是一个社会各阶层中,引领正确方向的导师,应该是一个民族的脊梁。文人无权独立,社会不民主;文人谄媚政权,是文人失职;文人人云亦云,是假冒文人;文人不公正,是社会的悲哀。
本文是拙著《系统经济法论》中某一部分的摘录,为适合博友阅读,拌了些酱醋,小磨油也放了不少,但是估计读者闻不出来。因为宇宙和梁慧星教授一样,有口臭的毛病了。“口臭”者,说话难听且常伴不讲理是也。宇宙是半口臭,粱老师是全口臭:)
有人如果说:你是小人炒名人为了自己出名。我反对:第一,名人不生病?生病不请医生?他有没有病你看完全文再说,别看了标题就骂人;第二,小人者,不讲道理乱骂一气且攻击人身者也,宇宙只讲理不骂人,所以不是。
关于宇宙评论著名学者的资格问题,补充几句:本人硕士、博士(2000年毕业于人大,师从刘文华教授)均以经济法学理论为研究方向,至今十多年,出版专著一部,发表论文若干,迄今为止,最权威刊物之一上最长的经济法学理论文章是宇宙的(《“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政法大学学报97年第1期,2.3万字,占杂志16页,且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所以我不是外行;本人起草过《电子签名法》,作为信息产业部代表参与了修订《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参与制订《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等重要国家级文件,也属于腰带上挂满矿泉水--有一腚的水平了。
为什么要在博客上挂这篇?还不是因为前面博文说的,诗人关山月遭受论敌的非常规袭击嘛。想说明学者之间这种现象普遍,公之于众,也许能鞭策文人讲点自律了。
宇宙早指出过:文人的脸,如女人的身,文人不讲脸面,等于女人去卖身了。可很多文人不讲脸面,所以模仿“救救孩子!”向社会各界呼吁:救救文人!想到我的博客里,有很多批评文人的,忽发奇想,我应有个文章系列叫“救救文人!”
宇宙基本观点:文人论争和武将打架要有不同的规则。
武将打架,凭体力、武艺和房书安(《白眉大侠》里面的笑星了)的嘴;文人论争,只能靠嘴讲理,房书安的逗笑是为人不齿的了。
猥琐 还是无知?
--评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的论战技巧
学者在学术研究中个人感情的因素往往很浓
宇宙认为,这是文人之不能公正了,会影响研究结论的科学性,阻碍科学共识的形成。
对于这点,一般只能从一些现象中去领会,似乎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例如,民法学者倾向于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界定得很窄,而经济法学者之间尽管观点差别可能较大,但一般划定的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较民法学者划定的大;在商法地位问题上,民法学者往往持“民商合一”观点,或虽持“民商分立”观点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商学院工作的学者倾向于主张“民商分立”,有的甚至否认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经济法学者则一般认为商法在我国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商法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分别属于民法和经济法的范畴,(梁慧星研究员、王利明教授是民法学者中绝无仅有的持这种观点的人。见梁慧星、王利明著《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8月版,第139页。当然,二位学者观点的具体内容与经济法学者的主张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参见《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一书中关于商法地位问题的论述);而且,他们在随后的论文和著作中似乎又改变了这种看法。)少数学者则认为经济法应该包含商法;再例如,经济法学的某些基本观点之间并无大的区别,却使用不同的表述方式,以标榜自己的所谓的特点或者“独创性”。这些现象说明,学术研究中难免参杂着部门法的私利、学者个人的感情甚至私利等因素。(对于法学领域存在的这种妨碍正常的学术探讨和立法的因素及其原因,史际春教授在一篇文章中以苏联的情况为例,作了较为全面、深刻而又坦率的分析。参见《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一文中的有关论述,该文载《当代法学》1992年第3、第4期。)
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学派用“后院放火”战术围剿经济法学派的描述
梁慧星教授明白地以书面形式表达了学术界一些不便说出的公开的秘密。在回想当年民法经济法的论争时,他得意地写道:“民法学派这一边迅速调整了战略策略,不能等着人家杀过来,我们也应主动地杀过去。”于是在1983年全国民法、经济法研讨会上,“民法学者也提出了好几种有力的经济法主张,如综合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学科经济法,等等。一下子战局改观,战火烧到了经济法学派的后院。本来是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论争,转变为主要是各派经济法观点之间的较量。大会主席台上,佟柔先生与王家福先生神态自若、指挥若定,……。”(《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页。)将会议描述得像武侠小说中为争夺“武林盟主”、“天下第一”,非要伤残几位“高手”的盛会。
宇宙点评
1.诸位,看看所谓的学者的学术会议,建议金庸多参加这样的会议,他的武侠小说一定会更精彩;
2.客观地讲,这种书面记录能为没有经历过当初论争的人,特别是后来的学者了解当时的背景提供宝贵的材料,它如反映了真实的历史,不妨可以作为一份珍贵的史料保存;
2.学经济法的,都要学民法,硕博考试,一般民法和经济法都是一百分各一张试卷。但考民法硕博,则不考经济法,大概因为民法界共识是经济法不存在,或者要通过考试向考生灌输经济法不存在这个意思。既然学民法的不学经济法,那民法提出的“好几种有力的经济法主张”,只能是“有力的”而不能是“有理的”了。
宇宙观点:学术研究中不应存在“首长负责制”、“权威负责制”
不同学术观点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及实践等方面的根源;观点统一的目的应该是整体认识的提高,而不应为统一而统一。因此,上述任务的完成,仍应该通过学术的争鸣,通过不同观点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借鉴,而不能靠任何学术研究以外的力量来裁定。这些力量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领导人、法学界的权威(指仅凭借其威望而不是通过论理,作为行政官员式的裁定者的权威)。理论研究与国家立法、国家管理、学术机构内部的管理等实际工作不同,它的任务是为后者提供科学的行动指南,不存在“首长负责制”、“权威负责制”原则,一切都要以追求真理为出发点和目标,以指导实践为最终目的。因此,学术研究中,任何研究者都是平等的,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领导人,也包括学术权威。立法机关在法律制订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法律专家和法律理论家的意见,并反映到立法中去,因此一般地讲,它的意见(体现为立法)最具有代表性,最有可能代表最科学的学术理论观点。但是,它毕竟只是某一个观点或某几个观点协调后的综合,在两种学术观点势均力敌、一时无法判别孰优孰劣的情况下,学术争论可以继续进行,立法则必须解决实际问题,不能犹豫而只能作一取舍,这种情况下的立法,则只是一家之言了。这种一家之言无疑权威性更强,但不能用作禁止反面观点继续研究、甚至追究其研究者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的“法律规范”,否则,立法就成为宗教教义(即使宗教教义也存在修改的情况)而不能得到完善了。
我国流行的一句话是:“全X全X全国各族人民要认真学习XX(讲话或者文件)的精神,将思想认识提高到XX的高度……”宇宙窃笑:什么高度啊,不如说:“认真学习XX,将思想认识降低到XX的低度上去。”因为很多讲话,是宇宙这样的写手写的,有些还不如宇宙的水平了。
比如99年底,经济工作会议刚开完,我奉命给信息产业部曲维枝副部长写一个全国会议的主题发言,在她的办公室看了一下午的未公开的稿子(如果不是党员,我还没有资格做这活了),发现重要讲话里面说了三个值得注意的动向,但是没有说这三个动向产生的根源,我在部长的讲话中,指出:这三个动向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本世纪四十年代末期开始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内容的新技术革命。光说三个动向要注意,不知道它们产生的原因,当然就不知道怎么去注意了。
不过,那句话在实际工作中是对的,在实践中,如果对上级和中央的统一部署还像学者这么讨论争鸣,那就没法干了;但在学术界,只有御用文人才提要将学术思想提高到官员的高度了。
由此出现了很滑稽的逻辑过程:
1.官员不是搞学术研究的,至多是个兼职,专职学术研究人士却要提高认识到兼职学术研究的水平上;
2.学者把认识提高到官员的水平,是推卸责任了:国家拿钱养着你们学者,你们却老跟着官员,不如撤了学者的俸禄,都给官员;2.学者不厚道:自己拿钱,却让我们的公仆们既领导人民群众干革命,又做学术研究。
尊敬领导,说点客气话当然是正常的了。
对梁慧星教授一次非学术辩论的学术批评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一些学者以第二条的规定(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草案说明》(《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认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为依据,主张经济法不调整任何“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种主张和提出该主张的行为本身都不违反学术研究的规则,但有的学者却将还处于起草、有待通过的《民法通则》当作“圣旨”向“经济法学派那边”发难了。梁慧星教授说:“有一段时间传闻已在某校秘密起草经济法大纲。直到全国人大召开前夕,立法机关在京召开全国规模的民法通则草案讨论会的同时,居然在南方某地召开了一个规模相当的针锋相对的会议,对民法通则的制定进行抵制和批判。一北一南,同时召开两个会议,而内容恰正相反,这在奉行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的中国,至今留下一个难解之谜。”(《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415页。)
宇宙认为,这种言论已经超越了正常学术研究和学术争鸣的范围,属于该学者所讲的论战策略,即通过在“经济法学派的后院”放火,使其无力应战而轻易胜之。
一、学者研究立法,是其义务,针锋相对越多,立法越科学
学者自发地起草法律议案,只要其行为没有违反已有法律的规定,即使内容违反法律或政策的某些规定,除非能证明起草者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或相应行为,乃是为国家作无私奉献的行为,值得国家提倡、鼓励和表扬,没有必要“秘密”,即使“秘密”也无可指责,况且《经济法纲要》起草讨论会是根据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指示的精神,由当时的“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共同组织、在中央党校召开的;草案第一稿曾发送有关部门并征集到许多意见,而且还开了第二次大规模的讨论会,出过第二稿,并且1990年前后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曾重提《经济法纲要》的起草问题。(参见李昌麒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236—237页。)影响这么大的事该学者难道非要通过“传闻”作为“小道消息”去获悉?使用“传闻”、“秘密起草”、“针锋相对”、“批判”这类容易引起人们政治联想的敏感词语,是何目的?
二、学术研究不能适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观点不是举手表决或者大嗓门喊出来的
学术性的讨论会在理论观点的形成上不适用“民主集中制”原则(但是笔者同意,学术会议在事务性决议的形成过程中仍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例如确定下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学术团体负责人的人选等。因为在这些事情上,只有作出决议而且大家都服从,学术活动才能顺利地进行下去),正确的理论观点决不是靠人多叫喊出来的,靠举手表决出来的。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不例外。立法机关组织的草案讨论会乃征求意见会,属学术性会议,学者有参加和不参加的自由,也有另行召开会议的自由;参加不参加都有赞同的自由,也有提反对意见的自由。另行召开“规模相当”的反对会,只能说明《民法通则》草案或其起草过程存在某种严重的程序性问题,只能说明有规模相当的学者对其持基本反对的态度,只能说明该草案只代表“民法学派”的一家之言。如果说出现这样的现象必须要追究谁的“法律责任”的话,本案是否一定不会出现“混合过错”的可能?
三、梁慧星教授不懂“议行合一”的涵义?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即公社应当实行“议行合一”。其中,“议”就是讨论问题,做出决策;“行”就是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议行合一”,其含义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一方面集中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或法规,享有立法权;另一方面组织、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把立法权与执行权统一于一身,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从属于它。”“议行合一”还包括另外一种含义,即人民代表不像西方议员那样专事清谈,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参加讨论并决定国家大事,闭会后仍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一方面从人民群众中收集关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意见,另一方面监督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机关,使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或决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编著《中国宪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6月版,第168—169页。)可见,“议行合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本身就是“议行合一”。因此“议行合一”是我国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它与“民主集中制”也属于不同层次的原则,后者是行为(行动)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表决原则。而且,“民主集中制”决不是要杜绝任何不同意见并禁止反对意见在决议做出之后的以任何方式表达。因此,“议行合一”的原则与学者的学术研究行为和学术会议更是风马牛不相及,即使是由立法机关组织的学术会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哲学研究所著名学者徐友渔:“学术好比老虎狮子,都是在山林里搏杀出来的,并不是能豢养出来的。当学术主动向权力献媚的时候,学术自身的价值也就全部丧失了。对于学术来说,最可怕的命运不是被扼杀,而是成为官学。”(余杰《北大校庆:一个斑斓的肥皂泡》,载《压伤的芦苇》2002年版。)
宇宙感悟:一些学者始终搞不清自己的身份,要遵循国家机关的某些原则,并在思想上与国家机关保持高度的一致,这正是中国目前没有世界级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不能走到世界法学前沿的根本原因之一。从这一意义上讲,中国法学发展和繁荣并有资格立于世界法学之林的希望,蕴含于《票据法》、《证券法》等法律出台后学界的批评性文章,而不是那些一味地唱赞歌的文字之中。
江平老师将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分为两种:法学家和法律家。
法学学者与法律工作者是有区别的:学者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和理论,对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论必须坚持,而法律工作者虽可以有自己的观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学者是法律制订的指导者,法律工作者则是法律的执行者,二者在法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江平教授在作为一场大学生辩论赛的评委会主席时指出:辩论有两种,一种是追求真理之辩,另一种是展示辩论技巧之辩,前者以揭示真理为目的,后者以展示和锻炼辩论技巧为目的。
宇宙认为,不同的观点要通过充分的学术探讨和争鸣达到求同存异的目的,但争鸣应该有一定的规则和正确的目的。
宇宙认为,江平老师的这种分类,对于确立经济法学的争鸣规则很有启发意义。前种辩论不回避矛盾,如果辩论者知道自己的观点有不可克服的重大矛盾,证明其为谬误就将其放弃;后一种辩论则是尽量夸大并展示对辩论者的观点有利的论据,回避和尽量掩盖对己方观点不利的证据,甚至可以用诡辩、断章取义、以辩论时的语气或其他技巧创造某种气势等方式,来达到使“对方辩友”“语塞”的目的。辩论赛应该是后一种辩论,否则无法进行(可能这正是学者间不举行辩论赛的原因);而学术争鸣则当然应该是前一种辩论,即追求真理之辩。学术争鸣中,获得胜利不是最终目的,即使是失败了,如果它能促进真理性认识(即使是对方的观点)的形成,失败者也应感到欣慰。
著名学者周国平先生:“如果辩论的目的是要对争议中的问题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那么,辩论者的心态也不应该是惟胜负是问。其实,无论正方还是反方,只要抱着一决胜负的气概踏上战场,就不仅会表现出坏风度,而且会施展出坏辩术,因为他就会誓死捍卫自己这一方的观点,非把它推至极端而成为明显的谬误不肯罢休。事实上,那些引起广泛争论的辩题多半具有两难的特征,任何一方的立场都不能完全成立。追究起来,一切重要争论都源于价值观的分歧,双方所维护的都是某一种不容忽视的正面价值。在多数情况下,往往是一方要维护某种理想主义价值,另一方要维护某种比较可行的实用性价值。也有的时候,双方所维护的是不同的理想价值。透底地说,价值无争论,只有选择。辩论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两种正面价值形成了冲突,因此辩论的真正使命不是在两者之间一决胜负,而是寻求对两者最大限度兼顾的最佳方案。如果真要分胜负,那么,胜利应当属于通过提出这样的最佳方案而巧妙地维护了自己所看重的价值的一方,而并非最坚决地鼓吹自己的价值立场的一方。”见周国平《辩者何为之
辩论的目的和意义》,网址:http://cul.sina.com.cn/s/2002-05-22/13130.html)
说得很有些道理。
宇宙总结:梁慧星教授对辩论对手采取了“扣帽子”、“打棍子”的威吓艺术
以上述标准来衡量,上述引文反映出的辩论方式非学术应有的“追求真理”之辩:用违反“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等国家或国家机关的基本的政治性组织原则和行动原则,对抗国家立法机关等错误甚至具有犯罪嫌疑的行为等造成一种很有点恐怖的气氛来吓唬“对方辩友”经济法学派。以追求论辩技巧的标准来看,这种方法的确可以称为令人叹为观止的绝招:政治性很强的法律和法学研究领域很早(56年开始)就成为反右及后来“文革”中受冲击最厉害的重灾区,20世纪80年代,许多法学学者从“牛棚”中解放出来的时间并不长,难免仍有些惊弓之鸟的心态。他们十分清楚,反对国家机关可能会意味着什么。
学者在学术论争中,应该有什么样的德行?
同样,经济法学作为一个专业在本科层次取消了,这也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出于市场经济法制实践对综合性法律人才的需要而做出的学科设置的调整(这种调整是否科学,应用过去的实践来评判,目前和未来的实践也要对其做出公正的评判),法学教育的体制设置与法学研究尽管有联系,但属于不同领域和层次上的事情。它并不能代表学术观点,即使代表了学术观点,也不能作为统一学术认识的标准理论。作为学者,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就是不通过学术以外的力量达到自己理论上的目的,而是应该引导其他力量,包括政府和国家做出正确的决策,政客式的学者只会造成学界的专制,阻碍学术研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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