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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的一些看法

(2008-02-25 21:29:15)
标签:

法学

杂谈

分类: 法律
23:07 2008-2-24
今天有点感冒,马上要回去了,这里随便写点主要的。。。
 
刚拜读了高一飞先生关于《许霆案的律师辩护存在方向性错误》的文章,http://news.163.com/08/0224/10/45F8Q707000121EP.html,觉得他分析的非常有道理,我也完全赞同。
坦白说,在这个案件刚刚报道的时候我就觉的这个在现行的法律上是完全说的过去的,只是有违刑法本质,即法理:许霆在第一次发现ATM机bug的时候意外获得900元,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而在之后的上百次利用bug的取款中就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并且金额之巨大,完全符合无期的量刑标准。但是问题是,许霆本身的主观恶性并不是那么大,至少在目前的社会评判中是的。法官也完全有理由做出正确合理的量刑,或者是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提请最高院核准,进而办成一个经典好案。
本案的焦点本质并不在于这个bug的错误由谁来承担,而在于之后的170次取款问题的定性。定盗窃也没有问题。
此案无罪是不可能的,这会有损整个刑法乃至法律体制的权威性;缓刑倒是比较有可能,虽然其涉及金额“特别巨大”,但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且综合多次恶意取款的动机,可以适用“特殊情况”,当然,这前提是最高院的核准。但即便是实刑,我觉得也不怎么会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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