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新:传承人应定期报告开展传承工作情况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
朱永新委员在审议时说,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都很好,提四点修改意见。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第4章第29条,对于代表性传承人符合条件中的第三条“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建议改为“能够正常开展传承活动”。因为现在评传承人,评出来的许多是领导干部、厂长、经理,业界对此反映很大。所以,要防止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挤进传承人的队伍。我认为仅仅提“积极开展”是不够的,建议改为 “能够正常开展”,这样规定较清晰。
第二,第29条中提到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程序时,应重申评审原则,建议加上“和评审原则”,第22条最后讲到了评审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在评审传承人的过程中,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优秀的人没有被评上,但是比他水平低很多的人倒是被评上了,这里就有评审原则的问题。
第三,在第31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里面,建议增加第5项,“定期报告开展传承工作的情况”。既然是传承人,那就应该有义务,就应该定期报告开展传承工作的情况。
第四,第5章法律责任中,第38、39条仅仅对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规定是不够的,特别要强调领导责任。所以,应该涵盖政府领导。事实上,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中,很多领导玩忽职守,政策不到位,资金不到位,人为干涉传承项目和继承人评审工作。建议按照第40条的写法,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样就可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仅仅是文化部门的责任,同时更是包括地方政府领导在内的各级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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