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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第七章
国际结算方式—银行保函和保付代理
本章内容提示
v银行保函的含义及作用
v银行保函的业务程序
v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与信用证的比较
v保付代理的业务流程
第一节 银行保函
v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及分类
1 .银行保函的含义
v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在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v2.银行保函的产生及发展
从保函与合同的依附关系看,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v 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而变化、灭失。
v
独立性保函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见索即付保函(ICC.NO.458)
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趋势,原因主要在于:
v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v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v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1. 申请人(Applicant )/ 委托人(principal )
2. 受益人(Beneficiary )
3. 担保人(Guarantor or Surety )
4. 通知行(Advising Bank)/ 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
5.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
v对担保人的付款进行偿付,承诺当担保人在保函项下付款后,可从反担保人处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
6.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
v 类似于信用证中的保兑,对担保行的保兑,保兑行付款后,有向担保行追索的权利。
7.指示行(Instructing Bank)
v 出现:受益人只接受本国银行出具的保函的贸易结算
v 接受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所在地的担保行发出“ 委托指示” ,并作出在担保行(出口方银行)遭到索赔时予以偿付保证的申请人所在地银行(进口方银行)为指示行(又是出口方银行/ 担保行的反担保人)。
v三、银行保函的特点(独立性保函)
1. 独立于基础合同
2. 担保行只处理单据而非基础合同
3. 担保行的付款责任取决于索偿条件
v
第一性:受益人直接向担保行索款,无须找申请人索款
v 第二性:有条件的保函:作为第一付款人的申请人不付款时,受益人再向担保行索款
v四、银行保函的内容
(一)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v 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及地址
v 要求开具保函的基础贸易
v 最高支付金额及币别
v 保函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
v 要求付款的条件
v 保函金额递减条款
(二)银行保函的附属内容
v 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地点
v 保函的种类
v 保函的生效条款
如预付款保函的生效必须待收到进口商的预付款后才生效
v 担保行的责任条款
v 适用法律或仲裁条款
v 适用国际惯例:ICC325;ICC458
v五、银行保函的种类:按使用范围划分
(一)出口类保函:出口方银行(担保行)为出口商(申请人)向进口方开立的书面担保文件,用以货物或劳务的出口。
v1. 承包类保函
①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bid bond ):国际招标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由银行出具的保证其不修改、不撤标,以及中标后一定签约的书面担保文件,若投标人违约,则由担保行向招标人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一般为报价金额的1 %-5 %)
②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银行应出口商请求向进口商作出的履约保证承诺。
③预付金保函(advanced payment guarantee):出口方银行保证出口商未发货或未按要求使用预付款,由担保行退还受益人(进口商)所支付的预付款。
v2.保留金保函(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
担保行保证货物到后品质有不符等,将保留金退还给进口商,即担保行为出口商提前收取保留金所作的归还承诺。
v3. 质量保函(quality guarantee) 和维修保函(maintenance guarantee) :
合同金额的5%-10%
(二)进口类保函:进口方银行(担保行)为进口商(申请人)向出口方开立的书面担保文件,用以货物或技术的进口。
v1. 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 :类似信用证
即期付款保函: “ 见索即付” 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进口大型设备的分期付款
v2. 租赁保函(lease guarantee)
进口方银行向出租人担保承租人按规定时间支付租金,否则由担保行偿付的保函
v3. 补偿贸易保函
进口加工若未按规定完成,由进口方银行向受益人偿付
(三)其他类保函
v1. 借款保函(loan guarantee)
v2. 关税保付保函(customs guarantee)
适用短期进口商品,一般免征关税,若过期未出境,由担保行(出口方银行)补交关税
v3. 账户透支保函(overdraft guarantee)
本国银行为对外承包公司在国外开立透支帐户时出具的担保
v4. 保释金保函(bail guarantee)
银行为船方开具,替代船方缴纳保释金的保函
银行保函样例
开证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致: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
工
联系人:
业务主任:
行长:
v六、银行保函的作用
保证合同的履行
保证款项的支付
v 例:在承包工程的绝大多数项目中,业主为了争取支付最低的价格而获得最多最好劳务,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人为避免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改标、撤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这样投标人就不得不将一大笔资金付给招标人,被其长期无偿占用,如果投标人本身资金紧张,就会加剧周转不畅。
v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一份银行投标保函,以防止投标人在标书规定的期限内修改原报价、或中途撤标,并在中标后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以签署合同:
①保证款项的支付
②保证合同的履行
v七、银行保函的业务程序
1. 申请人申请开立保函
v ①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
v ②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v ③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
v ④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v ⑤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押、抵押或第三者信用担保等
v
⑥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后,可对外开出保函。
2.担保行审查及开具保函
3.收益人凭保函索赔
4.担保行对申请人或反担保人追索
5.保函注销
v八、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比较
(一)两者相似之处
v1. 银行开出,并承担付款责任
v2. 不依附合同
v3. 银行处理凭单据而非货物
(二)两者不同之处
v1. 保函的应用范围广于信用证。贸易以外的交易也可以使用保函
v2. 保函付款责任可以是第一性的,也可以是第二性的
v3. 保函下支付的不仅是货款,也可能是赔款或退款
v4. 保函下担保行不能指定自身外的其他银行为付款行
v5. 单据及要求不同:保函相对宽松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
v一、备用信用证的产生
备用信用证最早是美国银行的产品,根据美国银行监管法,美国的银行不能开立保函,但是可以开信用证。于是,聪明的美国银行家们为了揽生意就把他们用于担保功能的东西叫做“ 备用信用证” 。这样既满足客户需求,又避免与法律冲突,备用信用证应运而生。
v二、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又称之为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它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银行对受益人在符合信用证约定条件下获得支付的一项承诺,即开证银行以“独立(independent) 与自主(autonomy)”的合约形式保证受益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得到支付。
在1972年美国的诉案中,法院对备用信用证作了这样的评价:“备用信用证的实质是银行直接承诺对受款人付款”(“The essential element of a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a direct promise by the bank to pay the addressee of the letter.”)
v三、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独立的、单据性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v 在操作上,备用信用证不与基础合同的履行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这不仅有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也有美国的案例为证。即使受益人与备用信用证申请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无效,只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约定的条件,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就不能免除。
v四、备用信用证的关系人
1 .申请人
2 .受益人
3 .开证行
4 .保兑人
5 .通知行
6 .指定人nominated person
7 .提示人
v五、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1 .履约备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
2 .预付款备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
3 .投标备用证bid bond Standby L/C
4 .融资备用证financial Standby L/C
5 .保险备用证insurance Standby L/C
6 .商业备用证commercial Standby L/C
7 .对背备用证counter Standby L/C
v六、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
v1 、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v2、使用目的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v3 、性质相同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银行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
,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有人将保函称为“ 担保信用证”
。
v 担保银行和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
v 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
v 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凭单付款。
(二)不同之处
v1 、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v2 、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其一是《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
其二是《 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其三是《 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指明同时适用ISP98
v3、开立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
v 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
v 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
v4、生效条件不同
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
v“ 对价”(consideration) 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 其本意是“ 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 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 也许是“ 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
v5 、兑付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
相应地,
v6、融资作用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申请人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取得打包贷款;另外, 银行可以没有申请人而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 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所需款项。
而银行独立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 不具有融资功能, 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委托人或指示方) 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
v7 、单据要求不同
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
银行独立保函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 但对于表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单据的要求比备用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要严格一些。 例如,
v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相同
v 两者均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
v 两者均可以凭单付款,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不同?
第三节
v一、保付代理(factoring)的含义
保付代理是指保理商(factor) 为国际贸易记帐赊销方式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帐务处理、收取应收帐款,及买方信用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简称保理。
保付代理可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v二、保理业务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沿革
起源于18 世纪美国,英国纺织厂在美国的代理人成为最初的保理商。
进口商愿意接受信用证以外的结算方式
赊销贸易需解决的问题:
v 信用风险
v 资金占用
发展与普及:1968 ,FCI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于荷兰成立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赊销日益盛行。
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日渐流行,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
目前保理商与运输、商检、港务等联合,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1992年中国银行加入FCI在国内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
1999年,中国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已开始试办国内保理业务。目前中国银行与FCI会员间的业务往来完全通过FCI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 Factoring)进行,实现了作业无纸化,提高了业务效率,降低了业务风险。
但国内保理业务比例还很低。
v三、保理商服务项目
(一)出口贸易融资:无追索权的融资
(二)销售账务处理
v 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
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三)收取应收账款
v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账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四)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v
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
的坏账担保。
v四、保理的种类
1 .按保理商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划分
v 到期保理(maturity factoring): 出口商将有关出口单据卖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在票据到期时,向出口商无追索权地支付货款
v 预支保理(financed factoring): 又叫融资保理,是指出口商将有关出口单据卖给保理商后,保理商扣除融资利息和费用,立即以预付款的方式,向出口商无追索权地支付80 %左右货款(发票金额),其余20 %于货款收妥后再支付。
2.按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划分
v 公开型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 出口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进口商,并指示进口商直接将货款付至保理商
v 隐蔽性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 出口商委托保理商的行为是隐蔽的,并未告知进口商,进口商仍将货款付至出口商
3.按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划分
v单保理
v双保理
4 .按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划分
v 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
v 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
v五、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1
、出口商
2 、出口保理商
3 、进口商
4 、进口保理商
v六、双保理项下出口融资业务的流程
1.
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叙做保理的需求,签订保理合同,填表要求其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
2. 出口保理商将信用额度申请寄至进口保理商,要求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3. 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额度核准
4. 进口保理商通知出口保理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或拒绝参与保理
5.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商已核准的信用额度或拒绝
6.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
7.出口商发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和其他单据寄送至进口商
8.出口商填写“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同发票副本一并交至出口保理商
9.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的融资款
10.出口保理商让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和发票至进口保理商
11.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若货款到期日超过90天,进口商未付款,进口保理商有义务支付款项至出口保理商)
12.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3.进口保理商将款项转付至出口保理商
14.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费用,将余款付至出口商
v七、国际保理费用
进出口保理商佣金:
单据处理费:10 美元/ 单
v八、保理业务的利弊分析
对出口商而言
v 有利方面:
扩大销售
为出口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有利于出口商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管理费用
降低风险
手续简便
v不利方面
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
货物质量等原因引起的拒付,不予担保
出口商承担的费用相对较高
出口商必须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应收账款
对进口商而言
v 赊销无需垫付资金,不必交抵押金及办理抵押手续,有利于资金周转。但费用高,进口商可能要支付更高的货价
第八章 国际结算中的融资
v本章内容提示
国际贸易融资的意义
出口融资方式
进口融资方式
第一节 国际贸易融资特点和意义
v一、国际贸易融资的界定
狭义:外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结算相关的长期融资便利
广义:外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一切融资活动
v二、国际贸易中贷款与融资的差别
1. 资金服务的阶段不同
v 国际贸易中的贷款伴随生产全过程
v 国际贸易中的融资一般只介入流通环节,未进入生产过程
2. 风险大小有区别
v 国际贸易中的贷款风险伴随生产全过程
v 国际贸易中的融资风险主要集中在销售环节
3.贷款与融资收益的差别
v国际贸易中的贷款收益来源于存贷利息差
v国际贸易中的融资收益来源于服务费用的收取
4. 流动性不同
v 国际贸易中的贷款期限较长,一般超过一年
v 国际贸易中的融资期限相对较短,一般几个月
v三、国际贸易融资的意义
(一)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有发展潜力的业务之一
v1. 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有效运营资金的一种较理想模式
v2.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收益率高,利润丰厚
v3.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有利于银行营运能力的提高
v4. 通过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密切银企关系
(二)国际贸易融资是进出口商扩张贸易的重要工具
v1.解决进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
v2.争取有利的支付方式,增强谈判中的优势
(三)促进对外贸易增长
v1. 调节进出口结构,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v2.
v3. 促进一国有效参与国际经济
第二节 出口融资方式
v一、装运前融资
(一)红条款信用证
v 预支信用证中加列红色打字的预支条款授权指定议付行预先垫付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如80 %),放款给出口商,用于备货装运,待其交单请求议付时,以议付款项偿还垫款本息,倘若出口商不能办理议付时,则垫款本息应由开证行负责偿还,然后由它向申请人追索此款。
v 红条款信用证只在固定的贸易中使用,如羊毛、皮草等,使用范围主要在远东国家、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地
(二)打包放款packing loan
v1. 含义: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以“ 致受益人的信用证” 正本和“ 销售合同” 作为抵押品,申请的一种短期贷款(一般为3 个月,最长为半年),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v2. 打包贷款与红条信用证比较
v相同:
1. 两者都是在装运前由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融资
2. 两者都要求出口商必须出运货物,交单议付,从议付款扣除垫款。
v 不同:
1.
性质不同:信用证;贷款
2. 授信人不同:进口方;出口地银行
3. 风险不同:有开证行和进口商担保,风险小;贷款行承担
4. 费用承担:进口商;出口商
5. 适用范围:特定交易;不限定交易
v二、装运后融资
(一)贴现
v1. 含义: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经指定承兑行审单相符,承兑汇票后,要求该行自己贴现提早把汇票净款付给受益人,对其融资,承兑行寄单给开证行,并通知汇票到期日,等到到期日它就获得开证行的偿付。
v2.贴现与议付的比较:
v相同:
①两者都是票据和对价的对流
②两者都是扣收利息,付给净款,然后收回票面金额的融资业务
③贴现人付款给持票人是有追索权的,承兑行付款给贴现人是没有追索权的;同样,议付行付款给受益人是有追索权的,开证行或受票行凭单偿付给议付行是没有追索权的。
v不同:
① 持票人以贴现方式出售的票据有汇票和本票两种 ,都是远期的;受让人(银行)购买光票或跟单汇票,只有汇票一种 。
② 贴现汇票的必要条件是承兑 ,承兑人是银行;议付跟单汇票的必要条件是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 。即办理贴现是在承兑汇票以后;办理议付是在确定单证一致之时。
③ 较大城市都有票据贴现市场或票据再贴现市场 ,但是没有议付汇票市场。
④ 贴进票据可以存放至到期日
提示要求付款,也可在到期日以前提示要求再贴现;议付跟单汇票不能存放在议付行手中,必须寄至开证行要求偿付。
(二)出口押汇
v1. 含义及其实质:
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
其实质是以单据为质押先垫付一笔资金给出口企业。
v2.出口押汇和议付的区别:
v(1)基本法律关系不同
出口押汇:附有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
议付:信用证下议付关系
v (2 )银行地位不同
出口押汇:银行享有债权和单据的质押权
议付:银行享有单据的所有权
v(3)银行处理拒付的手段不同
出口押汇:银行向押汇申请人(出口商)索取垫款
议付:银行可向开证行、保兑行、受益人追索
v (4 )银行审单责任不同
出口押汇:银行审单与索取押汇款项之间无必然联系
议付:议付行审单影响议付金额的偿付
v (5 )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出口押汇:出口商所在国家法律
议付:UCP600 ;当事人相关国家法律
v3.信用证下出口押汇的程序
出口商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
银行审核开证行、出口商资信、单据、信用证
银行支付押汇款项
银行追索押汇款项
(三)福费廷(Forfaiting):包买票据
v1. 福费廷的涵义
在以延期付款成交的大型设备的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过进口商承兑并由进口方银行担保的,期限在半年至五、六年甚至更长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或大金融公司( 包买商forfaiter)
,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
v2. 福费廷的特点
(1 )无追索权买断票据
(2 )服务交易的种类:中长期大型设备等
(3 )中期汇票的融资(3—10 年)
(4 )贴现率固定
(5 )可在二级市场上流通
v3.福费廷交易的当事人:
(1 )进口商:福费廷交易的债务人。承担到期支付票据款项的主要责任。
(2 )出口商:他通常是福费廷汇票的卖主,为保护自己不受追索,将经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售给福费廷融资者。
(3 )担保人: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为进口商的按期支付提供担保。
(4
)包买商(福费廷融资者):即贴现机构,通常为出口地的银行或其附属机构,或大金融公司,或福费廷公司。
v4.福费廷业务流程
v福费廷的一般业务流程
出口商联系包买商,并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
出口商发货,签发远期汇票并同单据寄至进口商
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提供担保行
出口商提交单据和票据至包买商
包买商审核无误,买断票据
票据到期,包买商提示进口商付票据款项
进口商付款
v远期信用证下已承兑汇票承做的福费廷业务流程
出口商联系包买商,并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
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方银行开出信用证
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
出口商发货
出口商签发远期汇票并交至出口方银行要求其转交开证行承兑
出口方银行转递远期汇票至开证行
开证行承兑远期汇票
出口商提交单据和已承兑汇票至包买商
包买商审核无误,买断票据
票据到期,包买商提示开证行付票据款项
开证行付款
开证行向进口商索款
进口商付款
v5.福费廷利弊分析
对出口商
v①解决资金占用
v②解决应收账款和附加费用
v③转嫁风险至包买商
v④固定利率
v⑤交单简便
v①出口商要了解进口国票据和担保的规定
v②费用较高
对进口商
v 利率固定
v 可选择自由兑换货币
v 单据简单,办理迅速
v 商品成本较高
v 需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
对包买商
v 收益高
v 票据可转让
v 文件简单,处理迅速
v 风险高
对担保人
v 由于交易金额大,所以担保收入可观
v 担保人的担保付款能否得到偿付,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四)保付代理
v
两者都属于融资结算业务,都可是无追索权的,都是由正当交易引起的、保理商或包买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和进口国国家风险。由于它们各自特点不同,这两种融资方式有着贸易领域和融资期限的互补性,风险承担方式也各不一样。
福费廷
保理
第三节 进口融资方式
v一、开证授信
与资信良好、与银行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企业签定授信协议,额度内开证可免除部分乃至全部开证保证金。
v二、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下的汇票为远期汇票,但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换言之,是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作法的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所须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的便利,但须支付利息;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票款,但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v三、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信托收据就是进口商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应于汇票到期时向银行缴纳汇票票款。
这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
v四、进口押汇
1. 含义
v
进口押汇是银行应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予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开证行收到交来的单据后,如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但进口商及开证行双方都同意接受,开证行应立即偿付议付行或交单行,垫付款项由押汇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归还。此时客户无须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即可取得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但节省了占用资金的成本,而且获得了融资便利。
v进口押汇一般不再另设额度,而是包括在开证额度之内。进口开证所占用额度要等申请人还清银行垫款后才能循环使用。
v进口押汇申请人需在信用证开立时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进口押汇申请书应明确押汇金额、押汇期限。经银行审批同意双方签订进口押汇协议书。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押汇息从银行垫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类型
v凭信托收据放单
v凭进口押汇协议放单
v五、提货担保
如果客户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收货人),通常情况下,客户应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但有时因航程过短,货比单据先到,为了能及时提货用于生产销售并免付高额滞仓费,客户可在银行办理提货担保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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