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流氓软件”?
“流氓软件”其实起源于国外的“Badware”一词,在著名的StopBadware.org网站上,对“badware”的定义为:是一种跟踪你上网行为并将你的个人信息反馈给“躲在阴暗处的”市场利益集团的软件,并且,他们可以通过该软件能够向你弹出广告。该网站将“Badware”分为“间谍软件(spyware)、恶意软件(malware)和欺骗性广告软件(deceptive adware)。目前,国内互联网业界人士一般将该类软件称之为“流氓软件”,并且,归纳出来的种类也比较多,包括:间谍软件、行为纪录软件、浏览器劫持软件、搜索引擎劫持软件、广告软件、自动拨号软件、盗窃密码软件等。一般而言,这类软件具有以下一种或数种特征:一,强行或秘密侵入用户电脑,使其无法下载;二,强行弹出广告,以此获取商业利益;三,偷偷监视电脑用户上网行为,记录用户上网行为习惯,或窃取用户账号密码;四,强行劫持用户浏览器或搜索引擎,妨害用户浏览正常的网页。
我国目前并没有哪个权威机构对该类软件下过明确的定义,法律上也没有对该类软件有明确的定义,大家之所以称该类软件为“流氓软件”,是因为此类软件具有的特征及产生的后果很具有流氓的特征,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是带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其实,客观一点,称这类软件为“恶意软件”或“恶性软件”似乎更为合适。
二、我国目前对“流氓软件”的立法状况
互联网就象是一柄双轫剑,在给大家带来快速便捷的资讯花样繁多的快乐的同时,各种病毒、广告也接踵而至,大量的流氓软件充斥于互联网这个“江湖“上。厌恶、烦恼,痛苦、重装系统,相信是很多网友都遇到过的事情。这种情况愈演愈烈,难道就没有一个好的办法?说实在的,目前还真没有一个好的办法,你用再好的杀毒软件,用再好的防范措施,你仍然会在不知不觉中中招。有人也许会问,那法律去哪了,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对此就没一点办法?问的好。
我们看一下我国这方面的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285、286、287条,以及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对于网络犯罪做了初步的规定。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初步的规范,既不全面,又不具有可操作性。也许,有细心人研读过以上法条,仅就个别术语也会让你云山雾罩。另就行业规范而言,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用实施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也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网上行为,但繁多规章后面的巨多监管部门如何进行有效的协调配合,就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而且,上面这些规章的可操作性和全面性同样存在很大的问题。
流氓软件的行径一旦形成犯罪,不容置疑,按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即可,但是,就其民事责任问题,目前我国立法仍然是一个空白。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有着上亿的网民,但截至目前,却几乎没有一个涉及公民个人案例可循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对“流氓软件”的应对措施
流氓软件作为一种运行程序,其运行必然会占用用户电脑中的内存,必然会使CPU(中央处理器)运行速度下降,必然会占用硬盘容量,从这个角度而言,其已经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这是因为,用户电脑中的硬盘、内存以及CPU都是用户花钱买的,都是用户的合法财产(当然,这又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空白,法律对这种财产不置可否),尽管这种财产不是那么直观,但的确是一种财产,是事实在在存在的,姑且称之为无形财产或虚拟财产。侵犯财产权是成立了,但造成的损失怎么计算,这在诉讼过程中很难,只能是个别情况有可能得以支持。流氓软件侵犯财产权的事就先说到这,有待以后进一步的探讨。
回过头来,我们看看就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法律当中有无可用来对付流氓软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在这方面对我们有一定的帮助。该法第七条规定了消费者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十一条规定了赔偿权。如果电脑用户因使用流氓软件而遭受财产损失,显然可以适用第七、第十条;如果流氓软件是在电脑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安装,或劫持了浏览器,则可以适用第八、第九、第十条,当然,流氓软件的种类、性质不一样,可能在适用上述条款时略有不同。但总的来说,消法还是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以上法律规定,并不是明确针对流氓软件而设,我们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也只能进行有限的引用。因此,我们期待着立法机关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规范这个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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