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成律师事务所再出资百万元设立奖教助学金暨律师发展与法学教育研讨会(二)
(2008-04-10 13:30:24)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进入各院校法学院领导自由发言环节,有两所学校比较特殊一点,一个是协和医科大学,是没有法学院的,另一个是海伦一中。那么我们先从特殊开始,先有请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宋学民副校长,请发表一下看法。
宋学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副校长):首先,感谢岳成律师事务所给我这个机会,来参加今天的研讨会。我们和岳成律师事务所也是多年的合作接触了。岳成律师事务所搬了新家之后,今天我是第一次过来,加上我们多年的合作经历,今天可以说给我的印象是很深的。一个是浓厚的文化氛围,一进了这个2000多平米的办公室,大家也能看出来,无处不体现着律所的文化精神,包括办公室、走廊、会议室。第二,是严谨的工作作风。这是我们多年以来合作的感受,包括跟岳成律师、岳运生律师以及所里其他律师工作中的接触。第三,是诚恳守信的职业道德,这在工作当中我们能充分的看出来,也能体会得到。
岳成律师事务所是我们的常年法律顾问,我们下属20多个单位也都是岳成所的顾问单位,是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单位,和岳成所常年合作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合作也非常愉快。特别是我们是科研单位,医疗单位,教学单位,如果我们搞企业,这不是我们的优势,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得到了岳成所的帮助,甚至是现在正常工作范围内的,例如对外的合同审核等等,都得到了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帮助,所以我代表我们医院对岳成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
岳成律师事务所在京已经12年,建所是15年,岳成律师已经60岁,但从所的年龄上是年轻的,我祝愿岳成律师事务所越走越好,越走越远,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主持人:谢谢宋校长,下面呢请海伦一中汪占芳校长致词。
汪占芳(黑龙江省海伦市第一中学校长):我参加今天会议是很荣幸的,我来自黑龙江海伦市第一中学。海伦市是一个县级市。今天参会的嘉宾都是从事高等教育法学研究的,而且都是我们国家法学界的精英,为中国法学教育培养了很多人才,做了很多贡献。而我是来自一所县级中学,但是,县级中学也是我们高等院校的生源地。其实,从会议开始到现在,我一直怀着一种非常高兴、非常骄傲的心情。我为岳成律师骄傲,因为海伦一中是岳成的母校,岳成律师对海伦一中,对他的家乡都怀有深厚的感情。我觉得他一是重视教育,二是关注民生,三是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岳成所在海伦一中设奖比较早,海伦一中有很多学子深受岳成律师的关爱。实际上我觉得,奖学金不在数量的多少。从教育人、培养人才的角度,它的意义是很深远的。实际我们有很多学生,在海伦走出去的人都知道岳成律师。很多学生很贫困,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对他的经济是一种帮助,但是更重要的是对他的激励和鼓舞作用。它激励和鼓舞着一代又一代学子勤奋上进、学有所成,将来也回报社会、回报家乡、回报母校。岳成所的发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也见证了社会的发展,对于这些我都感到很骄傲。
今天有机会参加这次会议,见到各法学界泰斗,很荣幸。海伦一中是教书育人、培养人才的地方,通过这次会议,我也有所启发,在今后的教育中,我们要为法学教育事业培养更多的人才。其实很多大学都有海伦一中的学生,但不一定是法学院。所以以后我们会培养更多法学院的后备人才。
最后祝愿岳成律师事务所再创辉煌、再创佳绩,为中国律师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再祝愿各高校,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主持人:谢谢校长。下面是各法学院自由发言环节。首先让我们请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发言。
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很高兴参加这次会议,我跟岳成律师也是老朋友了,岳成对北大法学院支持也是很大的,而且不只是这样,岳成也是以他自己的执业,为法学教育、为法学界增光。
我今天想讲一个问题,具体一点就是奖学金或者是助学金的问题。
我个人觉得设奖学金可能比设助学金要好。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呢。因为这涉及到这些问题我们怎么去看。我们现在强调关注民生,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很多人就说希望设立助学金。但是我觉得设立奖学金对整个社会来说,对各方来说是更有利的。
第一,就钱数来说,同样多的钱,设奖学金和设助学金,最后都会到弱者身上,弱者都会获利,但我觉得对整个社会来说,特别是中国现在是一个发展的社会,鼓励人们发展,从鼓励人们前进的角度来说,我觉得设立奖学金更好。
首先从受助者的心理来看,我们要建立的是一个激励机制,鼓励人们向前走。但是很多时候这是个名号的问题。记得我的女儿以前小学时得了一朵小红花就很开心。我们可以发现,其实金钱不是最重要的,给与人的激励是最重要的,获奖是赞扬了他的优秀,赞扬了他的努力。但是如果是助学金,给人就没有这样的感觉,没有鼓励的感觉,最多是感激,相反还容易让人觉得因为我是弱者,所以才会受到资助,在某种程度上还会给人一种屈辱感。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因素。
另外,社会无形资产是通过各种方式创造的。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设立奖学金是创造了无形资产,但是助学金是没有创造无形资产的。(奖学金)对于受助人来说,也有好处。
简单讲吧,除了心理上的激励作用,在找工作时,简历上也不可能写助学金,这是无法增强自身的竞争力的,而奖学金是很有利的,有利于工作竞争,有利于出国留学申请。
对于学校来说,奖学金也说明着有很多企业、很多律所、很多社会部门关注学校。
所以我们说,除了要强调资源分配外,还要强调怎样分配这个资源是最有效的。这种效率并不在于分给了谁,而是在分配的时候,是不是同样的资源创造了整个社会的新的效益。
有的人就说,如果只设奖学金,不设助学金,那么钱就不会到需要的人手里。这当然不会。关键在学院如何分配。另外还可以放宽获奖的标准,不能因为他需要钱就给他钱。我们社会从来不提倡这点。
因为饿肚子而偷钱的小偷,我们不会给他钱。只要适当放宽标准,例如很多学校前50%、80%都可能是最优秀的,而且也有在单项方面优秀的学生。因此,我觉得设奖学金对律所,对学生,对学校,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我们不能因为中央强调关注民生就单纯设助学金,我们还是应该按照我们的经验来思考这个问题。
这是简单的从成本收益来讲的这一点,有说得不对的,请大家谅解。
岳成:其实我们过去不是助学金,是奖学金。岳成所对于奖学金标准具体的都是给法学院的。这次为什么设助学金。赵大程副部长提到了关注民生,我们也就设了助学金。其实不管是奖教金还是助学金,我们都给法学院自主确定如何发放。助学金的前提还是要求学习优秀者,优秀的标准都由各学院自己掌握。其实朱苏力的观点我是很赞同的。
朱苏力:我刚刚说的这点看法,我这样讲,绝对不是针对岳成所来讲,而是因为今天是“律师发展与法学教育”研讨会,我是以法学院院长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是作为抽象问题来考虑问题,怎样使同样的一笔钱发挥的效果更好。我知道岳成所确实从来不曾干预奖学金发放的具体操作,今天这么说,只是借这个机会将这个问题理清楚。
人民日报记者:朱院长,麻烦您多说几句,现在国家设立了很多奖学金、助学金,而且助学金的额度远远大于奖学金的额度,大概奖学金是每年82亿,但是助学金达到几百亿,而且在十一五期间有可能上千亿。那么您作为北大这么知名的法学院院长,您怎么看?您认为在国家的层面,对于奖学金的比重是不是应该有所加大?
朱苏力:总体上来说,我认为是应该更多地设奖学金。就像国外,很多设立奖学金,但是很少设助学金。我们国家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政策,我觉得中央政府也是考虑过这个问题的。我觉得作为国家,除了要注重鼓励个人,还有政治宣传、社会宣传的问题。就是说,政府怎么向社会展示自己的形象。因此需要设立助学金。设立助学金是表明我们政府是保护弱势群体的,要表现共和国,人民政府,在这个意义上,主要不是考虑激励人了,主要考虑的是代表性。但是作为社会的资助机构,更多还是应注重奖励。这是我的一种倾向。而国家的这种政策设计应该是有政治代表性、政治合法性考虑的,需要向国际展示。
而且现在的很多奖学金是结合了慈善的因素的。我的观点就是把慈善和激励的因素做一个很好的整合。我们要从经济学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考虑。这在国家政策上也是可以考虑的一个角度。
主持人:谢谢朱院长的高论。下面请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院长。
陈忠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作为此次获得奖教助学金的单位,我对岳成所表示感谢。
首先,我谈谈听到这个消息的体会。当时刚听到是心存疑惑的。因为北京的律所要资助西部地区重庆的一个法学院,从一般的考虑是不可能的。当初第一反应是是不是真的?另外我对律师做这样的好事也是有所怀疑的,因为我们一般还是认为律师有点“乘人之危”的印象。另外我还要看这个所怎么样。因为法学教育最重要的不是法学知识,还要学怎么做人。如果这个所声誉不好,对学校是有影响的。后来从老师,同行处得知,岳成所信誉是可信的。我想我来不是来领奖教金、助学金的,我来是对这一事业的支持。
很多人说律师打官司是打关系、打钱。但是岳成所不这么做,我觉得很显然,在业务上,他们一定有非常扎实的业务基础。如果没有拍良心服好务,没有把做人和做事结合,没有把法律职业和良心结合,这个所有今天的举动,有今天的成绩,是不可能的。该所是我们律师的发展方向。
那么,怎么让岳成律师、岳成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少数现象成为普遍现象,这是我们法学教育的责任,怎样把法学教育和做人结合。
我在人大会上多次提到,应该用良心教育促进业务教育。我们法律的职业化必须和民主化结合,用民主化促进法律职业化。法学教育必须和讲理结合。
现在司法实践中老百姓不满意的案件80%以上恐怕不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很可能还是司法、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结果,滥用的原因不是不懂法,而是因为办关系案,人情案,少数的甚至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所以,如果说我们司法人员,律师,法学学生,不把良心放第一位,必然在办案中显失公平,事实已经证明。那么怎么样用良心办案,我们首先要学做人,另外还要系统的学法。我认为,只有不讲理的人,没有不讲理的法,只有不懂礼的人,没有不懂法的人。
举个例子,我们且不说许霆的案子有多重理解。即使认定了盗窃金融机构,那么是不是一定适用264条呢?不能死记硬背法条。刑法第5条、第63条也有规定。为什么我们的学生不能适用总则的规定呢,因为学习的时候没有教学生,分则应该服从总则,总则服从原则,原则服从宪法,宪法的一切权力服从人民。我们应该教学生用基本的人理道理来衡量法律准则,我想我们的学生就会把做人做事和法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
这样,岳成律师这样的现象就不会是个别少数现象,就会发展成为普遍现象。如果我们的律师,我们的法治做到这一点就好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