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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辩护?(转自张培鸿律师)(2009-07-12 18:48:57)
 张明宝案的是与非 2009-7-9 星期四(Thursday) 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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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晚发生在南京市江宁区的特大交通肇事案,致5死4伤的严重后果,其现场之惨烈,对驾驶员张明宝醉酒驾车行为的谴责,怎么激烈都不过分。
今天,媒体报道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罪名,不是作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而是作为故意犯罪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很值得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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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这两个罪名,都规定在分则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这意味着,两个罪所侵犯的对象,都是不特定的公众,简单说就是往日无怨素日无仇的陌生人。如果有具体而明确的作案对象,即使还是开着车去撞,也不构成交通肇事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是构成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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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行为,包含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对违章驾驶的明知;二是对结果发生的过失,没有违章就不存在肇事。换言之,明知到自己喝了酒不能开车,还执意启动发动机上路,这时当事人对于违章问题在主观上是一种明知的状态。但是他的意志因素不是希望或者放任,只具有主观要件的一端而缺乏另一端。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酒精的作用,他轻信能够避免发生这种后果。如你所知,后果最终发生了,这就成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此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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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概括性立法的产物。为的是囊括那些不能被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所界定的其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罪的成立除了要有明知的认识要素外,还要有希望或者放任后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一般而言,因为对社会不满或者悲观厌世而采取极端措施,是此类犯罪通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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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报捕张明宝,显然是有争议的。从现在已知的信息分析,张不具备意志方面的要素。也就是说,他不可能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简单说,他就是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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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警方报捕的依据是什么呢?我想不外乎两个理由:一是张明宝是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构成(间接)故意;二是张明宝在发生第一次撞击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行为性质发生转化,由过失性行为转变为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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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认同上述两项理由。基于事发后张明宝在公安机关提审时的视频信息,张当时双手颤抖,追悔莫及。我只能说,事发时这人完全醉了。对于一个烂醉如泥的人,你怎么认定他的“放任”或者“希望”呢?他就是彻头彻尾的过于自信罢了。同理,我也不能认同性质转化说。性质转化不是没有可能,但是要成立的话,必须将一个连贯的案子分解为彼此独立的两个阶段或者两个以上的阶段,再去论述两个阶段之间张明宝本人意志因素的变化。问题依旧是:对于一个烂醉如泥的人,你如何辨析他心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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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舆论的围堵下,特别是在杭州70码案子的对比下,警方的压力可想而知。交通肇事罪,一般只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加上醉酒驾车这个“特别恶劣情节”,也只能判到七年,再认定个逃逸致人死亡,至多是15年。而要判15年,还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认定张明宝撞了人后没有立即停车系逃逸;二是被害人当时没死,因为张逃逸而失去了抢救机会才死。这样,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很可能只能判到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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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象张明宝这样的情况,起点就是10年,搞不好就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民意倒是好交待了,问题是,今后凡是酒后肇事,都可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为了个案突破法律不是不可以,问题是值得吗?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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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已去,其中还包括身怀六甲的准妈妈。从感情上说,严惩肇事者,强烈谴责酒驾行为都是必要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还是需要冷静。公平正义并非只适用于媒体聚焦的案子,毕竟网络决非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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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过失形态,即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此处不值得探讨,特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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