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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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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长江“毒鱼”须立法“攻毒”

(2010-08-31 1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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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面对长江“毒鱼”须立法“攻毒”

 

    8月25日,一家国际环保组织发表的《“毒”隐于江——长江鱼体内有毒有害物质调查》报告显示,在取自重庆、武汉、南京以及马鞍山四市的野生鲤鱼和鲶鱼体内,均测出了被称为“环境激素”的壬基酚和辛基酚,这两种物质可导致雌性性早熟等性发育和生殖系统问题。(8月30日现代快报)
    长江野生鱼变成了“毒鱼”,说明江河污染已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取自重庆、武汉、南京以及马鞍山四市的野生鲤鱼和鲶鱼体内,均测出了被称为“环境激素”的壬基酚和辛基酚,这两种物质可导致雌性性早熟等性发育和生殖系统问题。这就是说,食用长江“毒鱼”,将会严重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长江“毒鱼”的发现,是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事件。笔者认为,要想长江野生鱼变得“无毒”,必须通过立法“攻毒”。
    长江“毒鱼”,并不是天然生成的,而是由环境激素所致。而环境激素的壬基酚和辛基酚,是导致雌性性早熟等性发育和生殖系统问题的罪魁。这些环境激素来自污染企业的排放,最终使长江野生鱼变成了“毒鱼”。要想长江野生鱼“无毒”,就必须杜绝企业向长江“排毒”。然而十分遗憾的是,国内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壬基酚和辛基酚的生产、使用和排放进行管理,也没有对壬基酚和辛基酚的检测、排放、产量控制和质量控制及毒性设定相关规定。有关监管部门,似乎对此还束手无策。因此,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通过立法对长江“毒鱼”始作俑者“攻毒”。
    应该看到,现实生活中污染企业,之所以胆大妄为,关键是违法成本太低,企业为污染付出的代价远远低于企业违法生产所获取的利润。有关专家指出,按照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超标排污的企业将被处以排污费1~3倍的罚款。但是按照国家公布的数据,2008年我国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平均每个月不到3000元,如果按这个平均值计算的话,即使处以3倍的罚款,也不到1万元。由此可见,如果不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即使通过立法规定了对壬基酚和辛基酚的生产、使用和排放标准,也会形同虚设,长江“毒鱼”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因此,面对长江“毒鱼”,立法“攻毒”的措施,必须立足于“狠”,立足于人民身体健康高于一切,特别是高于所谓的GDP增长。唯有如此,才能让长江脱毒,让鱼儿不再染毒。

 

河北青年报
http://www.hbqnb.com/epaper/epaper.asp?epapertype=epaper&dateid=2010-8-31&ban=A&bani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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