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子案还应该追加重婚罪(2009-10-29 00:38:00)
不“勃”久矣,发一篇在报纸上骗“工分”的家伙,见笑见笑!
你会卖掉自己的孩子吗?如果你向别人问这样一个反常识的问题,一定会讨来一顿臭骂。
问题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洞庭湖边上的沅江,就发生了这样一桩让人痛心的事:一位易姓男子,为了报复孩子的妈,竟然将自己的孩子,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本报10月23日报道)
虎毒不食子呀,“舐犊情深”是动物的本能,何况谓之“高级动物”的人呢?
我们在谴责这位父亲泯灭人性、丧失天良的同时,却发现其卖子的背后竟另有蹊跷:原来易某在广东打工时,与已有家室的汤某擦出爱的火花,两人很快同居在一起,并生下了这个孩子。后来易某患上了职业病,失去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两人关系“急转直下”,不久,汤某“毅然”离开了易某,孩子则由父亲抚养。
卖子的易某,涉嫌“贩卖人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这位汤姓女子在整个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同样为人所不耻。
汤某既为“有家室”之人,怎么可以与人同居,甚至生儿育女?难不成,“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这样的经典诗句,早已被之抛到故纸堆里去了?
是的,时下许多人的爱情,已缺失了传统美感,变得扑朔迷离、眼花缭乱起来。他们之间,少了手拉手的幸福,少了长相厮守的深情,少了“山无梭,江水竭,冬雷阵阵夏雨雪,乃敢与君绝”的忠贞,取而代之的是“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贪婪,是朝秦暮楚的欲望。
这样的爱情,又怎能经风历雨?事实是,当易某失去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之后,汤某“理所当然”不用承担“家庭”责任了,很快绝情而去,逃之夭夭。
我们应该看到,汤某在背逆了道德良知的同时,还触犯了刑法,犯下了“重婚罪”。这一点,不知沅江警方注意没有?同样,如果易某明知汤某为有夫之妇,还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他就该罪加一等,既犯有贩卖人口罪,又犯有重婚罪。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但无论如何,逃避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超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必定是害人害己的亏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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