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之王泽鉴《民法总则》
按语:看过一位华政的律师写过的博文,言曰:中国本科的大学教育根本就是荒废生命,倘若大学再来一次,自己定要好好的看一些书。并且给出忠告:看书,能看原版的就看原版,不能看原版的就看台湾学者的著作,大陆学者的则为下选。虽然不是完全同意他的看法,大陆一些学者的文章,比如朱伟一老师的,写的还是很不错的。但是采纳这个建议无疑对于读书来说,能够节省下一些机会成本。大家可以试问:本科四年,学校定的教科书,有哪本自己曾经看到废寝忘食了?但是看这本《民法总则》时,我的确连饭都不想吃,觉也不想睡了,期望宿管:能不能晚一点熄灯啊!
将书中一些比较震撼的文字摘录如下:
第一章 绪论
一、法律的斗争
1.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2.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取决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3.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世纪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
4.
人类除肉体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于禽兽无异。
5.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以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权利不是物质上的价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观念上的价值(ideal value).
6.
最喜欢他举的这个例子:英国人的权利意思强烈。英国人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驾驶者的欺骗,纵令基于出发,意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
7.
“勿为不法”(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为可贵。
8.
世上的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者,这是天下最悖常理之事。
9.
在古罗马,法官受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依据法律,而唯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社会,个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10.
国民是个人的总和,个人的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的总和。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常是私法上英勇善战之人。
11.
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予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12.
这段写的尤为精彩: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常开放给敌国进来。改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随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们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以盲从敌人政府。
二、民法的体系
1.
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应当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其理由系个人乃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以及照顾者,选择的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2.
政府必须保护私法制度能够有发挥其功能的条件,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社会公益而强制或干预时,应有正当的理由。
3.
关于民商关系的阐述:引自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引用德国学者里赛尔(Riesser)的名言:商法在交易错综复杂之里程碑上,常作为民法之向导,且为勇敢之开路先河。亦即成为民法吸取新鲜思想而籍以返老还童之源泉。
4.
总则的缺点:利之所在,弊亦随之:一、原则与例外的复杂关系。抽象的规定的优点在于概括,其缺点系必须创设例外。二、法律适用上的个编关联。抽象化的规定脱离了实际的法律生活,增加了理解以及法律适用的难度。
三、民法思维与请求权基础
1.
请求权基础:指的是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既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2.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行为至始有效。
3.
专业语言对对于任何学科,均属必要。法律概念乃法律复杂思维的思考过程,以及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之简约的称谓,为法律人思考的工具。
四、民法的历史基础和发展趋势
1.
一百年民法的三项重要的贡献:一、使法律制度科学化;二、引进了私法的理念以及权利的意识;三、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私法秩序。
2.
民法“以人为本”的伦理基础在于“人的互相尊重”:即每个人得要求他人尊重其存在以及尊严,而此需以尊重他人为前提。如康德提出的道德上基本诫命:人之为人,其自身系属目的,不得仅以目的适用之。(不是很明白这句,先记下来。)黑格尔云: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为人。其表现于法律的,系相互肯定的为同享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3.
基于人的本位和人的尊严的伦理基础,产生了以下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的保护,维护其人体性以及人格关系,为民法的首要任务;
(二)肯定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的地位从事法律生活。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不得抛弃。
(三)人的自由应收保护,不得抛弃。个人不但在其私人领域享有法律上的自由,并的与他人形成彼此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建立私权自治以及权利行驶自由原则
(四)人即为权利主体,享有法律上行动自由,自应就其行为负责。
(五)“人的互相尊重”伦理原则的法律化,乃指个人之自由的范围以及权利的行驶应顾及他人或更高的价值利益。
五、社会模式的变迁与民法的发展
1.
民法的发展趋势之“个人自由的维护以及权利的实现得借助于团体的协力”。如工会与雇主签订的团体契约;消协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台湾可以吗?貌似大陆好像不行吧,朱伟一老师有文章戏言:妾身不明的消协);损害补偿的集体化,既由责任保险、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安全制度,更公平、有效地分散损害。
2.
诚实信用原则乃规范私法关系的帝王条款。
3.
民法的修订固然重要,但是法律的有机发展终有赖于判例学说共同协力促成的“宁静革命”,以及对法学思考方法的更新与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