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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研究手册》读书笔记(5):自由主义求解(2008-10-08 15:13:35)

《公民权研究手册》,(英)恩靳·F.伊辛、布雷恩·S.特纳 主编,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版,定价:54元,中译本正文468页、50.5万字

 

   因为自由主义在现代社会多少有点臭名昭著很多人都自称不是自由主义信徒,事实上完全建基在个体之上的该种理论,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排斥群体权利。自由主义公民权事实上是“深入人心”的,个人自由的最大化一直就是大部分人追求的一种制度、一种体制构想甚至一种生活方式。甚至可以说,普通人都是不同程度上的自由主义者。国内某些学者曾经尝试提出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差异论证,实际上纯属多余。

    在这当中显著差异是,“消极自由”者激烈的反对绝大多数被称为干预的社会组织方式,认为个体应该不受干扰和不受强制地追求自己的计划;“积极自由”者则强调国家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意义,并将政府作为视为其合法性的唯一来源。

 

一、基础而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

    约翰·洛克,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这两个人在自由主义理论发展史上占据了关键位置。

    洛克视个人为赋有理性并为理性所驱动的,强调个人理性足以引导遵守自然法则的实践活动。这就引出两个重要意义,一是理性的天赋性决定了人人平等,二是对自然和社会法则的理性认知,可以让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候赞同公正的法律和政府。洛克的自由观中,法律意义、私有财产权的绝对性特别明显,他认为,“自由就是依凭一种长期有效的法律而生活,这种法律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共同的,并且是由该社会所设置的立法权所制定的……”。

    由此推导出建立在私人财产权基础上的公民权,也就是评论者称定义的“占有性个人主义”。按照洛克的观点,个体自己决定自己,获取社会地位,并主要通过私有财产制度、契约制度以及市场制度而与他人发生联系,这些制度帮助创造财富,同时也导致合法的不平等。为了澄清“占有性个人主义”导致贫富差异和社会冲突的指责,洛克再次强调理性和法律的重要性。

    穆勒则修正了洛克的自由主义哲学工程,他指出,个人在思想、探索、崇拜、表达诸方面之不受限制的自由,是通往真理和社会进步最可靠的途径。按照其观点,政府等体现外来、社会干预的范畴就该被压缩到最小。

    穆勒进一步指出个人自由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命题:第一,个人自由和国家行动常常是对立的,提高后者就要削弱前者,穆勒本人承认政府对法律的执行、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的作为反而有助于个人自由,但总体上二者的冲突是基本面。第二,个人自由如果影响到他人,国家有理由进行正当的调控,但即便如此,国家也应该承认私人行动的优先性。

 

    二、发展的自由主义

    近现代社会的演进,毫无疑问使市民社会的世俗化程度加深,群体化生存成为必然,国家和超国家组织开始掌握更加优越的资源配置和综合权力。最显著的情况是,那些分享共同的利益和价值观的个体常常自然而然地组成利益集团,并由此介入公共事务,最有名的莫过于美国国会之外强大的院外游说集团。简而言之,一群自由主义者很可能联合起来,利用谈判优势地位赢取国家权力,继而利用法律达成“合法”而不一定正当的行为,受害者往往是另一些分散化的自由主义者。

    面对这类“利益群体自由主义”,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最担心的后果出现了:国家以及特殊身份的权贵,以此为理由缩减个人自由。作为个体的自由主义者义愤填膺,虽然对于许多社会目标来说,国家是必须的,但在那些力图通过提高国家权力来获取自身利益的政治家、官僚和私人群体的驱使下,它通常会毫不容情地谋求扩张它的权威和资源。他们认为,对上述两种危险情况的遏制,唯有建设健全而灵敏的市民社会。

    “自由主义宪政”由此粉墨登场,主张者认为,要通过公告制度和公共价值来限制国家权力,而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的任务,则是培训一种能够抵阻国家权力的巧取豪夺、能够在最少的政府介入下自行解决问题、同时又能够对政府必需的活动保持严密监督的公民,来维护和强化这种宪政。事实上,这跟洛克、穆勒的原意已有显著差异。

 

三、自由主义公民权的疑难

    对自由主义的一种颂扬是,自由民主政体通常是比较稳定和宽容的,对外一般能和其他自由主义国家和平相处,制度诱使公民的攻击性、竞争性体现在了经济领域,特别是个人财富的追求。

    但矛盾就出现了。如前所述,自由主义宪政必须建立在对社会、政治事务抱有强烈兴趣的自由主义公民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基础上,而倘若该种情况出现,将会是自由主义本身的灾难,换言之,变相的多数人暴政将压迫那些不被看成自由主义公民的少数者。反过来,由大多数在洛克、穆勒定义范围中的自由主义公民组成的社会(及政治体系),由于众相对公共的冷漠,公共治理危机将很快出现。

    所以,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彼特·H.鲍德温在《自由主义公民权》一文(该文收入《公民权研究手册》第三编)中指出,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坚定地维护人格、信仰和行动的私人化,促进了人们对财富的追逐和对于物质愉悦的沉迷,在这种情况下,对政治和其他公共活动的热衷相对于赚钱和花钱,将得到更低的社会评价。

    而自由主义如今在社会平等问题上的含糊其辞,更加加剧了其被质疑的四面楚歌。不仅从美国民众政治、社会公民权的艰难历史进程上可以找出大把的依据,而且美国人发明的“经济自由”概念与经济平等(及其背后的公平正义问题)显得格格不入。在亚洲、欧洲等更具社群主义的社会中,私人物品的消费并不能像在美国那样明目张胆的奢靡化,公民常常鼓动国家对收入和财产课以重税,并用节制个人消费的法律来限制那种触目刺眼的、惹人嫉恨的财富。我们由此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欧洲和亚洲国家,富豪、大企业家竞选公职之后常常以捐出个人财富来赢取民意支持,而在美国,虽然也有类似行为,然而不仅发生频率低而且也很难拿来作为对个人道德水准的有效证明。美国和其他自由主义国家通常能容忍比较夸张的财富和收入上的不平等,华尔街大量投行亏损状态下,辞任高官拿走巨额分红和薪酬的事情很难在亚洲国家发生。

    自由主义者当然宣称其主张致力的起点公平,但由于排斥国家干预,基于才智、价值观和社会选择方面的差别产生的不平等通常在自由主义国家得以制度化,个人财富悬殊化、新技术推广的不均等化还在加剧不平等的分布程度,这就是说,所谓起点公平并不是真实而广泛存在的。

     而在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合法化方面,自由主义国家存在更多阻碍。一方面,在自由主义的社会体制中,私人部门掌握着绝大多数驱使和塑造个人及群体的激励手段,这些手段基本上不受国家的操控。另一方面,自由主义力求保持国家的弱小,保持私人利益对于国家的渗透性,并通过广泛分布在各个方面的、仔细地限制国家影响力的各种政治结构和惯例,排除了国家权力保障社会平等的主动性。

     例如在美国,在缺乏某种广泛的公民共识或危机感的情况下,很难有效地实行大规模的社会变革,而利益(游说)集团的强大存在,常常使重大危机真正来临时,公共利益和国家资源被少数人劫持。最近美国政府启动的金融救市方案,事实上正是以美国政府国际信誉和美国纳税人贡献为极少数华尔街精英冒险行为的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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