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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四:继续警惕汪刘律师 / 萧瀚(2009-05-30 04:55:34)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四:

 

继续警惕汪刘律师

 

萧瀚

 

2009年5月29日凌晨2:43,长江巴东网发布新闻“邓玉娇代理律师全力履行委托义务表示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恩施新闻网讯【记者张明】详见:http://www.cjbd.com.cn/2009-05/29/cms189469article.shtml)。

 

该报道的核心内容,是汪少鹏、刘钢律师28日见到了邓玉娇,这几天与邓家交流沟通得很好,并且表示“下一步,他们将依法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并依据《律师法》展开相关调查,提出对邓玉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材料与意见。

 

好一个提出“提出对邓玉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材料与意见”!

 

请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法律条文内容完全一致)是如何规定的: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上述信息如果真实的话,汪刘律师将认同警方迄今为止对案件的定性——涉嫌故意杀人罪,不履行“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义务,已经不打算履行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义务。

 

为此,强烈要求汪刘律师就上述问题亲自作出回答——为何现在就已经决定接受警方的立案结论?为何这么快就调查完毕?所有的相关证人都调查过了吗?有这么高效的办案效率吗?所有关注邓玉娇事件的人们有权利知道两位律师是否遵循基本的律师职业伦理,能否为邓玉娇提供完整的真正法律服务。

 

朋友们,请继续关注此案,继续警惕汪刘律师到底是警方的法律顾问甚至傀儡,还是确实是邓玉娇的辩护律师!

 

鉴于目前情形,如果事实证明汪刘律师无法为邓玉娇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我将不承认汪刘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并且建议中国律协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对汪刘律师作出惩戒。

 

2009年5月30日於追遠堂

 

本博以邓玉娇事件为主题的所有文字,欢迎完整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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