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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八:法律分析《控告书》 / 萧瀚(2009-05-27 13:17:30)

5月24日,北京西客站附近天莲大厦门前的行为艺术。

向这位女孩致敬!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八:

 

法律分析《控告书》

 

萧瀚

 

5月25日晚,邓玉娇案出现重大转机,夏霖、夏楠两位律师向巴东警方提交了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罪的控告书。

 

这份《控告书》(详见:http://xialinblog.blog.sohu.com/117156484.html)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此前人们的许多猜测,因此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尤其在完全失去公信力的巴东警方面前,这份控告书具有特殊价值。

 

为此,对这份控告书陈述的案情内容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就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本案尚未进入控辩激战的庭审阶段,专业的法律分析不能建立在肯定这份控告书是百分之百的事实基础上,而只能假定这份控告书所述合乎最后的法律真相。

 

本文的分析均建立于这一基础上,如果将来万一这份控告书的内容被符合正当程序的司法过程认定为不符合事实,那么本文的分析也就相应作废。

 

1.【黄德智、邓贵大涉嫌共同强奸罪(未遂)】

 

黄德智在水疗区性侵犯邓玉娇之事,构成他独立的涉嫌强奸罪。到休息室之后,从前后之间事实的衔接上看,他和邓贵大构成了共同侵害邓玉娇的犯意和行为,他们有强烈的强奸和刻意侮辱的企图,尤其是连续进逼的钱搧脸、手推胸致邓玉娇跌倒沙发,其强奸意图应该说是很明显的。试问,对一个女孩子,如果不是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一般的吵架、口角会需要把人推倒在沙发上吗?尤其在娱乐城这种地方,黄德智、邓贵大都认为只要是这里工作的女性都应该给他们提供性服务——她们无权拒绝。在黄、邓的眼里,她们都是婊子——也就是没有尊严的,她们根本不是人,只是代表了给他们花钱消费的一个个阴道而已。邓玉娇之所以引起他们如此的愤怒,就在于他们很惊讶地发现,原来在他们眼里毫无尊严、只配躺着的阴道,现在居然站起来了,而且以人的姿态面对他们,这是他们完全没有料到的事情。

 

这种意外,使得黄德智和邓贵大感受到奴隶主心态第一次被挑战的震惊与羞愤。在众目睽睽的娱乐包房强奸女服务员的事,许多娱乐城都曾发生过,所以那些认为黄德智、邓贵大不可能在休息室(即挑选小姐的地方)当众强奸邓玉娇的看法是幼稚的。以当时情形而论,倒是诸多迹象反映出来,黄德智与邓贵大有刻意在休息室这种非隐秘性场所强奸邓玉娇的明显企图——从邓贵大对邓玉娇的辱骂中可以明显感受到的。

 

试想,如果邓玉娇没有拿出刀子,她被推倒在沙发上,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可能性一:黄、邓一人摁住邓玉娇,一人实施刻意、当众的羞辱性强奸行为,而且肯定是轮奸(如果他们不存在个人性功能障碍的话);他们会厉声呵止劝阻的人,而且邓玉娇越是嚎哭、痛苦,他们越有快感,这是报复的快感,这些都是可以从前面邓贵大的言论合理推导的。

 

可能性二:黄、邓两人摁住邓玉娇,除了实施上述强奸罪行之外,还有刻意的人身侮辱和除了针对性器官之外的其他肢体侵害,例如搧耳光、掐嘴巴等。

 

可能性三:黄、邓两人摁住邓玉娇,只是要打她、羞辱她,没有进行性侵犯。

 

可能性四:推倒在沙发上是为了吵架方便居高临下,其他的什么都不做,邓玉娇站起来以后,他们继续把她推倒,然后邓玉娇继续站起来,他们再继续推倒,反反复复,无穷匮也,最后黄、邓二人推累了、气也消了、酒也醒了,就放邓玉娇一马,于是邓玉娇走了。

 

从上述各种可能性来看,最后一种情形的可能性最小,几乎不可能,因为它无法解释邓贵大、黄德智前面的那些行为,最后一种可能性与人的行为常识不合,这是其一,其二,与黄邓此前行为缺乏性格和逻辑上的一贯性,因此不能说完全不可能,但可能性微乎其微。而最重要的是,根据《控告书》当时邓玉娇被推倒在沙发上之后,是“起不来了”,她于是双脚乱踢,拿刀乱刺,因此这第四种可能性在没有刀的情况下就完全没有了。 

 

上述第三种可能性也很小,但比第四种可能性概率要高一些,因为以邓、黄当时的酒后状态,以及当时他们的狂言恶语,在有机会当众报复性羞辱邓玉娇的情况下,不用强奸这种最极致的方式可能性不大——最能羞辱女性人格尊严的侵害无疑是强奸行为,所以,这第三种可能性的概率也很低。

 

由上可知,当时情形下,唯一可能的后续情形是第一种或者第二种,而最大可能性应该是第二种,这是当时整个情境所能推知的。

 

2.【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过当】

 

在上述四种可能性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是可能性最大的,尤其是第二种的可能性。而且,这里必须注意到的是,从女性的通常心理而言,被陌生男人推倒在任何平面上都有一种本能的被强奸恐惧,因此,在这样一个直觉式的概率性判断之下,邓玉娇才会拿出包里的水果刀应战,这完全是正当防卫,而且显然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难道要她那个时候必须瞄准邓贵大的非致命处刺击?

 

正因为如此,《刑法》第20条第3款才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应当无罪释放】

 

在上述分析之下,可以得出结论,最适合邓玉娇的司法判决应该是无过当的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前文已经声明,本文的分析完全建立在控告书完全属实的假定基础上,因此,将来若在正当程序基础上,司法否定了上述控告书内容,则本文分析完全作废。

 

2009年5月27日於追遠堂

 

真相不明之际,

在鸡蛋和石头的较量中,

我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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