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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9 10:42:38
    标签:杂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自2008年3月1日开始实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完善“一裁终局”成亮点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劳动者对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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