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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可以“诽谤”官员吗(2008-01-19 15:43:18)

  在法治发达国家,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是一种受到法院严格保护的宪法常识。公民不仅有言论和出版自由,而且“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从各地仍然频发的“诽谤案”来看,各地政府官员似乎并没有理解宪法所表达的常识。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为了鼓励公民畅所欲言,政府不能对公民的批评吹毛求疵;即便公民批评不完全属实,或言辞有辛辣、激烈甚至夸大的成分,也不能随便动用公检法惩治公民。公民批评官员的宪法权利不仅是一种重要的个人自由,而且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要有效监督地方官员,中央必须保证人民不仅有说话的自由,而且没有因言论而受惩罚的恐惧。

 

  新闻监督是最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也是公民权利最有力的保障。因此,如果说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保护,那么媒体的报道自由更应该受到保护。政府不仅不得禁止公民个人“诽谤”,也不得禁止媒体“诽谤”。为了保护普通百姓的基本权力,为了保证政府受到有效监督,政府官员就不能因为媒体报道对自己不利而随便指责“诽谤”;即使报道错了,政府也得“忍”着点,而不是像西丰县委那样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力到处抓人。

 

2008年01月18日 08:18:27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张千帆  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8-01/18/content_74430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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