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也不能为所欲为(2007-09-30 14:39:19)
今天中午看了某法制节目,说的是出租司机小陈听到有人呼救后驾车前往,结果将歹徒和追歹徒的人都用车撞伤,讨论的焦点是小陈是否应当为被撞伤的歹徒支付医药费。
首先,从参加讨论的嘉宾发言中感到,大家对警务知识和执法实践了解不多,所以只能从普通道德的层面进行争论,自然无法切中要害,如此漫无边际的争吵能有什么结果呢?既然要讨论,就应该召集有专业知识的人把问题讨论清楚,没必要故弄玄虚,吸引大家一集一集的看下去。
第二,主持人从头到尾也没把事实问清楚,究竟小陈是如何将两人撞伤的?是迎面撞的还是从后面撞的?用车的什么部位撞的?撞到那两个人的什么部位,伤势如何?现场环境如何?是故意撞的还是意外事故?小陈当时知道谁是歹徒吗?这都要靠证据说话,并非当事人一句自我表白就能了事的。主持人关于“你是故意撞的吗?”和“当时天黑看不清楚,是吗?”等问话有很强的暗示和引导作用,使人对小陈自我表白的真实性、客观性产生怀疑。让大家讨论一个事实不清的“事实”,当然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第三,根据反方观点,“让小陈承担歹徒的医药费,让人寒心,以后就没有人再见义勇为了。”我曾办理过父亲或母亲杀死逆子的案子,凶手也都判刑了,也曾让不少人同情或寒心,我们评价一个行为的合法性时,能用是否寒心当标准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与良心的问题,二者并非始终一致,此事就是要依照法律而违背良心了,而不能用良心代替法律。只要是见义勇为就可以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了吗?就连有执法权的警察当时也不能随便往歹徒身上撞啊,故意撞伤人要负刑事责任,(处罚轻重另当别论)过失撞伤人当然要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用鼓励违法去鼓励见义勇为,不仅不会起到积极的效果,反而会导致更多的违法和滥用私刑。无论警察还是民众,制止犯罪时都必须严格依法行事,不能为所欲为。(造成不应有伤害后果的见义勇为事件太多了)
第四,见义勇为是有限度的。普通公民没有必须制止犯罪的法定义务,遇到犯罪行为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打电话报警,记住嫌疑人体貌特征,车辆特征,协助警察办案等都属于见义勇为,并非必须奋不顾身的扑上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将歹徒当场制服当然值得鼓励,但要以不能蛮干为前提。(造成见义勇为者不必要伤害或死亡后果的事件也太多了)以前曾讨论过小学生如何见义勇为,也有人用所谓牺牲精神要求小学生要奋不顾身,用过去的词叫作“极左”。我们应当理智的把警察的执法权弄清楚,再把公民见到违法犯罪时的义务弄清楚,让公民明确哪些应当做,如何去做,哪些不应当做,为什么不能做。美国关于公民逮捕权的规定就相当清晰,公民既不必承担不应承担的义务,警察也不能推卸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五,讨论中还多次提到小陈的赔偿能力问题,赔偿责任与赔偿能力并无直接联系,赔偿责任建立在行为人的不当或违法犯罪行为基础之上,绝不是建立在行为人的赔偿能力基础之上,小陈是否应当赔偿被他撞伤的歹徒,跟他赔偿能力大小没有关系。
第六,社会治安不能建立在见义勇为的基础上,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力量,制止犯罪也不仅是奋不顾身冲上去那么简单,更不应当是坐等案件发生,然后再去破案那么被动。治安问题警察责无旁贷,哪能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寄托在少数见义勇为的英雄身上?所以,不必担心让见义勇为者承担了其必须承担的责任就打击了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合法合理的见义勇为行为只能是警察勤务的补充,不应是必须依赖的一个因素,也就是说,警察职能的设立及其警力、财力保障,不能以一定数量的见义勇为行为为前提。而不合法、不合理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造成许多副作用。
最后,我痛恨犯罪行为,但并不意味我主张滥用私刑和使用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去制止犯罪。我同情并支持见义勇为者,但并不意味放任其不受法律约束而为所欲为。我们要讨论的不应是见义勇为应不应当做的问题,而是如何依法去做的问题。我们应当站在法制的高度把这个长期困扰大家的问题探讨清楚,而不应当感情用事,把个人好恶当成评判是非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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