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偷一“罚”十不合法,偷一“赔”十如何?(2007-09-05 16:08:17)
某先生在超市选好物品后直接朝出口走去,被拦住后按超市规定缴纳10倍的罚款。某女士在超市付钱时,其中一件未付钱商品被超市按“偷一罚十”处罚。
据报道,类似事件经常发生,由此引发了商家“偷一罚十”是否合法的争议,亦有小偷当场认罚,事后按专家指点以超市无权罚款为由打官司讨回罚款的案例。商家有商家的苦衷,专家有专家的道理,不知以下处理方法是否可行?
首先,拿东西不付钱的顾客当中,因一时疏忽者肯定存在,但顺手牵羊,浑水摸鱼者恐怕属于多数,被当场截获才进行狡辩。因此,商家保安不能一上来就认定人家偷东西,应当进行必要的排除或确认。如提醒该顾客是否有忘了付钱的东西,如果人家马上付钱,就不要继续纠缠。如果对方矢口否认,将商品藏在身上或包内,或偷偷将未计价的商品混入已经计价的商品之中,再以有偷窃嫌疑进行滞留也为时不晚,不要给小偷留下诡辩的机会。
第二,对于当场抓获的小偷,(本文只讨论小偷小摸行为,不要用搬走一个冰箱或惯窃做例子)商家应当给其一个选择,要么认罚,要么报警。如果认罚,则属于双方自愿,至于偷一罚一,还是罚十、罚百,那都是双方愿打愿挨,有何不可?反之,商家卖假货“假一罚十”也是愿打愿挨,并非顾客就有权罚款了。可偏偏有人咬文嚼字,把“罚”字上升到执法权的高度,那么换成“偷一赔十”或“假一赔十”如何?这是一种解决小偷小摸的“私了”方式,按照某些专家的观点,小偷小摸也必须纳入司法程序,那将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第三,商家无权对顾客强行搜身,更不能体罚。但是,如果征得顾客本人同意,则不属于非法搜查,但商家要注意保留证据,操作时也不能简单粗暴。
第四,希望媒体再采访类似社会问题时,多听听工作、生活在基层的人士意见,那些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官腔”不听也罢。
第五,警察应更好的担负起保护公、私财产安全的职责,让商家对警方有依赖感,不必迫不得已动用私刑。但现行法律束缚了警察手脚的现实也必须正视。
最后,目的在于维护治安,创建和谐,而不能是非颠倒。如果弄得小偷理直气壮,失主无可奈何,那将成何体统?那些华而不实,苍白无力的说教,何以镇的住日益棘手的治安问题???
看了部分评论后补充如下:
第一,商家罚款或体罚当然不合法啦,但是光会鹦鹉学舌的重复这句话恐怕无济于事,探讨其他解决办法应该可以吧。
第二,解决超市小偷小摸的盗窃问题,涉及到现行刑法,立案标准,执法程序,相关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不是一句“依法办事”就能解决的。有多少看似完美的法律或条文实际上难以执行?“数额虽小,但惯偷也可以受到处罚。”理论上没错,但派出所有记录程序吗?不要举个别好警察自己做记录的例子,我说的是程序问题。为什么美国超市逮住小偷就报警呢?这仅仅是“法律意识”问题吗?对相关保障缺失的现状视而不见,闭门侈谈法制?
第三,纽约警察破例没收某族裔的汽车,才遏制住该族裔酒后驾车的恶习。如果死扣条文,只知道开罚单,起诉,不知多少人继续做车轮下的冤鬼。
第四,小偷认罚,就算是受到精神胁迫吧,难道罪犯在拘留所里交代罪行都是“自愿”的不成?辩诉交易难道都是“自愿”的不成?你不做贼,何来的精神胁迫?在对抢劫犯可以当场击毙的执法环境中,对现行法律无可奈何的小偷罚一点钱就不行了吗?
第五,博克文章只是即兴之作,不是法律提案,哪能面面俱到,请多谅解。比如,许多大型超市将偷窃损失计入损耗,由供应商承担,因此并无所谓“损失”。我写博克时就没想到。我当然希望法律机制能担负起应当担负的所有责任,但是理想与现实总有一定差距,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许多问题只能点到为止,不要以为手下留情就是没有杀手锏。多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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