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私有产权
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变迁,「姓资姓社」早已不应该是争论的议题,只要看看内地经济的突飞猛进,经济领域的「资本主义化」还值得质疑吗?随裟诘氐木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那套公有经济理论显然不能概括全部的经济现实。现在「先富起来」的内地人已愈来愈多,如何保障私人财产的安全,关乎切身利益。
《物权法》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大师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Friederic KarlvonSavigny, 1779-1861)创立的。他认为:在一个物的权利移转之时,会至少出现两个法律行为。其一是债权行为,也就是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二是物权行为,也就是涉及到人与物的关系,即实际发生的转移物权的行为。据此,《德国民法典》将财产关系被界定为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以物居间的关系,《物权法》也成为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法律。
《物权法》限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使用,中国顺理成章制定《物权法》,以确定产权谁属,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这些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精神。《物权法》草案规定的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中国的土地权利制度,土地的相关权利业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最大有形资产财富。将集体土地价值至少百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财产权利,由土地承包的合同关系提升为物权,使之成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并从事有关经济活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政制仍待完善
《物权法》实在不应该因为国有财产被侵吞这个「旧病新病」而因噎废食,没有《物权法》,国有资产流失照样可以发生;有了《物权法》,真的就一定既往不咎吗?毋庸置疑,《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但国家的政治体制还是丝毫未动,这就难保有朝一日再出现「国大于法」!
宪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分别明确写道:「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虽然,紧随其后的第十三条也提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仔细读一下条文的具体内容,就会发现:国家其实是有「霸王条款」,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说到底,国家权利还是大于公民权利!
前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经历了私有化过程,许多人对国有资产上下其手,据为己有,成为新兴的暴发户,甚至化身足以左右政局的经济权贵。这些人的财富积累方式,就是在整个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通过与权力之间的联结,非正常获得的。直到现在,他们心里还是担心政府会「秋后算账」。俄罗斯总检察长的话更是一针见血:「我们掌握羲有的证据,只要愿意,可以把任何一个寡头送进监狱!」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曾被《福布斯》评为「俄罗斯首富」的尤科斯石油公司总裁霍多尔科夫斯基,被控侵吞国家财产、偷税、逃税等多项罪名,成了阶下囚。
目前看来,《物权法》动的不过是经济领域的「奶酪」,政治领域依然是「铁桶江山」。然而,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不可能永远「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两者的互动是必然的趋势,只是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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