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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同性,非“性”同性

(2006-07-15 10: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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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

同性恋

平权

权利

  把两个同性之间的性关系和爱慕关系统称为“同性恋”是不对的。我认为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方面:
  1,偶尔的际遇性的同性性行为。这种发生在同性间的行为往往跟特别的际遇和环境有关,当该特殊的条件不存在时就不会继续发生。不是注定性的。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一般不是以“爱”为基础的。
  2,垮性别人士(transgender)。这类人喜欢同性别的人,但是以异性的心态进行。跨性别人士的特点是当事人不认同自己的性别,反感自己的当前性别以及与之对应的生理特征,认为自己是一个女性(男性)被困在男人(女人)的躯体里。这种人一般有强烈的变性欲望。这种情况下有“爱”存在,具有注定性。
  3,同性恋。两个主体本身对自己的性别都非常认同,完全接受自己的性别和与之对应的生理特征。双方互爱也是基于对方和自己相同生理特征的性别。两者之间的交往是以“爱”为基础的。
  2和3两种情况都有爱情存在,都可以称为“恋”;但1不行,1这种情况下只能叫做有“同性性行为”。同性恋是什么?是“恋”同性,而非单纯的“性”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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