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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的设立

(2008-04-24 15: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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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中小企业发展与预测

中小企业板的设立
2005-5-24
  20世纪中后期,以网络股为代表的新经济兴起,使大家逐步认识了创业板。从那时到现在,关于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是否推出,何时推出,就一直存在争论。如今中小盘板块的设立,可以说给暂时给这一争论画上了句号,尽管中小企业板块与真正意义上创业板还有诸多不同。
  
  一、从创业板到中小企业板:中小企业板的建设进程
  早在1996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同深圳市有关部门讨论在深圳设立特别交易系统的可行性。1997年,面对大量高新技术公司的上市困难,深交所根据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要求多次探讨在深交所设立成长板市场的具体运作问题。1998年3月,民建中央向九届政协会议提出《关于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此提案被列为“一号提案”。
   1998年12月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尽早研究设立创业板块股票市场问题”国务院要求中国证监会提出研究意见。1999年1月,深交所向中国证监会正式呈送了《成长板市场方案立项报告》,并附送了实施方案。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2000年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高新技术板工作小组成立,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板的各项准备和建设工作。2000年4月下旬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设立二板市场有关问题的请示》就二板市场的设立方案、发行上市条件、上市对象、股票流通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问题提出了意见。2000年5月,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建立创业板股票市场的方案,并已授权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6月30日深交所第二交易结算系统正式启用。8月8日,深圳市市长于幼军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深圳市政府正在积极争取将创业板市场设在深圳,深圳市已具备了开设创业板市场的条件。
   2000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9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的委托,召开了“创业板市场法规海外专家座谈会”,就创业板规章制度征询海外专家的意见。目前进入征求意见的法规有《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创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上市公告书》(第10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9项涉及创业板市场的规章制度,基本包括了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交易所需的法规。
   2000年10月,深交所在认为创业板开设大局已定的情况下,宣布停发新股,并通过巨潮网首次正式发布了《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其中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以上所涉及的 9项创业板市场的规章制度,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全国所有的证券营业部按一天发行60只股票对创业板运行情况进行测试。11月30日,创业板的所有技术准备包括法律法规上的准备全部完成。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2001年4月19日在“2001中国企业高峰会”上表示,创业板的推出已为时不远。创业板的推出将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国证监会原定2001年6月推出创业板,但由于上市规则等各方面未准备好,以及美国NASDAQ上市公司股价暴跌,创业板的推出日期一再延迟。
   2003年,创办二板的呼声再起。3月5日,一份《关于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的议案》,提交给了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该议案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国家抓紧出台创业板市场相关法规尽快推出创业板;二是采取分步实施方式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在不改变现有证券市场法规、上市标准、发行审核程序和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将具有成长性及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流通股集中到深交所发行上市作为深圳现有市场的一个板块单独监控、独立运作。引来众多全国人大代表和著名经济学家的附议,“二板市场”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意见》提出,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004年2月14日,深交所进行配售新股测试,新股发行进入实质性技术准备阶段。2004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小企业板实施细则,中小企业板正式推出。
  
  二、中小企业板的制度安排
  根据方案,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概括为“两不变”和“四独立”:即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特点,在其设立初期主要在以下方面做出相应制度安排:
   1、在发行制度上,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企业主要是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相当于以往的主板小盘股,根据市场需求,确定适当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2、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风险特征,在交易和监察制度上做出有别于主板市场的特殊安排:
  一是改进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遏制市场操纵行为;
  二是完善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监控指标,并将异常波动股票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按主要成交席位分别披露买卖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三是完善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优化股票价量异常判定指标,及时揭示市场风险,减少信息披露滞后或提前泄漏的影响。
   3、在公司监管制度上,针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本较小的共性特征,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
  二是建立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内容的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
  三是建立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
  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系统;
  五是建立退市公司股票有序快捷地转移至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交易的机制。
  
  三、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区别
  随着中小企业板的出台,投资者以为证券市场上多了一种盈利的可能性,分析家们也不失时机地推出了各种预测及其相应的组合方案。市场下面涌动的热钱反应了投资者对中小企业板的强烈预期,然而,在现阶段,中小企业板市场与市场预期的创业板(二板)市场有着本质的区别。目前,海外的创业板市场具有如下特征:
   1、上市企业主要是新兴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如美国NASDAQ市场是一个典型的高科技市场。1997年底,美国所有的高科技上市公司中,96%的因特网公司,92%的计算机软件公司,82%的计算机制造公司和 8l%的电子通信和生物技术公司是在NASDAQ上市的。而在NASDAQ的 5556家上市公司中,科技公司占 20%,电子通讯公司占8%,化学公司和生物医药公司分别占7%。从1990~1997年间,NASDAQ在一级市场共筹资近 1000亿美元,在8年时间内共为美国的高科技产业往人近750亿美元 。
   2、上市标准较低。由于创业板推出的基本上是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大部分创业板采取注册制,对拟上市公司的条件要求比较宽松。绝大部分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没有要求,只对少数公司的销售额有一定要求;对资本额或净资产要求很低或不做要求(如仅仅要求公司满足资本金300多万人民币即可);对公司经营或设立年限要求很低,一般最低为1~3年等。如美国NASDAQ无论是其流通市值、公众流通股,还是经营历史、有形资产净值、公众持股人数均大大低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标准,同时也低于NASDAQ全国市场。又如英国的AIM投资市场除对会计报表有按规定编制要求外,没有设其他上市条件。
   3、重点监管信息披露。由于创业板的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在监管过程主要贯彻“货物出门、概不退换”(caveat emptor)的立法精神。监管的重点在于是否做到了信息披露的完整、准确与合理。投资者购买创业企业的股票,就相当于购买体育彩票,头奖虽然极具诱惑力,但是概率很低。在创业板市场上,保荐人只对企业信息披露负责,无需对企业成功与否负责。
    由于创业企业成立时间短、股本小、盈利欠佳、市场前景不明朗,不确定性大,以买方负责为核心理念的创业板就需要以发达的法律和执法体系做基础,一旦投资者发现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投资者则可以通过诉讼来打击欺骗者。这一点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还是很难作到的。
  因此,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板推出的基本上是已经具备一定发展规模的走向成熟的企业。由于它在制度安排上基本沿袭了主板的游戏规则,在上市资格、审批程序等方面与主板市场并无不同 ,因此能够挤入这个市场的真正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的比例并不太高。
  中小企业板这样一种基本规则,可以说与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也引起一些反对的声音。我国当前设立中小企业板的目的主要在于为今后推出真正的创业板市场积累经验,探索中小企业监管的规律,以尽量减少创业板的设立可能对主板市场带来的消极影响,为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奠定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小企业板的推出是我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过程中的一块“探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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