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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与视觉中国维权模式的异化

(2019-04-12 23:43:46)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与视觉中国维权模式的异化

 

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这两天中国互联网上的过街老鼠视觉中国的可怜之处在于,中国的民众为图片付费的意识非常缺乏,想靠图片收费来盈利很难。所以视觉中国选择了通过疾风暴雨式的维权建立商业模式,并成就了其前期业绩的快速增长。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4)民提字第57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i] 中的这句话则是视觉中国维权商业模式的基石:

 

故本案中,华盖公司一审时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为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的这段认定意味着华盖公司(视觉中国的关联公司)只要提供自己网上图片的截屏水印,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图片的著作权人了,而在普通的著作权案件中,无论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软件作品,法院都要求提供作品作者的授权文件,才能够证明其权利来源,这个判决确认了图片公司维权的权利证明要求可以不同于其他作品,为其维权提供了非常非常大的便利。

 

对此,该判决书这样解释:本案getty公司、华盖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比如对每一张图片都要求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每一张图片去做著作权登记的话,对权利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而且相关费用如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归根结底要由侵权人来承担。

 

对以上论述,如果是个案,笔者是完全赞同的,因为这个符合照片的发表习惯和《著作权法》的规定。照片确实不同于其他作品,靠水印辨别权利人确实有利于维权。但这个案例被拔高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在很多民众还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大环境下,如果对维权的初步证据要求过低就会导致大量的诉讼产生,而且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图片公司,由于可以享受要求很低权利举证责任的司法特权,造成了其主要精力不放在通过销售图片盈利,而花在打赢官司牟利上。此时,维权的目的异化了,而一些不具备维权资格的作品也被用来维权了:

 

一、非独家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用来维权并获得赔偿的作品应当是独占性授权的作品,但在笔者接待的咨询中发现,视觉中国图片库中有不少作品是非独家获得授权的,但他们也用来维权,如果诉讼中法院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授权合同的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存在,法院豁免了视觉中国的举证责任,这就产生了一个可以钻的空子。

 

二、无权授权的作品

非独家授权还是小事,问题更大的是很多无权授权的作品也进入了维权范围,此次事件中,很多网友发现自己的图片并没有经过自己的许可就被视觉中国使用了,如果视觉中国以此维权的,如果被诉方找不到证据,法院也一样会认定这个权利合法。

 

三、公有领域作品

比如黑洞照片,根据南欧天文台网站的权利声明,这是一张可以标明出处就可以自由使用的图片,也变成了视觉中国的收费素材,其实问题更大的是视觉中国的图库中还有不少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这些作品理论上属于公有领域,但如果视觉中国也可以凭着打水印的照片进行维权。

 

视觉中国维权商业模式的特点是海量取证,但只诉讼少量作品,其余的和解。这种模式的设计可能也有把有权的,没权的图片混在一起进行维权的考虑。具体的模式是:发现侵权对象后马上取证,通常可以保全到大量非授权内容证据,但只选择权利最可靠的少量作品起诉侵权者。然后诉讼中就所有取证作品争取和对方和解。这个过程中,对被维权者而言,其会产生如果第一个案件判决,那后面的案件再起诉,也会判赔那么多,如果还打官司,太浪费时间和律师费,不如把所有作品一起赔偿算了。但实际上,视觉中国取证的图片当中可能就掺杂着前文所述的,非独家,无权授权的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使得视觉中国发现了一个可以比较便利的将图片的版权变现的渠道,所以使其经营重心转向了维权,这个对于这家公司来说,可以说是成败萧何,其维权的时候固然一帆风顺,但是也使被其维权的企业和自媒体对其产生了极强的憎恶感,因此最近他们才会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此事还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在有关的主管部门约谈后,今天多个大型图片公司网站被关闭。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再审民事判决书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我觉得无论是事实调查和法律认定都很公正,对被告方的判赔金额也很合理。但这样一个判决如果被作为指导案例,则有些脱离国情,也让视觉中国这次载了个大跟头。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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