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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前就公开钱钟书杨绛书信是不是狠了点?

(2013-05-28 06:59:12)
标签:

文化

拍卖前就公开钱钟书杨绛书信是不是狠了点?

 

先说两句题外话,笔者《腾讯会侵吞微信用户发布内容的版权吗?》一文对腾讯公司的用户协议引发用户误解一事进行了分析,文章发表后,腾讯公司随即对用户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原有规定改为“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这对该公司的执行力和从善如流的态度,笔者认为值得赞赏。

 

上周,笔者还发表了《拍卖钱钟书杨绛书信手稿违法吗? 》一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e5b1240101bxzz.html ,对拍卖钱钟书、杨绛和钱媛和香港人李国强往来书信及手稿一事涉及的书信持有者对书信享有的物权和书信作者对书信享有著作权的冲突进行了法律分析。这两天,此事继续发酵:

一、杨绛对此公开发表书面声明反对拍卖。

二、北京高校法律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5/id/962652.shtml 央视新闻1+1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三、拍卖方公开了相关书信。一位记者朋友采访笔者时告知,此次准备拍卖的相关往来书信已经都被扫描成了电子版本,基本每个采访此事的记者的电子邮箱中都有。不过记者看了书信扫描件后认为基本没有涉及隐私的问题。


笔者认为,拍卖方向记者提供书信扫描件的法律意义非常重大,这意味着书信的内容实际已经公开。一方面,这是拍卖方对杨绛的著作权侵权,侵犯的是书信内容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书信的内容涉及隐私权或者名誉权的,还构成隐私权和名誉权侵权。但另一方面,这种公开又使得杨绛要以侵权为由阻止后续拍卖活动法律上难度加大,因为书信内容在拍卖前已经公开了,无论对发表作品的著作权、名誉权或隐私权的侵权而言,有侵权也是拍卖之前的事情。

 

如果杨绛方面要通过诉讼的方式阻止拍卖,其必须有合理理由。本来的理由是,如果书信内容公开,会侵犯杨绛对书信享有的发表权以及书信内容涉及的当事方隐私权、名誉权。但现在拍卖还未进行,内容已经公开,主张拍卖将导致书信内容公开,从而构成侵权的请求权基础就落空了。从侵权的角度,杨绛方只能主张拍卖书信的行为并会让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来阻止拍卖。

 

但从法律上,杨绛方面无法主张拍卖书信侵权书信发表权来阻止拍卖。《著作权法》发表作品的权利是一次性权利,只要作品向公众发布了就行使完毕了,虽然其仍可以主张对书信的拍卖会扩大侵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但如果确如采访笔者的记者朋友的判断,法院经审查书信内容也没有发现有涉及隐私权和名誉权侵权的,杨绛方可能就无法从侵权的角度阻止拍卖了。

 

关于杨绛声明中提到的信件内容公开涉及侵害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问题,笔者认为,侵害通信秘密的行为主要指未经收信人许可偷窥信件内容或者隐匿损毁信件,而本案中的信件内容是基于信件的收信人的意志公开的,而收信人是合法的信件持有者,因此信件内容公开不涉及侵害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问题。

 

对于北京高校研讨会提出的拍卖信件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公序良俗问题的本质更接近道德而非法律,就笔者个人道德感受而言,完全认同杨绛声明中所言:朋友间的私人书信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不应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不应成为商品去交易。但道德和法律毕竟是有界限的,拍卖虽然伤害了杨绛的感情,但李国强是合法取得书信物权的,笔者个人并不赞成以道德取代法律来阻止拍卖。

 

通过前面的分析,笔者个人更倾向于拍卖行为并不违法。不过,对于拍卖方公开书信内容的行为,笔者仍感较难理解。钱钟书杨绛夫妇不喜欢别人公开自己的书信的态度业内周知,他们曾在1997年向版权局投诉过大连出版社出版自己书信的行为并获得了版权局的支持。而这次拍卖书信的是钱家的至亲好友,其应该会知道杨绛是反对公开书信内容的,但所有书信还是被扫描后发给了记者的,如果这样做只是为了让拍卖在法律上能够进行,是不是太处心积虑了点?你要对付的,是一个百岁高龄的老太太,犯得着那么狠吗?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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