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可再延长一个月的情形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显然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的最长审限是一个半月。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是在10月15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10月16日,我给法院刑事审判庭打了电话联系阅卷之事,他们答复可在工作时间来阅卷。从中可知,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后,法院当日就已受理。这样计算一下审限,应在11月30日期满。
这些天来,有不少媒体记者来电打听,何时会案件作出宣判的消息。我说,审限虽然已经到了,但何时宣判自己也不知。被告人家属更是着急,打过多次电话问宣判之事。游精佑的哥哥,还去了马尾区法院打听。有人告诉他,不开庭就会作宣判。游精佑哥哥问我,可不开庭作宣判吗?我向他解释,11月11日开庭时,法院没有当庭宣判。那下次要宣判,就必须进行开庭。在开庭宣判前,还要提前三天公告宣判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2条中所作的规定。游精佑哥哥,没有见到本案审判人员,问的是其他工作人员,人家对他所作解释,完全是错误的。
今天上午,我给马尾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去了电话,接电话的不是本案书记员,并不了解案件情况。下午,我又给刑事审判庭打了电话,找到了本案李书记员,她表示会查一下案件审限,查到结果后会给我打电话。但我等到下午近五时,也没有接到来电,只好再打电话过去询问。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李书记员出去开会了。我想要主审法官办公室电话,但人家没有告诉我,只表示会转告李书记员。
这起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没有超办案期限;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没有超办案期限。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为何会超审限呢?
办理这起国内外媒体和网民广泛关注案件,一定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特别是领导们给的压力。在当今司法体制之下,人民法院要独立行使审判权确实会很难。但是,作为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判出判决。如果屈服于法外权力的干涉,怎么可能树立起司法权威呢?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