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选举法》终于要修改了。
据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0c8w.html
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改为相同的比例,这也算是一大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3年制定了《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正式实施,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选举人大代表比例的不同,显然有违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精神。
一纸户籍的不同,不仅是选举权难平等,社会福利也不平等,这明显是对广大农民权利的歧视。
到了改革开放之初,选举法作了修改,规定“八分之一条款”。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又改为“四分之一条款”,即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尽管有了丝许进步,但仍然不符合宪法平等原则。在现实中,由于户籍制度没有根本性的改革,农村居民就是发生事故死了,也得不到“同命同价”赔偿。同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宪法赋予了平等权利,为何执行起来就不能给予同等保护呢?
如这次选举法修改取消了“四分之一”条款,那么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可实行选举权上的平等。但我以为,这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平等,能否实行真正的平等选举权,还要看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是否也做到平等。全国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出来的,各类官员代表的比例很大,民众总是被精英们代表了,不是民选的官员理所当然地成了民众代言人。
在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选举代表的比例取消后,选举方面的改革应当再前进一步,逐步取消县以上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制。只有全面实行了直接选举制,公民选举权才能得真正的平等保护。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本人在2007年11月就农村居民平等权问题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信
建议修改《选举法》,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选举权(2007-11-05
15: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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