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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民敲诈勒索案被关注,“罪魁祸首”会是我吗?

(2009-10-15 1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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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法制评论

    昨天下午,突然接到主管部门谈话的电话。人家知道我的性格,没有采取去年的做法,要我亲自去面谈。而是采用电话通话方式,与我交谈了近半个小时。

    惹祸缘由,还是博文。

    大概在一个多月前,山东滕州王兵给我发来邮件,讲述他母亲的离奇案件。其母潘月美因一起伤害案,认为司法机关处理不公,不停在上访投诉公安与法院。后来,当地“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与潘月美达成了补偿协议,约定从此不能再去上访。协议达成后,潘月美仍然进行申诉。不是跑省高院,就是去最高法院,多年的上访令地方法院头痛不已。当地法院认为,潘月美要50万元赔偿,属于敲诈勒索,最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敲诈勒索案。

    听了他讲述的离奇案件,我感到十分地惊讶。我一时无法分辨真假,就要他把相关材料寄来。我收到材料后,写了博文予以评论。这起案件最离奇的地方,在于潘月美敲诈勒索了法院,案件竟然又由这家法院来审判,显然程序就有严重的问题。好比我告你敲诈,又由我来审判你。“受害人”不予以回避,办案能做到公平与公正吗?这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

    这样的曝光评论性文章,在事隔近一个半月以后,让我又一次接受了谈话教育,这是有些出乎预料。但我想,如果不是应别人的要求,北京主管部门会“教育”我吗?

     谈话者问我,有没有代理这起案件?我说,自己没有接受,当事人请了山东的律师。他说,这是敏感案件,如代理就要依法办理。我无法理解的是,与执法部门有关的案件,为何就成了敏感案件呢?

    我知道,代理所谓的敏感案件,是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找我谈话者,语重心长地教导我,不是自己代理的案件,还是不要去炒作为好,省得被媒体关注再被炒作。

    我身他解释,媒体要去关注,要炒作,我也无权限制,那是他们的事情。我写文章作评论,这是言论自由。这起案件,我写过两篇文章,不会就成了炒作吧?至于记者看到我的博文,认为有新闻价值再去采访,这也不是我的错呀?真正的“罪魁祸首”不会是我,而是制造这类案件的人吧?

    如果能依法办案,依法予以回避,我也没什么好质疑的了。当然啦,人家的意思是,这样的案件,如果我不写博文,记者就看不到,就不会去采访报道。仅从这方面来看,我还是“罪魁祸首”了。

   找我谈话,那是出于一片好心。人家建议我,以后要慎重些,不要去写这类博文。我说,看到或遇到不公、不平之事,如果连话都不敢去说,以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漠然处之,执法不公者更会欲所欲为也。他们如果担心民众会批评和质疑,那就不要去做违法之事嘛!

    我告诉人家,自己写文章质疑不公之事,并不是要充当什么代言人或“救世主”,我也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那么正义。但性格决定了自己,遇到或看到这样的事情,就会有“牢骚怪论”要发。这是没有办法的事,除非把我的博客全部关闭。

    这起案件原已定开庭时间,不知是不是因为被我曝光缘故,现案件移送到了外地的法院管辖,本地法院予以了回避。据说,有记者看了我的博文后,联系上了潘月美的儿子王兵,已经对案件进行了采访。如此看来,我真成了“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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