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博文
正文 字体大小:

将诽谤案列为涉密案侦办,阻止律师会见手段太高明

(2009-07-18 16:11:26)
标签:

杂谈

分类: 福建网民诽谤变诬告再变诽谤案

    六个网民因参与传播严晓玲“轮奸致死”文章,福建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犯罪为由,将本应作为自诉的案件当作公诉案件来侦办。

   我曾经质疑过,不论严晓玲是疾病死亡,还是传说的“轮奸致死”,都是与国家秘密无关。

    如果经过侦查,证实网民涉嫌了诽谤犯罪,这起诽谤案同样与国家秘密无关。

    诽谤犯罪的对象,按照《刑法》规定只能是自然人。文章点了公安局副局长、治安科长、检察官和KTV老板的名,即使涉嫌了诽谤,只是对四个人的诽谤。难道因为其中三人是公职人员且还是官员,这起诽谤案件就涉及到了国家秘密吗?

    这些年来网络引发的诽谤案不少,只要与地方政府或官员相关,公安机关就会以公诉案件来立案。最有影响的案件是,杨佳袭警案引发的江苏郏啸寅诽谤案,还有河南王帅诽谤案、内蒙古吴保全诽谤案、四川邓永固诽谤案、山东段磊诽谤案。这些案件与福州网民诽谤案不同的是,公安机关没有将案件与国家秘密挂钩。可以这样认为,福建公安在办理吴华英等人的诽谤案中,使用的手段比其他城市的公安机关更加高明。

    有网友问我,福建公安将吴华英等人诽谤案列为国家秘密,不批准律师去会见,律师就无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如果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判阶段后,查明这只是一起普通的诽谤案件,根本与国家秘密无关,公安机关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我向他解释,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网友听到我的解释,感到十分地惊讶!

   网友认为,将与国家秘密无关的普通案件,故意当作涉密案件来侦办,不批准律师去会见,使得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得不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即使事后查明不属于涉密案件,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这等于是向公安机关传递出一个信息,以后办理有影响力的敏感案件,就可列为涉密案件来侦办。因为采用这个办法阻止律师会见,不让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公安机关几乎是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我只好再作解释,法律在对公权力制约方面,确实存在很多漏洞,这些有待于法律完善和修改了。

阅读 评论 收藏 转载 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收听验证码

    发评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4006900000 提示音后按1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