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网民因参与传播严晓玲“轮奸致死”文章,福建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犯罪为由,将本应作为自诉的案件当作公诉案件来侦办。
我曾经质疑过,不论严晓玲是疾病死亡,还是传说的“轮奸致死”,都是与国家秘密无关。
如果经过侦查,证实网民涉嫌了诽谤犯罪,这起诽谤案同样与国家秘密无关。
诽谤犯罪的对象,按照《刑法》规定只能是自然人。文章点了公安局副局长、治安科长、检察官和KTV老板的名,即使涉嫌了诽谤,只是对四个人的诽谤。难道因为其中三人是公职人员且还是官员,这起诽谤案件就涉及到了国家秘密吗?
这些年来网络引发的诽谤案不少,只要与地方政府或官员相关,公安机关就会以公诉案件来立案。最有影响的案件是,杨佳袭警案引发的江苏郏啸寅诽谤案,还有河南王帅诽谤案、内蒙古吴保全诽谤案、四川邓永固诽谤案、山东段磊诽谤案。这些案件与福州网民诽谤案不同的是,公安机关没有将案件与国家秘密挂钩。可以这样认为,福建公安在办理吴华英等人的诽谤案中,使用的手段比其他城市的公安机关更加高明。
有网友问我,福建公安将吴华英等人诽谤案列为国家秘密,不批准律师去会见,律师就无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如果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判阶段后,查明这只是一起普通的诽谤案件,根本与国家秘密无关,公安机关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我向他解释,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网友听到我的解释,感到十分地惊讶!
网友认为,将与国家秘密无关的普通案件,故意当作涉密案件来侦办,不批准律师去会见,使得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得不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即使事后查明不属于涉密案件,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这等于是向公安机关传递出一个信息,以后办理有影响力的敏感案件,就可列为涉密案件来侦办。因为采用这个办法阻止律师会见,不让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公安机关几乎是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我只好再作解释,法律在对公权力制约方面,确实存在很多漏洞,这些有待于法律完善和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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