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写于2007年1月29日,现对内容作了部份修改。)
贪污犯罪起刑点,为何高于盗窃犯罪十倍?
2009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些年来,有不少职务犯罪案件以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而作了轻判。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质疑,很多人会以为司法机关“宽容”了贪官们。
但在此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案件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节,确实是没有一个具体和统一的标准,对自首与立功情节的认定伸缩性很大。
“两高”意见出台后,我想到了另一个不“平等”问题,即贪污犯罪的起刑点,为何比盗窃犯罪要高十倍?我被这个问题困扰了两年多,现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贪污犯罪起刑点,高于盗窃犯罪十倍。
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规定表明,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起点原则上为5000元。
《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有两个法定标准(当然要有刑事责任能力),盗窃数额较大或是多次盗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总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
目前,各地基本上是以500元作为起刑点。贪污罪与盗窃罪的起刑点,竟然相差了十倍。
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数额在5000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如果金融机构的人员,贪污本单位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除了情节特别严重会被处以无期徒刑外,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十五年)。
如果盗窃犯偷盗了金融机构3万元以上,就将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如“许霆”恶意取款案,被认定构成了盗窃犯罪,一审时竟被判了无期徒刑(终审改判为五年,这是特例了)。云南何鹏恶意取款案,也是被判了无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显然要比窃贼实施盗窃犯罪更容易。
贪污犯罪是利用了职务之便,与盗窃犯罪相比,犯罪行为也易于实施和得逞。
从这些年来司法判例来看,贪污受贿几十万元者不会判死刑,贪污受贿上百万元者也极少判死刑,甚至贪污受贿上千万元的人还能活命。
而盗窃金额如果达到十万元以上者,要想保命除非是未成年人,或者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是案件非常特殊。
贪污犯罪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盗窃犯罪。
贪污犯罪,不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犯罪性质并不轻。
而盗窃犯罪,侵犯的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贪污犯罪的主体,是一群特殊人群,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一些特定身份人员)为主,他们都有固定工作和职务。他们一边拿着国家的俸禄,一边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盗窃犯罪的主体,以普通人群为主,虽然其中某些人有职业和工作,但是大部份属于“低级阶层”人员,有的走上盗窃犯罪,竟是为了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
贪污犯罪的手段是“暗地”里,个别是明目张胆地进行;盗窃犯罪是乘人不注意而下手,两者作案手法有些相似。明显的区别在于,一个利用了职务之便,另一个利用别人疏忽大意。
为何对贪污犯量刑轻,而对盗窃犯量刑重?
我认为,贪污犯与盗窃犯相比较,前者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那么,按照“罪、责、刑”三者相统一原则,贪污犯罪的量刑,就应当要比盗窃犯罪重,起码也得基本一致。
贪污犯罪,由于是利用了职务之便,隐蔽性大,防不胜防,这也是贪污犯罪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盗窃犯,则利用别人的疏忽大意,虽然手段隐蔽性大,但只要警惕性稍为高点,盗窃犯也是难以下手。
贪污犯罪不仅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人员进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因此,对贪污犯罪处罚,就应当比盗窃犯罪的处罚严厉才合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恰恰相反,令人不得其解。
是不是贪污犯罪人原来的身份不一般,他们曾经对国家、集体、单位有过“贡献”,就可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宽容”呢?
是不是因为他们只侵犯公共财产(还有少许特定的私有财产),“吃亏”的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而没有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就可以“网开一面”呢?
盗窃犯罪人,一般是普通阶层人员,多数是属于社会闲散人员。盗窃的财物,大多数是私有财产。个人财产被盗窃了,往往会使人陷入生活困境,民众要求严惩盗窃犯的呼声高些,立法部门在制定《刑法》时就会想到要重些处罚盗窃行为。
不知我的猜测,是对还是错?除此之外,我想不出还有什么理由,可以解释对贪污犯罪处罚要比盗窃犯罪处罚轻的问题。恳请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能给予指教,我不胜感谢!
从这些年来查处的贪污受贿案件,我们看到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刑事处罚,似有越来越“宽容”的趋势。
在我看来,贪官其实就是窃贼,且比一般的窃贼更可恶,更卑鄙!
希望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在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时,千万别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附:这些大贪官是否被“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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