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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在国庆六十年之际实行“特赦”

(2009-03-11 08: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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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法制评论

    3月10日《广州日报》报道,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提交提案,建议在建国六十周年大庆之际,特赦轻微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这份提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激辩。著名刑事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波表示“强烈反对”,他认为,当下实行特赦,就好比“还不会走路,就学刘翔跨栏”。

http://news.sina.com.cn/c/ 2009-03-10/053617372548.shtml

   我完全赞同全国政协委员葛剑雄的提案,这样的提案比“三八妇女节改为三八女人节”更具有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大赦与特赦制度。从1959年至1975年期间,我国也实行过七次特赦。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主要对象为战争犯罪分子、反革命分子及普通的刑事犯罪,包括伪满洲国皇帝溥仪。此后六次都是针对战犯。

   1975年特赦后,再没有实行过特赦。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已经落空长达34年。那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在进行强大阅兵仪式向世人展示国家成就之际,为何就不能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来一次特赦呢?相隔34年再实行一次特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司法和人权的进步。

    想不到的是,葛剑雄委员要求特赦“轻微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建议,竟然还遭到了著名刑辩律师的“强烈反对”。作为一名同行,我为这个“强烈反对”感到汗颜  

    建议在国庆60周年实行一次特赦,葛剑雄委员并不是第一人,此前有很多人提出过相同的建议。

最有影响力的人物,是新中国刑法学的重要奠基人、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2月16日,高铭暄公开建议中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

    高铭暄认为,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利用60周年大庆的机会展示国家成就、进行阅兵都是必要的,此外,对已经改恶从善、有良好表现的服刑人员,依据一定条件提前释放或者减刑,“同样是一种国家的表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他强调,这也是一些法律学者正在酝酿的意见。特赦可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并不是无限宽和,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赦免。“没有悔改表现,没有改恶从善表现,对社会危险性还很大的,决不能放出去”。

     高铭暄指出,特赦对象包括普通刑事犯罪的只有第一次,到现在已有50年;最后一次特赦距现在也已30多年。特赦并非年年要做,今年是比较合适的时机,以往也都是在国庆阶段。“让宪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悬在那里,这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

    我认为,特赦对象不能仅限于“轻微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还应当扩大到那些由于维权方式不当,或者言论不当而遭重判的“良心犯”。战争罪犯都可特赦,为何他们不能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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