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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公开听证,不是“秘密审判”

(2009-02-24 08: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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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法制评论

                          应是公开听证,不是“秘密审判”

                                    刘 晓 原

    2月23日,海淀区司法局给忆通律所送达了“京海司听通字(2009)第001号”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中,告之了我们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回避等事项,但没有写明听证方式是公开还是不公开。有人看到我的博文后,就询问“可不可以去旁听?”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对忆通律师事务所聘请李苏滨之事进行处罚,显然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无关。因此,如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听证则于法无据。

    公开进行的听证,是允许公民旁听的。

    海淀区司法局在送达“听证通知书”同时,还附了一份“听证须知”给我们。“听证须知”共有三条,第一条,请持《听证通知书》原件从海淀区人民政府北门提前20分钟进入听证会会场;第二条,《听证通知书》仅限所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1至2人)使用。第三条,请遵守听证会纪律。

    按照“听证须知”要求,不持《听证通知书》原件是进不了政府大门(政府机关重地,都是有保安把守),更进不了听证会的会场。既使持有《听证通知书》原件,也只能让律所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进入会场。

    这是不是意味着,本所其他律师和社会公民就不能参与旁听了呢?

    在前不久,温家宝总理对来中南海作客的民众代表说,你们是中南海的“主人”。以温总理的观点和说法,我在海淀区地盘上生活多年,也属于海淀区政府的“主人”之一,我能否“回家”看一看、听一听,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这场听证会呢?

    我知道,几个民众代表能进中南海做“主人”,那是基于“大管家”的邀请,否则也是回家看不了。因为政府机关的大门,并不是随时都向“主人”尚开。

    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召开的听证会,是允许社会各界旁听。也许到时海淀区司法局会给来前来旁听的民众发放旁听证吧?

    但我以为,如有人对这场公开听证会感兴趣,最好还是先与海淀区司法局法制科联系一下,让人家有一个准备,以便安排在大会场进行。

    政府机关是官员们的办公重地,假设怕影响到机关的安静而不对外发放旁听证,只允许持《听证通知书》原件者进入,这公开听证不就是变样了吗?

当然啦,在机关里工作的人很多,也可安排自家人去旁听。

    公开听证是面向社会公开,各界民众只要凭身份证去办理登记,领到旁听证后就可进入会场旁听。

    如果、假设,不允许民众进入政府大院,导致他们领取不到旁听证,以致无外界民众参与旁听,或者只是特定部门人员旁听,这与秘密听证有何异呢?这又使我想起了杨佳案的一审,旁听席位竟然全给了“受害人”公安机关。

    听证会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举行,是否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只能拭目以待了。

附:听证通知书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现定于2009年3月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第一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北B101室举行听证会。请你所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通知原件准时出席。不按照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向本机关法制科提交授权委托书。

    听证主持人:谢伟,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法制科科长

    记录员:袁芳,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法制科科员

    案由: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你所申请主持人回避,可以在听证举行前向本机关法制科提出回避申请及回避理由。

    本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电话:88489599

    联系人:谢伟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公章)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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