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司法局在“海司听告字(2009)第001号”听证权利告知书中称,“你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拟给予你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你所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所要求举行的听证的申请,请在
2009年2月2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按照告知书所称,忆通律所将受到停业整顿六个月行政处罚,但享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也就是说,要等到听证会后才作出是否处罚的正式决定。
告知书中所指的给“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就是指本所聘用了李苏滨。李苏滨的问题,在此我不想多说,以前所写的博文也链接过几篇报道,大家一看就十分清楚。
对这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分四个档次,警告、罚款、停业整顿三个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前的规定是,停业整顿一年)。依据处罚的档次,海淀区司法局对忆通律所选择了最重的处罚。难道忆通律师所聘用李苏滨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吗?没有。那为何要给予最重的处罚呢?
对这类违规行为,司法局以前是怎么处罚的呢?带着这个问题,我登陆了北京市司法行政网,查找到了有相同违规行为被处罚的三个案例,其中有一家律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是警告,另两家是“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不过还有一个特例,高某所在律所被处以停业整顿一年(按以前的规定)。
相同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竟然不一样,这是不是显失公正呢?
查找这三个案例,先进入“北京市司法行政网”,第二点击“”,第三步点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四步点击左边的“业务动态”,第五步点击“结果公示”,
就能查到这几个案例了。案号是:京司罚决[2007]1号;京司罚决[2006]3号;京司罚决[2004]10号。(另一个特例:京司罚决[2005]8号)
附:忆通律所面临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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