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上午,我与福建林律师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纪斯尊。
在接受纪斯尊的姐姐委托前,我对他的案件已经有所了解。林律师还给了我很多案件材料,案情其实是十分简单。
这次会见纪斯尊,我没有过多地与他谈案情。我最想了解的是,他在北京申请游行示威被失踪的经过。
纪斯尊,1949年12月10日出生在广东省,从小就随父母到福建省漳州市定居。他有兄弟姐妹八人,他是老五。他从小就爱打抱不平,这样性格让他在文革期间吃了不少苦头。
纪斯尊曾经在煤矿挖过煤,后被安排到乡镇企业管理局贸易中心工作。
高考恢复后,纪斯尊没有去考正规大学,1980年他上了中央电大在当地开设的中文班,这是1979年电大成立以来,首届开设的中文专业。
纪斯尊说,自己从1998年开始帮助别人维权,在十年时间里,代理过一百多起案件,受众人数也多达百人。
为了帮助一些弱势群体,他不仅不收费用,有时还自己垫钱。受聘在苍霞法律服务所工作后,按照所里的规定,每一起案件必须要收三千元,如果当事人交不起钱,是不允许纪斯尊去代理。然而来找纪斯尊的人,尽是一些经济困难的穷人,根本交不起几千元代理费。服务所里的规定不能违反,穷人又需要他的帮助,纪斯尊就以公民身份来代理案件。
纪斯尊代理的都是一些得罪人的案件,特别是他的较真劲儿,让某些部门难以下台。敢于为民众讨说法的人,自然就容易成为被防范和打压的对象。
从司法机关指控来看,纪斯尊被抓是因为伪造了“公民代理备案登记表”和备案专用章,但背后的真正原因会是这个吗?
纪斯尊告诉我,2008年8月初,他从媒体报道中知道北京开设了游行示威区,公民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游行。为此,他带着一些疑难案件来到了北京,想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引起上面重视。8月5日,他与湖南来京上访的唐学成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唐学成递交了一份《请愿申请书》,被有关部门扣着带走了。
为了搭救唐学成,8月7日,纪斯尊又来到北京市公安局,这次他也递交了一份请愿书,他说,如果不以递交请愿书为理由,是进不了北京市公安局,他代理的案件与北京市公安局无关,这次随同他去的有十几家媒体。由于有媒体的参与,纪斯尊的行为引起了关注。
8月11日,纪斯尊再次去了北京市公安局,要求有关部门释放唐学成。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系了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派来了三人,要纪斯尊去一趟信访接待室,商谈他代理的泉州市师范学院张贻欣老师工伤死亡21年得不到赔偿案件。到了国家信访接待室后,在此等候的福建省驻京办人员将他带到了驻京办。当天,省驻京办和福建信访部门、公检法机关,共计二十多人在此召开了联系会议。他们表示会尽快解决问题,劝纪斯尊别再闹了赶紧回去。
会议结束后,纪斯尊被带到了漳州市驻京联络处。在那里呆了一天,8月13日,他被遣送回了福州市。14日,在福州市下了火车,他被护送人员带回到漳州市,被软禁在农业局招待所里,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控,不准他与外界联系,更不准他外出。
当地相关部门以“8.12”专案名义,开始对纪斯尊展开了内查外调,可能是没有找到他什么问题,无法与涉嫌什么罪名来立案。在纪斯尊被软禁一个多月的9月18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来到漳州,将纪斯尊从漳州市农业局招待所带走,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名将他予以刑事拘留。
指控纪斯尊的理由,就是他在三起案件中,自己打印了“公民代理案件备案登记表”,并私刻了当地司法局公民代理备案专用章。
对私刻专用章之事,纪斯尊不予以承认。他说,这几张备案表是以前的案件多余下来的盖好章的空白表格,自己只是在上面填写了“同意代理”而已。
我认为,假使纪斯尊行为构成了犯罪,由于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钱财,也不是为了骗取其他利益,而是为了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其犯罪情节和后果都不严重。
纪斯尊的所谓犯罪行为,一审法院也认为是一般情节,那么,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刑期是三年。
我查了中国法院网案件库中同类案件,那些为骗名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与印章者,只要情节属于一般,只是判个一至二年,更多的还适用了缓刑。
很显然重判纪斯尊是有背后原因。
公民代理案件,是否需要经过司法局的备案许可呢?备案许可规定有法律依据吗?为此,我查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没有找到公民代理要司法局备案的规定。按照这“三大”诉讼法,公民代理是不需要在司法局办理备案登记。
我认为,假设纪斯尊出具的三份公民办理案件备案登记表属于伪造,那么逼使他这样去做的原因,完全是因为有这种无法律依据的备案制度限制了公民代理维权。
纪斯尊的“伪造”案,案情并不复杂,由市级公安局来办理,给人“杀鸡用牛刀”感觉。对这个备案专用章(其实就是一个便章,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真伪鉴别,经过了省级鉴定还不放心,后又送到国家公安部去做鉴定。当地如此重视这起小案,醉翁之意不在酒呀!
对一般性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行为,本来是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
纪斯尊案代理这三起案件全部胜诉了,他帮助弱势群体维护了权益,然而自己却进了监狱。他的遭遇,令我感到唏嘘不已。
我如实地告诉纪斯尊,由于案件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最后结果很可能是驳回上诉。我问他,坐牢三年出来后,再有民众找您维权,还会帮助他们吗?纪斯尊毫不含糊地说一定会的。
纪斯尊现身在看守所,仍然在做着维权之事,帮助同室犯人写申诉材料。
在此,我要鸣不平,喊不公的是,纪斯尊“伪造”犯罪,你们对他严惩了。将纪斯尊非法拘禁在农业局招待所,到底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软禁也好,拘禁也罢,这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行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何不去追究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 为何要重判替弱势群体维权的老人?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