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博文
正文 字体大小:

为杨佳辩护,谢律师准备好了吗?

(2008-07-29 08:02:01)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制评论

   据媒体报道称,谢有明与谢晋两律师在北京找到了杨佳母亲,并与她办理了授权委托,担任杨佳故意杀人案辩护人。

   杨佳故意杀人一案,进入了法院审判阶段,也许不用多久就会开庭了。不知两位谢律师在近段时间,是不是在忙着会见,忙于阅案卷,忙于调查取证等事情?

   作为谢律师的同行,我虽然水平不如他,但还是想向谢律师提点个人建议

   为杨佳做无罪辩护,这会非常难,除非取得杨佳无刑事责任能力证据。如果杨佳精神正常,则只能做罪轻辩护。所以,必须要调查收集有利于罪轻辩护的证据。下面这此线索,如能搞清楚会有利于辩护。

   杨佳袭警是因盘查所引起。警方称“执法有据”,也有录音和录像为证。因此,律师应去调取警方在室外执法时的四十分钟录音,以及室内长达六个小时的监控录像。如果案卷中没有这些证据,应当申请法院调取。

  去年盘查过杨佳的警察,以及负责处理投诉的警察,属于案件起因的知情人之一,律师应去向他们调查取证。

  杨佳的母亲,更是本案的证人,她对去年杨佳被盘查的情况,上海警察到家里来做工作情况应是有所了解,律师应去向她做调查取证。

  杨佳曾经向上海警方多次投诉过,他的投诉信与本案是有关联的,也是弄清楚杨佳作案动机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在警方手里,律师去调查肯定会有困难,但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上海警方两次到杨佳家里做法制宣传疏导工作,还同意赔偿1500元。这个事实,律师也应当去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去调取。

  杨佳与警方经过了长达九个月的“纠缠”。对这起上访投诉案,负责处理纠纷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存在失职问题,是否有激化矛盾的情况,这些也应当去调查清楚。

   杨佳在6月份两次赴上海,第一次在上海呆了十二天,第二次呆了五天。律师应去调查一下,看看杨佳在上海这段日子里,到底做了一些什么事情?有没有去过找过警方,提出处理双方的纠纷?如他去过闸北公安分局找过相关部门,这应当有录像可查。

    杨佳的个人空间曝光后,相信谢律师也在网上看过了。杨佳也有不少“驴友”,也许他们了解杨佳的一些情况,应该去找“驴友”们作一个调查,相信能找到一些有用的证人证言。

    上海警方在抓获杨佳后,曾安排司法部鉴定科学研究所(此机构在上海)的四位专家对杨佳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是有着严格的程序,除了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各种仪器检查外,还需要对他的家属询问调查,了解其从小到大的生活过程。然而,上海警方在75日下午请来的鉴定专家,他们以“特事特办”的作风,当天就做出了鉴定结论。这样的鉴定,显然是太草率和不负责了(一般要一个月才能作出结论)。因此,律师应当调取这份鉴定报告,向精神病专家请教,从中发现问题和漏洞。然后,向法院申请对杨佳作案时的精神状况做重新鉴定。

    杨佳母亲曾说,杨佳在去年五月患过心理疾病,由于家庭困难没有钱去医治。对这个问题,律师更应引起重视,必须去找杨佳母亲、父亲、母及其他亲友调查,搞清楚杨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人是否有过精神病史,这是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

   谢有明律师在71会见过杨佳后,向媒体说过,以后如杨佳会聘请自己做辩护人,愿意为他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两个谢律师为杨佳提供的服务虽然是免费,但我以为,他们不会因为辩护是免费,就不做调查取证等细致工作吧?

    以上这些需要搞清楚的问题,也许上海警方已经做了调查取证,案卷里也会有这些证据材料。但这毕竟是警方做的调查,他们侧重的是有罪证据。由于杨佳袭警案的特殊性,仅凭警方调查的证据,则难以反映案情的全貌。

    要求谢律师去向警方调查,这确实是为难他们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警察是受害人,警方是广义上的“受害者”。尽管《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在实践中律师还是难以行使,何况被调查对象还是警方和警察呢?

   两个谢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后,网民在关注着他们,同行在注视着他们,司法机关在关心着他们,如何去收取辩护证据,法庭上该如何辩,这绝不是一份轻松的事情。

   相信两个谢律师会迎难而上,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尽最大的努力依法维护好被告人合法权益。

   我们希望能看到他们在法庭上的精彩辩护,如果只是“按部就班”地辩几句,给法庭提供一份辩护词而了事。这样的辩护,肯定会使网民们失望。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阅读 评论 收藏 转载 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收听验证码

    发评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4006900000 提示音后按1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