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为廖思其死刑复核案,约见刑事审判一庭法官。
上午九时十分,我坐车到了北京南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就在附近的一个巷子里。走进巷道,路上人来人往,在接待室大门外的路旁,停了十多辆法院的警车。我仔细看了一下牌照,有九辆是黑龙江法院系统的警车,可能是他们那里来上访的人都吧?
我进入接待室的大院内,只见到处是上访者,人数大概有三百多人。
在人群中有七八个法警。有的穿了警服,衣服上有警号,有的警服上没有警号。一个身高一米八的法警,还身穿防弹衣,手拿警棍在巡视。
我是第一次来信访接待室,根本不知上访程序,于是就向老访民打听,他们告诉我先到窗口排队拿“人民来访登记表”,把表填写好后再交回去。然后在院内等着,到时就会叫名字,待叫到名字后再去信访室,里面的法警会告诉什么时间见法官。
在排队等候时,我拿出了手机欲拍摄几张上访场面照片。我装着打电话进行拍摄,一个穿着警服胸前没有警号的人,时不时瞅着我,可能怀疑我在拍照,我赶紧把手机放进了包里。
待我拿到表到外面填好后,已是十时了,窗口已不再发放“人民来访登记表”。在递交表格的窗口,有法警把守不让别人靠前。我拿出了律师证,他才让我往里递交表格。
递了登记表,我进入接待室大厅。闲着无事,就与一访民聊了起来。
这个访民来自内蒙古,他2001年就来到了北京,当年是为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来上访。上访虽没结果,但让他看到了一条“生财”之路。此后,他每天来信放室,一边上访,一边帮助访民填表以赚点笔墨费,填一份表收五元钱。他告诉我,自己帮助过一些访民讨到了说法。我问他,象你这种帮助访民填表赚生活费的人多吗,他说这里可能有十几个。
与这位老访民聊完后,我走出大厅在院子里瞎逛,我又拿出了手机拍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牌子照片。
我刚拍完,信访室里就走出一法警,把我叫了进去,要检查我的手机,说不能拍照。我问,这里没有不准拍照的规定呀?法警说,有这样的规定挂在大厅里,你必须删除手机里的这些照片。既能有规定,那我只好当着他们的面删除了。
上午十一时,终于叫到我的名字了,我立即跑着去信访室。一法警对我说,下午一时半来见法官。我以为法官在里面,就说能不能现在见,我下午要去开庭。法警粗暴地回敬一句,去开你的庭吧,不来是你的事。我也火了,问他怎么这样的态度?我差点与他吵了起来。走出信访室后,有老访民对我说,你还敢与法警较劲,他们敢打人的。
北京南站离我的律师事务所不远,但我还是决定不回去,就在那里等着。既然安排了下午见,就一定要这事办完。
我在外面吃了饭,还不到下午一时,就返回到接待室院子里。此时院子里,已是人满为患了,我只好在接待室门口等着。一时半到了,却不见里面的法警出来叫我,我主动地敲门向法警询问。法警不耐烦地回答,你等着吧!
就这样等着,到了二时四十分才叫到我的名字。我进去后,见到负责廖思其死核复核案的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法官的态度很好,很耐心地听取了我对此案的意见。
我不是去上访而是办案,为何最高法院还让律师走上访程序呢?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为此制定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40条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从中可以看出,这个规定赋予了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的权利。
2008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同样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这两个规定,虽然都赋予了律师有权介入死刑复核,但是在具体办案中,最高法院仍然给律师设置了重重障碍。既不告之案件是否已由高院转到了最高法院,也不告之具体承办案件法官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想面见法官陈述意见,必须按上访程序来办理。如此之多的障碍,律师介入能起到什么作用?这是不是在变相限制律师的介入呢?
2008年4月30日《法制日报》刊登了《死刑复核:一个刑辩律师的恼》报道,该报道中提到了北京张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的苦恼经历。
2007年9月29日,张律师正式接受了死刑犯任晓峰家属的委托,为其提供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服务。接手案件后,他多次致电河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称,任晓峰案件的进展我们不能告诉你,法律没有依据。至于案件什么时候移送到最高法院,你们跟最高法院联系。随后张律师又致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首先没有法律依据规定我们必须告知你任晓峰的案件是否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其次,也没有法律依据规定我们应当告知你这个案件的承办人是谁。既然承办法官不会通知辩护律师,张律师只能一遍又一遍地拨打最高法院的电话,希望得知关于任晓峰案件的有关情况并且能约见承办法官。最后一次,张律师从电话中得到的说法是:“我们法院内部有规定,案件具体承办人是谁,不能随便告诉律师。”
在这期间,他将自己对任晓峰案件的辩护意见、任晓峰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的意见以及办理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的委托手续寄给了最高法院。“无法得知承办法官,我们只好寄给刑庭庭长、副院长。寄希望于承办任晓峰死性复核案件的法官能够联系我们。”然而,一连寄送了三份辩护材料和委托手续,依然没有任何消息。
张律师再也沉不住气了。他终于忍不住拨通了在最高法院工作的一个朋友的电话,向他倾诉了自己在代理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并请他从中帮忙。第二天,这位朋友不负所托,回复张青松,任晓峰的案件已经移送到最高法院,并告知了他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按照任晓峰的朋友提供的联系方式,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年轻律师拨通了承办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法官的电话。刚刚介绍完自己的身份并说明自己所代理的案件情况,这位法官就反问他:“你是怎么知道我的电话的?你肯定是通过内部人士知道的。”这位律师顿时哑口无言。
最后,张律师只在电话中与法官作了沟通,没有见到法官。
我办理廖思其死刑复核案,比张律师少走了一些“弯路”。我在4月中旬接手案件后,突然想起有老乡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于是我与他进行了沟通,了解了最高法院办理死刑复核案的内部规定。
他的说法,也证明了张律师所说情况都是事实。他告诉我,省高级法院案件报送最高法院时间会很长,如案件没有移送到最高法院,你去信访室约见法官,那也是白跑。我问,那有什么办法知道案件后了最高法院?他说,只要案件到了后,就及时告诉你。
一个多月后,案件终于到了最高法院,他当天就通知了我。因担心法官难以约见,我就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寄给了刑一庭。紧接着我又寄出了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在确定他们收到这些材料后,我就去“上访”约见法官了。
今天与法官面谈结束后,我向法官提了这个问题,律师来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为何要按上访程序来办理?他解释道,东交民巷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不够用,所以就让你们来信访接待室。
我以为,既使办公大楼不够用,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接待律师办公点,律师是来正常办案的,咋能按上访程序处理呀?按他们的信访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得走上访程序。《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那可是正常的法律程序,竟然也按信访程序来办理,这真是中国的司法特色!
在今天“上访”中,我还遇到了去年见过的一个老访民。她是福建人,2007年5月23日,北京电影学院的小余要想拍摄一部反映上访村访民生活片子,她邀请我去过几个老访民,当时这个妇女就在上访村向我咨询过。
我问她问题解决了吗?她说,上次回去后县乡一直没有处理,只好又来北京上访了。象她这样的老上访户,在访民中还有很多。
我虽然是去办案不是上访。但今天所见所闻,使我体会到了在中国做一个“访民”的艰难。
附:记者对北京“上访村”的暗访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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