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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犯了死罪,但不应判死:能否刀下留人?

(2008-04-08 1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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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法治新闻
   母亲被打,他相信法律;房屋被损,他相信政府;彻底失望,仍然是克制和忍让;一而再,再而三受到他人欺压,终于引发了这场恶性案件。

   廖思其,是广东省五华县北洋村农民,因犯故意伤罪被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现正等待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他年仅43岁的生命也许就要以日计算了。

    前些日子,廖思其的弟弟通过网络找到我,说自己哥哥廖思其被一、二审法院判处了死刑,家人感到判得太重了,希望我能为他提供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服务。我表示同意,并要他将相关材料寄来。

  昨天,收到寄来的相关材料,我仔细看了几遍后,心情久久不平静。这是一起典型的强者欺负弱者引发的“民转刑”案件,原属于弱者的廖思其,在自家人受欺长达七年,问题始终得不到公平处理后,最终失去理智走上了犯罪道路。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1999年8月13日上午,北洋村农民温汉南(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之一)、温新培、温松华、温火华等人带着工具,在离廖思其家房屋不到八米远的坎坡下修筑宽5米的村道。这个地段,村、镇两级组织并没有规划可以修路。

   廖思其母亲曾丙娇、叔母朱远红见温汉南等人在修路,担心因筑路后会造成房屋下方泥土滑坡,危及居住安全,便劝阻他们不要再挖土修路。否则,就要往坡下泼尿了。温汉南等人对此并没有理睬,忍无可忍的朱远红往坡下泼了一点尿。温汉南等四人冲上去,将曾丙娇、朱远红打伤,还把曾丙娇推下6米高的路坎下,致其昏迷不醒。

   事件发生后,廖思其和家人没有采取“以牙还牙”暴力行为,而是相信法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住屋下方地段修筑5米宽的村道,不属于村镇两级部门的规划之列,且此路段的扩大确危及原告居住安全,筑路方本应采取有效措施(如防泥土滑坡措施及在经济上给原告补偿),双方协商解决才是,但筑路方事前强行的撬毁通往原告住屋的水泥桥板,毁其出入道路,砍伐其竹木。当99年8月13日再次锄挖此路段时,原告前去制止而引起朱远红泼尿,被告四人致伤朱远红、曾丙娇。双方均有过错。

   2000年2月18日,五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温汉南等四被告赔偿曾丙娇医疗费等损失3443。30元,赔偿朱远红医疗费等损失2838。30元。

   一审判决后,温南华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但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终审判决生效后,朱远红、曾丙娇申请了强制执行,到刑事案件发生时,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至今也没有得到赔偿)。

    温汉南等人打伤廖思其母亲曾丙娇、叔母朱远红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温南汉所在的黄泥塘温姓村民,在1999年11月又再次将原道路降低扩宽,由于没有在山岩处砌护坡,到了第二年的春夏时节,即二000年四、五月间,廖思其家的住房前地坪再次发生崩溃滑坡,长度达24米,房屋墙壁出现裂逢,危及到了房屋和人身安全。为此,廖思其家人向镇政府投诉,请求调解处理。

    2001年1月19日,长布镇政府就廖思其一家与黄泥塘温姓村民有纠纷,作出了《道路纠纷处理决定》。由廖思其家自行修复长达24米的滑坡,并可以修护坡,但应保证路面宽四米。相关费用由温姓村民一次性补偿2500元,只有给付补偿款后,黄泥塘温姓村民才能重新扩修道路。

  镇政府决定作出后,黄泥塘温姓村民并没有执行,一直没有给付2500元补偿款。

  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镇政府的决定也成了一纸空文,在这种情况下,廖家人还是一直在忍让着,没有与温姓村民发生纠纷。

   事隔五、六年后,即到了2006年2月10日,廖家人看到由于山体滑坡,严重危及住房安全,就商量砌护坡保房屋。请来泥水师傅后,就从12日起开始动工,黄泥塘村民温伦汉见状赶来制止,廖家人认为镇政府曾作出决定可以砌护坡,而没有理睬他。2月14日,长布镇司法所、国土所、村里三个干部便来制止廖家人施工,黄泥塘温姓村民也来了三十多人,有的还带来了头等工具扬言要毁掉刚砌好的护坡。

   司法所干部认为,廖家护坡已超过了规定的四米,要求停工。温姓村民温日和就开始谩骂。廖思其见对方人多势众,怕自家人吃亏,压抑在心中多年的怒火终于爆发,失去理智的他就冲回家中,拿了一把杀猪刀和一把拔镰。他将拔镰给了叔父,自己手持杀猪刀与温姓村民对持。

   曾在99年8月打伤过廖思其母亲和叔母的温汉南冲到面前,廖思其用刀刺了一下他的背部。这时,温伦洲和温玉华分别冲上前去欲夺廖思其手中的刀,争夺过程中,廖思其手中的刀刺中了温伦洲腹部和温玉华大腿,温伦洲当场死亡,温玉华后因失血性死亡。

   在这起伤害案中,廖思其弟弟廖落其用刀将廖凤莲刺成了重伤。

   2006年11月22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思其、廖落其无视国家法律,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两人死亡、三人重伤,两人轻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思其系致被害人温伦洲、温玉华死亡,温金灵重伤的直接凶手,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廖落其系致被害人廖凤莲重伤的直接凶手,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思其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且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方砌护坡时侵占了村道,被害方向政府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解决,在镇村干部明确要求被告方停工的情况下,由于被告方拒不停工,才引发双方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方持械积极主动地实施伤害行为,辩护人提出被害方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无事实依据,不予以采纳-------。

   为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廖思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廖落其有期徒刑十年。

   廖思其和廖落其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廖思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意见。

   法院认为:关于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的问题。上诉人廖思其一家就扩路一事与被害人方产生纠纷由来已久,被害方扩路危及到其房屋,法院、当地政府先后作出了裁决,对方村民不予以履行,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事发当天廖思其砌护坡时,在场的镇政府及司法所人员已明确提出制止,要求其待政府处理后再说,但其不听劝告,拒不停工,造成事态扩大,龙其是廖思其造成对方严重死伤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本案是否共同犯罪问题。本案是一起群体性事件,廖思其在双方发生争执后,不但自己拿凶器,而且给同案人提供作案工具,共同犯罪目的明确,且造成对方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不当;关于对廖思其的量刑。虽然廖思其的行为系临时起意犯罪,被害人一方对案件引发也存在过错,但是廖思其的行为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受害主有责任不影响对廖思其的量刑,因此,上诉及辩护要求对廖思其从轻处罚,不予以采纳。

   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廖思其上诉。但对廖落其进行了改判,认为量刑过重,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看了这些相关材料后,我总感觉对廖思其量刑太重了。案件的引发,这与温姓村民多年来“以强欺弱”有关,廖家房屋由于温姓村民的修路,造成屋前山坡崩溃滑坡,责任在于温姓村民。温姓村民打伤廖思其母亲和叔母后,也一直不履行法院判决,进行经济赔偿。因山体崩溃滑坡造成的损失,在镇政府作出决定后,多年来温姓村民也不予以赔偿。

    镇村两级组织在这起因修路引起的“民转刑”案件中,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在温姓村民不履行情况下却不闻不问。当廖家要护坡保房屋时,就马上出面干涉,指责廖家不执行2001年1月19日的决定。这不是明显处理不公吗?如果这场长达五、六年的民事纠纷,镇村两级组织能够妥善处理,也许这场恶性案件也就可以避免了。

   一、二审法院判决,将廖思其认定为主犯,也是有问题的。廖家在砌护坡时,根本没有想到温姓村民会来找碴子,廖思其见对方人多势众,担心吃才临时起犯意。他从家中拿到凶器后,没有给弟弟廖落其,而是给了叔父,而叔父拿到一把拔镰后,却没有参与殴打。而是廖思齐一人攻击温汉南、温伦洲、温玉华、温金灵。

   判决书也认定,廖思其从家中只拿了两把凶器,其中一把给了叔父廖振环,没有将凶器给弟弟廖落其,也没有叫弟弟参与。他刺伤温汉南后,温伦洲和温玉华上前夺刀,他也没有喊弟弟帮忙。廖落其刺伤廖凤莲,不是廖落其所指使,两人那有共同犯罪的合意。

   廖落其用来刺廖凤莲的刀是谁给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到。那么,在廖思其没有给弟弟凶器,没有叫弟弟一起参与,廖落其在哥哥不知晓情形下,突然持刀刺伤廖凤莲,这根不构成共同犯罪。

   我个人认为,在受害方有严重过错的情形下,象这种临时起意引起的伤害案件,判决被告人死刑明显是量刑过重。廖思其的罪行,并没有达到罪大恶极程度,这从200多村民联名写信要求轻判就可看出。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注:如有新闻媒体对此案感兴趣,请联系!我可以提供更加详细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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