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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

(2008-03-05 0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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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关注“同命同价”
 

                      请 求 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进行审查的

                         建   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我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

    为此,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赋予公民的权利(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依法提出公民建议书,请求对该《解释》第二十九条存在的违宪问题予以审查。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4月1日起实行。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最高法院制定的这条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划分两个不同的标准,其划分标准的唯一依据是户籍。以北京市为例,城市户籍人口与农业户籍人口之间的死亡赔偿金,两者之间相差二十多万元。

    同是一条生命,由于户籍不同,其家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相距如此之大,明显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是当人的生命因侵权行为导致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侵权人就应当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从这个方面来看,死者的生命又是“有价”的。

     如果司法解释以户籍为依据,划分不同赔偿标准,这就于是从法律上将人的生命“价值”作了高低贵贱之分。以户籍来划分不同的赔偿标准,不仅是对农村居民的身份歧视,也是适用法律不平等的表现。

    城乡居民适用不同死亡赔偿金标准,这类“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曾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了此类问题。2007年3月14日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山西团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后,肖扬院长直面媒体访问,他当即郑重其事地向全国老百姓表了态,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已有了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参见3月15日《新京报》)。如今一年过去了,仍然不见新的解释出台。

    “同命不同价”赔偿问题,成为民众热点话题后,有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了一些“变通”规定,实行附条件的“同命同价”赔偿。只要外来农民工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和正当职业,当其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就按城市居民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这种附条件的“同命同价”判决,虽然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但是没有彻底解决“同命不同价”赔偿问题。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不修改“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而一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作了变通规定,于是就在人身侵权赔偿案中,出现了相同的案情,由不同法院审理,死亡赔偿金的判决依据不一致的现象。有的法院以户籍为依据,作“同命不同价”判决,有的法院以居住地和职业为依据,作附条件的“同命同价”判决。甚至还出现,相同案件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庭,不同法官审理,判决依据也不一致的“奇闻”。如此混乱的判决,使法院的判决丧失了尊严和严肃。这样的判决,不仅当事人看不明白,就连执业律师也看不懂。

    据我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对错拘、错判的公民,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没有城乡户籍之别,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人身侵权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也应当参照《赔偿法》规定,制定统一的标准。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个司法解释施行以来,造成城乡居民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由此引发出来的社会矛盾越来越明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不利于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予以审查处理,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废除这个不平等条款,要求其尽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此致

                          

                          建议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

                                           2008年3月5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邮编: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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