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能歧视非婚生孩子?
——再谈因没户口报考不了大学而自杀问题
1月7日晚上,《法制晚报》王记者给我打来电话咨询,有什么办法解决因没有户口不能报考大学,而自杀未遂的那个女孩子(化名玲玲)的户口问题,我当时提出了三种办法。
1月8日中午,我给王记者打电话询问玲玲办户口一事。王记者告诉我,公安答复说,玲玲父母在同居期间生孩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按照《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不能在北京办理户口登记。
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我查阅了《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发现该条例是1991年6月1日施行的。2002年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7月18日对《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9月1日施行。
修改前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不能在北京办理户口。玲玲是在《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前出生的,修改后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应没有约束力。
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按照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玲玲随父亲在北京生活多年,北京成了玲玲的经常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一个人出生后,就应办理户口登记。玲玲从出生后没有办理过户口登记,现要求补办就应向经常居住地——北京的公安部门申请。
公安部门接到申请后,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予以办理户口登记,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但是,由于《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禁止非婚生子女在北京办理户口登记,当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公安机关就感到无所适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两者规定不一致时,显然按法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玲玲是父母非婚所生,这不是她的过错。婚生子女可以随父母办理户口登记,为何非婚生子女就不行,难道不是在歧视吗?
同居期间生孩子,违反了计划生育规定,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处罚(如果行政处罚时效没有超过的话),并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罚的对象是父母,而不是超计划生育的孩子。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表面上看是在惩罚非法生育的父母,实际上受到惩罚的还有那些无辜的孩子。由于户口上附加了不少权利和利益,没有了户口也就丧失了这些权利,享受不到户口所带来的利益。因此,这种惩罚规定,显然是在歧视非婚生孩子。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