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月27日《信息时报》报道,今年11月25日,从云南来深圳的打工仔杨增朝与女友因为急于回家看望生病的孩子,为了千元工资与老板发生纠纷,无奈下他选择了极端的方式——自焚,这次冲动造成了他全身90%面积烧伤。
事件引起了云南省政府的关注,不仅派出了调查组还捐款1万余元,事发的深圳龙岗平湖街道办也积极组织捐款。但所捐款项杯水车薪,本着“先救人后交钱”原则的山厦医院因为在伤者身上花费了73万余元而资金周转不灵,医院400余员工发不出工资。当事人所在地和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曾表示负责处理此事,但目前却未兑现。昨天,院方递交诉状,将云南省政府和深圳平湖街道办告上法庭。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为医院状告不讲诚信的政府机关,讨患者救命医疗费的行为,叫好!
这是一家民营医院,他们本着“治病救人,生命高于一切”原则,在政府的口头承诺下,垫资七十多万元,对杨增朝进行了医疗抢救,他们的行为值得赞扬。
但好心得不到好报,使医院失望的是,竟然遇上了不讲诚信的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
杨增朝自残后,被送进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他与医院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对他进行抢救治疗,杨增朝也应支付医疗费用。
杨增朝是一个十分贫困的农民工,既然会为了一千多元工资就自杀,那会有钱来治疗?
从报道中可知,云南省政府和深圳龙岗平湖街道办事处曾承诺医疗费用由他们想办法筹措支付,这种承诺从法律上看属于担保。在杨增朝支付不起医疗费用情形下,则由云南省政府和龙岗平湖街道办事处承担。
由于云南省政府和深圳龙岗街道办事处都属于国家机关,按照《担保法》第八条规定,他们是不能作为担保人。也就是说,他们的担保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再者,他们的担保也只是口头承诺,而法律规定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
因此,依照《担保法》规定,深圳山夏医院起诉云南省政府和龙岗平湖街道办事处,要他们承担杨增朝医疗费用的担保责任,败诉无疑。
依法律规定,这两家政府机关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但从情理和道德上来讲,他们理应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
我想,如果不是因为政府有承诺,他们也许会象公立医院一样,在收不到医疗费情形下,就会停止用药,或者只用一点药物维持患者生命。
看来,这家民办医院被政府机关“忽悠”了。政府机关这种不讲诚信,不履行诺言,显然是在忽悠医院尽责任。只要医院尽责任,却忘了自己的承诺。对他们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应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
这些年来,农民工为讨薪而引发的悲剧频频见诸媒体。有的为了讨工资不惜以身试法,杀了无良的老板,最后自己也身陷囹圄,有的还被推上了断头台。
这次杨增朝虽然没有伤害他人,但是他却走上了另一个极端。真为他的冲动行为,感到痛惜。
报道称,杨增朝与妻子急于辞工,向老板讨回1000多元工资,原来是老家1岁的孩子生病了无人照顾,迫不得已提前辞职。对杨增朝的特殊情况,老板不同情,仍然要他们干满一个月才能领工资。
老板的无理要求,与云南省调查组人员观点不谋而合。调查组成员说,问题出在杨增朝自己身上。“责任主要在(杨增朝)个人,是个人烧伤。”他表示,杨增朝的事情不是实质的维权,工人权益没受到侵害。
不去谴责无良的老板,反而指责杨增朝讨工资行为,让这种不懂法的人来做调查,农民工权益怎么可能得到维护?
杨增朝讨工资是为自己维权,只是维权方式不当而已。
遇上无良老板已是不幸了,再遇上了这种调查人员则更加不幸。
杨增朝遭遇不幸后,疾病可以由医院救治。救治的医疗费该由谁来承担?这又是一个大问题。
由于他是自杀,按理说费用该由自己承担,可他是一个穷人支付不起医疗费。那么,是让医院一直尽责任下去,还是停止治疗让他等死?
我以为,让医院继续承担医疗费用说不过去,这是一家民办医院,他们也要生存。不给杨增朝治疗让其等死也于心不忍。
那么,作出过承诺的政府机关是不是该担当这个救助义务呢?
医院起诉政府讨患者的医疗费案,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救死扶伤”不仅是医院的责任,同样也是政府的责任。
杨增朝讨薪自残,政府不履行承诺,医院救治得不到医疗费,这些问题很值得人们去深思。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