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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为何都是“猝死”?(2007-12-13 11:09:06)
标签:时事评论 分类:法制评论
 

   据12月13日《东方今报》报道,17岁的周增志因为涉嫌盗窃13辆自行车被抓进看守所,8天后离奇死亡。尸身上发现多处青紫,两腿弯处有被烟头烧烙状的圆黑点。周增志死亡后,派出所告之属于“意外死亡,猝死”,而周家人怀疑孩子是受虐致死。

   这又是一起犯罪嫌疑人“猝死”在看守所案。此前广西法官黎朝阳在看守所死亡,司法机关对外称是“猝死”,江苏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在看守所死亡,司法机关对外也称是“猝死”。但是经过有关部门调查,两人都是被刑讯逼供致死。

   从少年周增志身上的伤痕来看,派出所说他是“猝死”,谁信呢?

   从百度上搜索了一下“死在看守所”五字,令我惊讶的是与此相关网页,竟然高达146000篇。

   死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伤痕累累,司法部门竟称是“猝死”。

   “猝死”一说,成了某些司法机关推脱责任的挡箭牌和遮羞布。

   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因为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刑讯逼供还是制造冤案的元凶。法律虽有规定,办案人员却敢冒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风险去闯禁区,是什么力量在为刑讯逼供行为壮胆?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想,这与办案部门的包庇纵容不无关系。如果司法部门加强监督,出了问题不遮遮掩掩,并依法追究,试问办案人还敢冒被开除和坐牢的风险去刑讯逼供吗?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属于大事,死者家属会不依不饶讨说法,媒体对这类新闻也很感兴趣。由于媒体介入和曝光,引起了社会关注,司法部门才会重视。

   我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不是致死,而是致伤致残,或者受到只是皮肉之苦,或者仅是精神上的痛苦,那么对这种侵犯人权的刑讯逼供行为,如犯罪嫌疑人去投诉或举报,司法部门会主动查处吗?

    较轻的刑讯逼供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这无形中给办案人员壮了威,他们的胆也炼的越来越大,以致一不小心就失手打死人了。死了人后,就说成是“猝死”,将责任一推了之。我以为,这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重要原因。

    犯罪嫌疑人死在看守所了,就说成是身体原因引起的“猝死”,如果都这样去掩盖真相,包庇办案人员,我以为,在看守所“猝死”的人还会越来越多。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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