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博文
正文 字体大小:

建议修改《选举法》,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选举权

(2007-11-05 15:57:09)
分类: 法制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宪法》和《立法法》赋予的公民建议权,现我以公民名义提出建议,请求修改《选举法》中城乡居民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

   现行的《选举法》是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后来经过了四次修正。按照《选举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比例,是依照农村人口四倍于城市人口而分配。既农业户籍的选民选举权,只有非农户籍(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城乡人口比例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改革开放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也越来越多,他们虽然是农业户籍,但是他们从事的职业,却不是农业生产劳动,其中很多人长期生活在城市,除了与城市居民有户籍之别,已经没有其他身份区别了。

   《宪法》第三条规定,每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据该条规定,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是平等的。而《选举法》却规定按不同户籍人口数,以不同比例分配人大代表名配,这种规定与宪法精神不一致,无法体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原则。

    1979年的制定的《选举法》,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作了不同的规定,农村和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县级四比一、省级五比一、全国八比一。

    1995年2月在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上,对《选举法》进行了一些修正,将农村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比例,统一规定为四比一。《选举法》的修正,体现了中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

    这个规定修改后,至今已十二年了,农村居民参政议政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按照户籍制度来分配人大代表名额,明显跟不上时代变化和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对《选举法》规定进行再次修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这是民主政治制度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已经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主张。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执政党的这个主张和建议,是进行民主政治改革的一大新举措。

     为使执政党的主张,能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让城乡居民享有平等选举权,建议全国人大对《选举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将现行的农村居民选举权“四分之一”规定予以取消,以实现城乡居民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公民的选举权利上能得到体现。

          此致

 

                    

                        建议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

                                                 2007年11月5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邮编:100038

                       办公电话:010——63990626

阅读 评论 收藏 转载 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收听验证码

    发评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4006900000 提示音后按1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