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宪法》和《立法法》赋予的公民建议权,现我以公民名义提出建议,请求修改《选举法》中城乡居民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
现行的《选举法》是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后来经过了四次修正。按照《选举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比例,是依照农村人口四倍于城市人口而分配。既农业户籍的选民选举权,只有非农户籍(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城乡人口比例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改革开放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也越来越多,他们虽然是农业户籍,但是他们从事的职业,却不是农业生产劳动,其中很多人长期生活在城市,除了与城市居民有户籍之别,已经没有其他身份区别了。
《宪法》第三条规定,每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据该条规定,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是平等的。而《选举法》却规定按不同户籍人口数,以不同比例分配人大代表名配,这种规定与宪法精神不一致,无法体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原则。
1979年的制定的《选举法》,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作了不同的规定,农村和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县级四比一、省级五比一、全国八比一。
1995年2月在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上,对《选举法》进行了一些修正,将农村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比例,统一规定为四比一。《选举法》的修正,体现了中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
这个规定修改后,至今已十二年了,农村居民参政议政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按照户籍制度来分配人大代表名额,明显跟不上时代变化和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对《选举法》规定进行再次修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这是民主政治制度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已经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主张。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执政党的这个主张和建议,是进行民主政治改革的一大新举措。
为使执政党的主张,能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让城乡居民享有平等选举权,建议全国人大对《选举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将现行的农村居民选举权“四分之一”规定予以取消,以实现城乡居民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公民的选举权利上能得到体现。
此致
建议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
20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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