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中共十七大在北京开幕,胡锦涛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主题报告。
当天下午,《人民网》刊发了记者采写的《解读:十七大报告中新名词彰显执政党新活力》报道,参与十七大报告调研的专家对这些新名词进行了解读。这些新名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人文关怀、票决制、软实力。
看了这篇报道后,我感觉记者所列举的新名词并不全,还有些遗漏。
我注意到了十七大报告在谈“扩大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问题时,提出了一些新名词。报告中讲道: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十六大报告在谈民主与法制问题时,没有提过“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四种权利,这四个名词,在党的报告中出现,就属于新名词了。我认为,真正属于新的提法,属于新名词的是“表达权”,这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所没有出现过三个字的。
“表达权”一词,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过。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谈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提出“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党的工作报告与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保障这四种权利的行使时,一个是称“保障人民”,另一说“保障公民”,保障的对象略有不同。人民与公民,显然不能划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没有“表达权”提法,但《宪法》规定了类似的权利,如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通信自由(第40条),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利,有申诉、控告、检举权利(第41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等等。上述权利,我认为属于表达权范畴。
一谈到表达权,往往就会想到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这个由宪法赋予的权利,多年来似乎成了一个“敏感”权。一些报告和领导讲话,即使谈到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提到保障公民或者人民各项民主权利时,也极少提到公民“言论自由权”这个名词。中国的词汇很丰富,于是就出现了“表达权”提法。
表达权内涵很丰富,范围也更宽广,用表达权来囊括多种具体权利,使人感觉有些包罗万象,也太笼统些了。权利不具体,往往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保障公民或者人民的表达权,提法是对的。但是权利要得到保障,需要有法律作为后盾。为了依法保障公民这种权利,立法部门应考虑制定具体的法律,使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能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