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新闻》刊登了一篇《“法官该向法律负责,还是向院长负责?”》新闻稿,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法官王亚光,因在一起行政案中坚持依法办案,被指违抗审委会意志,遭到原院长打击报复。
“法官首先应向法律负责,还是向院长、审委会负责?是法院院长、审委会大,还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大?”当王亚光发出这样的呐喊后,开始走上了12年的申诉之路。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一直在思考着“法官应向谁负责”的问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七条还规定,法官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马克思曾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指出:“如果法官个人不独立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审判独立。”
从《法官法》的规定,以及伟人和大法官所说,毫无疑问法官应向宪法和法律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那么简单。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所规定的。《法官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也赋予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权利。
但是,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的只是外部干涉而已,并不排除内部干涉。如裁判文书需要院长或副院长,庭长或副庭长签发,案件需要层层汇报、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审判活动原显的带有浓厚的行政化和官本位色彩。
因此,法官除了宪法和法律这个“顶头上司”外,还有真正能左右法官的顶头上司,即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如原告、被告身份特殊),主审法官根本不可能“自作主张”下判决。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决结果合议庭必须服从”。
这就意味着,那么审判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是错误的,合议庭也必须照此办理。
由于王亚光法官,对审委会定的决定略有改动,就被指“违背审委会决议制作判决书”,而被免去了助理审判员职务。
王光亚对审委会决定略作了改动,得罪的不仅是院领导,而且还“得罪”了城建局。“拿人家东西手软,吃人家东西嘴短”。城建局无偿为法院修筑了200余平方米水泥地面,法院自然要予以回报。
行政官司难打,原因在于行政机关的干涉。除了政府干涉,法院可能难以抗拒外,为何来自行政部门的压力,法院竟然也无法“抗拒”?
其中的奥秘在于法院与行政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道不清说不明的关系。法院曾经接受过行政部门的“好处”,当这个行政机关成被告时,有几个法院敢公正裁判呢?
有的法院会接受行政部门的“赞助”,也有难言之隐,法院经费不够用,法官也要发福利,而政府财政拨付的经费又有限。
据报道称:12年来,为讨公正,王亚光辗转于市、省、中央的法院、政法委、纪委、人大等部门,并为此欠下10多万元的债,忍受着身体、精神、经济的重重压力。从1996年5月始,王亚光一直没有工资,一家三口靠妻子微薄的工资、亲友的资助艰难地生活。12年中,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曾多次批示,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和陕西省委、省人大、省纪委、省政法委等部门也多次督办。然而,王亚光的案子一直没有得到公正处理。
法官依法审案遭报复,上访十二年也难以得到解决,这不仅暴露司法体制弊端,也暴露出上访制度的缺陷。
上级机关或领导对访民反映的问题,往往只是一批了之,至于下面是否已解决,往往不会再去过问,这是造成上访问题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
法官上访后,问题也同样久拖不决,普通百姓就更不用说了。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