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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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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邀请函不是伪造的,副检察长会因公款旅游“下台”吗?

(2007-08-08 08: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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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分类: 法制评论
 

87日中新网报道,最近,中央纪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安徽省纪委,严肃查处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出国团组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经查, 20061120,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一行10人在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被芬兰边防局官员以该考察团出具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系伪造信函为由拒绝入境。1121,考察团全体成员由赫尔辛基回国。-------2007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决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徐文艾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些年来,由党政机关组织的出国考察参观团多如牛毛,官员因公款出国旅游被查处,这种情况很少发生,绝大多数领导是高高兴兴出去,平平安安回来。

徐副检察长因公款旅游被查,其实有相当的偶然性。我设想着,如果考察团出具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不是伪造的,考察团进入芬兰时没有被拒绝入境,那么情况又会怎样呢?可以相象,徐副检察长一定能带领检察官们顺利完成这次公款旅游任务,回到国内后一定会交出一份洋洋万言的芬兰司法制度考察报告合格答卷,供上级有关部门参考。

如此看来,徐副检察长被查处,那是因为他的运气不好,命该“倒霉”,谁叫你出国心切,竟不辨邀请函的真伪呢?在利欲之下,检察官和其他官员一样,其实也是很容易“上当受骗”的。

我以为,仅仅查处一个检察院,撤销一个副检察长,那是远远不够的,完全刹不住公款旅游之风。应当对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款出国考察情况,来一个全面检查,看看每年到底有多少人在公款旅游,国家为公款旅游“埋”了多少单。对那些借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者,不仅不能报销一分钱,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公款旅游腐败之风,如果只是等问题暴露出来才去查处,那是不是有些迟了?虽然“忘羊补牢”,为时也不是太晚,但如此一来,却容易使官员们心存侥幸。象徐副检察长这么倒霉的官员毕竟还是很少,大多数官员有着相当聪明的头脑,他们完全有办法拿到合法邀请函,然后堂而皇之的出国门,进入它国享受公款旅游所带来的好处。

因此,制定严格的出国考察制度,加强对公款出国考察团的监督,这才是治本的最好办法。

另外,看了这个报道,我对徐副检察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撤销其职务有些不同的看法,并认为两家的做法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但是上级检察院却无权撤销下级检察院领导的职务。

对副检察长的免职,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应当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才能决定撤职。也就是说,徐文艾的副检察长职务,只能由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来撤销

安徽省委作为党委机关,有权撤销徐文艾的党内职务(如徐是中共党员,那么其在检察院党组内,一般会担任党组成员,甚至担任党组副书记),但无权撤销徐文艾副检察长职务。

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不仅要依据其违法违纪的事实,而且还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应当知晓《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因为这是干部任免的基本常识。

我不知记者的报道是不是写错了?如果不是,那么最高检察院、安徽省委撤销徐文艾的副检察长职务就完全越权了。对此越权的做法,如果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不“出声”,那也是严重失职。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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