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法治新闻 |
2002年底,在歌厅坐台的23岁柳某认识了到此消费的50岁的袁某,双方此后一直保持性关系。为了包养柳小姐,袁某在 2003年10月29日,就给柳小姐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欠柳伍拾万,2003年12月25日前还拾万,其余部分2004年内还清。每月生活费另付。
短信共三条,内容分别是:“你承诺过的,我不强求,我知道有些难为你,你给我十万块吧。跟你一场,就当你帮帮我”;“我会把欠条还给你”;“给你十天时间,给我十二万,别逼我做对你不利的事”;“你不回信息,不开机,就以为可以躲避开我------下周一你们单位和家里就会收到你写的欠条复印件”。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借款给袁某,自己的生活费用却要袁某负担,于情于理不通。从柳某发给袁某的手机短信可看出,袁某书写的50万元欠条只是对柳某的承诺,而非真实借款。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柳某虽持有袁某所写的借条,但鉴于两人的特殊身份关系,该欠条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特别是袁某提供的柳某发给其的手机短信,足以证明柳某与袁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不真实性。
袁某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故确认袁某与柳某的借款事实不能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据此,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柳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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