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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二奶”打欠条,告上法庭竟赢了官司

(2007-06-01 06:55:15)
分类: 法治新闻
 

2002年底,在歌厅坐台的23岁柳某认识了到此消费的50岁的袁某,双方此后一直保持性关系。为了包养柳小姐,袁某在 20031029,就给柳小姐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欠柳伍拾万,20031225前还拾万,其余部分2004年内还清。每月生活费另付。

  20045月底,袁某患病等原因,双方中断往来,但该欠条未作处理。

  20051013,柳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两人同居期间,袁某从2003年起向自己陆续借了伍拾万元,到期后却不按约定还款,故要求法院判令袁某偿还此款。

  在一审时,袁某称自己与柳小姐同居后,一直供养着她。柳某所主张的50万元是自己承诺向期支付的“包养费”,双方并不存在借款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某亲笔书写的欠条清楚,且写明欠款数额及还款时间,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袁某偿还柳某5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袁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为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袁某向法院提供了柳某发给自己的短信。

短信共三条,内容分别是:“你承诺过的,我不强求,我知道有些难为你,你给我十万块吧。跟你一场,就当你帮帮我”;“我会把欠条还给你”;“给你十天时间,给我十二万,别逼我做对你不利的事”;“你不回信息,不开机,就以为可以躲避开我------下周一你们单位和家里就会收到你写的欠条复印件”。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借款给袁某,自己的生活费用却要袁某负担,于情于理不通。从柳某发给袁某的手机短信可看出,袁某书写的50万元欠条只是对柳某的承诺,而非真实借款。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柳某虽持有袁某所写的借条,但鉴于两人的特殊身份关系,该欠条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特别是袁某提供的柳某发给其的手机短信,足以证明柳某与袁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不真实性。

袁某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故确认袁某与柳某的借款事实不能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据此,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柳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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