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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的信息应当公开

(2007-03-03 17:25:22)
分类: 法制评论

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按照《选举法》第15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解放军选举产生。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而是间接选举产生。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1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依据该条规定,原选举单位的人民是有权向全国人大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也有义务将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转达给国家权力机关,这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一项主要工作。

  但是,由于全国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出全国人大代表后,原选举单位一般只是在媒体上公布代表的名单位,不会公开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和办公电话信息。当原选举单位的人民如有意见和要求,想找他们反映那是相当的困难。除了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能从电视上见到我们的代表外,平时是很难见到他们,也不知他们在哪里履职。

   虽然全国人大或者省级人大每年都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但是代表视察地方,视察的时间毕竟有限,加上有各级领导陪同,我们的人民也难以接触到人大代表,也难以当面陈述和反映问题和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中,各级官员(包括企业官员)占的比例很大,人大代表又是兼职,不是专职代表,全国人大也没有在各地为代表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这就造成了代表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不便。

   因此,公开人大代表的信息,确实很有必要,一是便于代表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有意见和问题能及时通过代表反映上去;二是便于人民对代表工作的监督。

  但是我又想如果全国人大代表的信息公开了,是不是就真的解决了人民与代表之间的联系?就真正的方便了人民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呢?对此,我感到有些怀疑。理由是各级官员占了全国人大代表很大比例,而我们的官员本职工作就使他们“日理万机”,那里有时间来履行代表职责?再者,人民要见他们也不是那么容易。老百姓一般是知道所在市或者省的省长、厅长之类官员的名字和单位,但是要见这些官员代表,想与这些官员联系,都是难上难,平时也只能在电视里见到他们的身影。

   公开了代表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也许还是难以见到我们的人大代表,但毕竟公开比保密好,毕竟还有不少真正关心国计民生的代表,想听取人民的呼声,这从全国人大代表开博客就可知道,但愿这样的人大代表会越来越多!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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