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国现行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建设模式,确实能够保证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学历、知识、才能、经验方面的优秀 。这一点特别体现在我们的领导干部队伍身上。我们甚至丝毫不怀疑,那些不断经历过选拔培养的领导干部们,即使他们从一开始从政,就热衷于搞不正之风、热衷于贪图享受、热衷于追求高官厚禄、热衷于官场潜规则、热衷于贪污腐败、热衷于女色,他们的管理(包括社会管理、企业管理、事业管理)能力也是非常强的,甚至是西方的官员无法比较的(这与我们的社会太注重个人作用的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中,有着那样多的一方面做出很大的业绩、一方面越来越腐败的官员的原因所在。)所以,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培养制度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应该是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的。
但是, 我国现行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建设模式是不能象保证政务官和事务官具备优秀的才能那样来保证政务官和事务官具有良好的品质、道德、精神(法制精神、民主精神、平等精神、平民精神、诚实精神、诚信精神、廉洁精神)和对利于自我的诱惑的抵御能力的。更何况,一个人的这方面的状态是时时刻刻在变化着的,是不可能在任何一个时间点和过程点加以确定的 。这就构成了我国社会在政务官队伍和事务官队伍建设方面的致命缺陷。 这一缺陷在建设政务官队伍和事务官队伍方面产生的不利影响作用和消极作用,完全可以抵消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培养制度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所具有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的社会花费那么大的精力、利用那么多的时间、耗费那么大财力(在这些方面,可能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和我们的国家相比。)来培养领导干部,甚至对犯法的领导干部不惜动用重刑(如死刑),却效果仍然不能令人满意的原因所在(如果用成本意识来衡量,我们社会的培养领导干部的方式确实是一种高成本的方式。)
所以我们的社会应该在新的思想解放运动中,扬弃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改变注重个人作用的观念、改变离开了谁地球就不转了的观念,从这些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即便我们的社会不需要确立“权力者是靠不住”的观念,也不能再维持“宝贵财富”的观念了。我们的社会应该在扬弃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观念的同时,改变与这一观念有着密切关联的旧的建设政务官队伍和事务官队伍的模式。去勇于创建一种新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的建设模式。 这一新的建设模式的关键在于,在能够保证政务官和事务官具备优秀的才能的前提下,还能够保证政务官和事务官具有良好的品质、道德、精神(法制精神、民主精神、平等精神、平民精神、诚实精神、诚信精神、廉洁精神)和对利于自我的诱惑的抵御能力 。
那么这种新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建设模式应该是怎样的呢?这一新的模式的 核心 是淘汰制,而不是传统的选拔培养制和录用考试制。即使这一新的建设模式是淘汰制与选拔培养制和录用考试制的结合体,淘汰制也是这一模式的核心和贯穿始终的措施。
所谓“淘汰制”,就是在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的建设过程中、在政务官和事务官的行为(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过程中、在管理机构的运行过程中,对任何对民众的利益和权利造成伤害的人、对任何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人、对任何对国家和政府声誉造成损失的人、对任何产生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对任何使民众产生愤怒情绪的人都应该被淘汰出政务官或事务官队伍。而这些方面更多涉及到的不是人的能力,而是政务官和事务官个人的品质、道德、精神和对利于自我诱惑的态度。因此可以说,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建设的淘汰制,实际上就是对从事政务官职务和事务官职业的个人的品质、道德、精神、对利于自我诱惑态度的贯彻始终的检验,是在自始至终地提升整个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的素质。(其实,我在我的《人事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册子中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对政务官和事务官的淘汰制度不是惩罚制度。比如,对于那些犯罪的政务官和事务官在依照刑法判决之后,将他们开除出公务员队伍,那不是淘汰他们,而是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惩罚。淘汰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勤政、声誉而对公务员的品质、道德、精神、能力的进行检验和发生检验结果的表现。如果对那些在品质、道德、精神、能力方面不符合公务员标准的人,对那些对民众的利益和权利造成伤害的人、对那些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人、对那些对国家和政府声誉造成伤害的人、对那些产生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对那些使民众产生愤怒情绪的人不淘汰出公务员队伍,实际上就是容忍这样的人的这些行为,就会影响更多的公务员去发生这些行为,就是容忍越来越多的这样的人去败坏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勤政和声誉,就是在品质、道德、精神(法制精神、民主精神、平等精神、平民精神、诚信精神、廉洁精神)方面降低公务员标准,就会不断地促退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在以“保护意识”取代“淘汰制度”时、在以利益相关的相互保护的潜规则取代“淘汰制度”时,结果就更是如此。
其实,我们想想那些有着高素质公务员队伍,能够体现公务员队伍勤政、廉洁形象的国家,它们之所以能够做到这样,没有什么特别的法宝,不需要花费多大精力和财力,能够发生作用的就是公务员淘汰制度。 即便是这些国家在很长的时期内没有淘汰一个政务官或事务官,这一制度也是存在着的铁的制度,是每个公务员头上的剑,是随时可以发生效用的制度 。而反观那些在公务员中充斥着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有权无责、贪污腐败、作威作福、独霸一方、蛮横刁难、索贿受贿、任人唯亲、滥用权力、傲慢无礼现象的社会(无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则是根本不存在公务员淘汰制度的,有的只是无原则的保护和在这种无原则保护惯性作用下发展形成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保护。
要使公务员淘汰制度成为铁的制度,有两个内在要件是不可缺少的。一是公务员淘汰标准和细则。二是能够使这些标准和细则得以运作的体制。而要使公务员淘汰制度能够发生效用,还必须要有相应的外部条件,如民众监督、舆论监督、责任追究、公民投诉等等。
我们说过,我国的领导干部选拔培养制度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的。但是,也正如我们还说过的那样,这一制度虽然能够有效地提高领导干部的能力水平,却有着不能保证领导干部的品质、道德、精神( (法制精神、民主精神、平等精神、平民精神、诚信精神、廉洁精神)和抵御利于自我诱惑的能力这样一种致命的缺陷。而这一缺陷实际上就是公务员淘汰制度的缺失。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国社会中,一旦能够将领导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与公务员淘汰制度结合起来,我们的社会将会形成一种更加完美的公务员制度。
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在我国社会中,一旦能够将领导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公务员淘汰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结合起来,我们的社会将会形成更为优秀、素质更高的政务官(领导干部)队伍和事务官(一般公务员)队伍。
当然,在我们的社会中,要有效地建立和实施公务员淘汰制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我们的社会是一个信奉中庸之道哲学的社会,我们社会中的人是很善于运用各类处世哲学的人。还因为,我们的社会已是一个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联关系的社会,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和法治传统的社会。但是我们相信,建设一支勤政廉洁、高素质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是党和政府的目标、是人民的要求、是正直的领导干部的追求。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 认识到公务员淘汰制度在建设勤政廉洁、高素质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能够下决心建立公务员淘汰制度,就一定能够建立起这一制度,就一定能够有效地运作这一制度。
我们也不否认,如果公务员淘汰制度能够在我国有效地运作,在起始之初,被淘汰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会有很大的比例。但是如果这一制度的警示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这一比例会很快地降低。我们坚信,如果公务员淘汰制度能够在我国有效地运作,要不了十年,我们的社会就会建设起一支高素质的勤政廉洁的政务官(领导干部)和事务官(一般公务员)队伍,就同样会处于在一个在相对长的时间内无淘汰对象的状态之中。
如果说,在我国实施公务员淘汰制度而导致大量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被淘汰是一种阵痛的话,这应该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深化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但是这种代价的付出要比长期地陷入难于自拔的困惑中要好得多(我们的反腐败、我们的纠正不正之风、我们的改变作风搞了几十年了,可我们仍然处在困惑之中),要比国家形象和声誉的毁损要好得多(每每看到国际上有关腐败程度的排名,我们自己也会感到不光彩的),要比承受民众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烈的不满和怒怨要好得多(而这种不满和怨怒的另一面是民众的失望、憋屈、痛楚甚至苦难)。更何况,建设勤政、廉洁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个现代社会必须趋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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