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痞民文化与灾难型社会(2009-11-01 21:54:51)
标签:痞民文化 官场文化 市民社会 公民社会 杂谈

三名大学生为了救两名落水男孩付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有一位网友两次在我的博客中留言,要求我写一篇评论文章。我一直没写。理由是:类似的悲剧在中国难道还少吗?

 

现在才知道,我的顾忌背后的确另有隐情。原来,他们之所以牺牲,是因为某些人见死不救。据网民透露,这三名大学生本来都不会死的,当时的事故现场就有打鱼的渔船,长江大学的同学们哭着跪下,求渔民下去救人,几个渔民却一直无动于衷。事后,人们听说,那里经常有溺水而死的人,于是,当地有了渔民自发形成的所谓“打捞队”,打捞一具尸体12000元人民币。所以,“打捞队”一般是见死不救的。因为只有等到人死了,他们才有机会捞尸发财。

 

对此,很多网友开始思考今后的对策。其一是建议国家立法,在刑法中增加“见死不救罪”的规定。据悉,荆州警方目前对此事也已经介入调查,警方称如船主借救人(实际上不是救人,而是捞尸)之机索要高酬金则涉嫌敲诈。这些建议和做法,我表示当然支持。然而,我还是觉得,仅有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只要有痞民文化存在,草菅人命甚至杀人不眨眼的文化现象就会持续。

 

痞民文化在中国持续了几千年。鲁迅曾经说过,旧文化是礼教吃人。今天,这种“封建礼教”残余仍然存在,不过早已发生了变异。而且,是可怕地变本加厉了。因为除了旧文化,我们还有所谓某种特色的“市场经济”,它进一步巩固了吃人的理由。痞民,于是大批复制。所谓“痞民”,顾名思义,就是痞子、流氓,是无产者(即无视财产和生命权利的人),也是无心者。能够孕育大批痞民的社会,肯定不是一个“市民社会”,即“公民社会”。

 

“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不是什么“沙粒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会放在第一位,“人”的位置高过“国家”。尽管每个人都乐意“我行我素”,然而,人们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而且,“公民社会”本身也是公民之间的合约,否则,“社会”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存在。因此,“公民社会”不是一种理念,而是一种需要不断行动的积极而理性的社会实践。这也是为什么一个没有“公民社会”的国家的人们只会冷眼旁观直至见死不救的原因。一个没有“公民社会”的国家,怎么可能把“人”放在第一位的高过“国家”的位置?

 

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民社会,至少西方国家是这样的。公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就是“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拥有追求生活(Life),自由(Liberty)和幸福(Hapiness)不可剥夺的权利。这在美国的《独立宣言》、《联邦宪法》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中都有规定,也得到了当今有关国际公约的承认。其次,公民社会之所以得以存在,是因为任何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分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些责任同样由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中国历来是一个“私民社会”,个人的、家族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因为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合约精神,所以,自私自利、光耀门庭就是中国人首要的生活方式。哪里需要什么“社会”?不过,为了谋取私利的需要,中国人又不得不在人身上依附于“国家”,这样,独立的“人格”也就自然而然地取消了。实际上,人与人之间,如果都丧失了独立的“人格”,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就是不可能的。因为所谓法律,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

 

中国人历来不把“人”尤其是“别人”当回事。个中缘由,是中国人没有什么“人生而平等”的观念和信念。在三名大学生溺亡事件中,在那些见死不救的渔民(其实他们也是“愚民”)眼中,“人”成了没有生命和尊严的“物”,他们处处想到的只有自己(可能还有自己的家人)。实际上,这个“自己”也不存在,他们不过是一群无知(没有任何良知)的流氓。所以,我敢于这样判断道:他们在私底下可能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然而,他们在社会上,却是“人”中的垃圾。

 

不过,我无意指责这帮垃圾渔民。实际上,我们(中国人)都是“人”中的垃圾——至少是“别人”眼中的垃圾。这样说,请您不要见怪。原因是不言自明的:我们无法共同拥有一个“公民社会”。这才是问题的总根源。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垃圾的痞民,不是社会等级的区分,因此,痞民文化,是对一种特定社会的定性。在痞民文化支配的社会,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痞民。要么亲身参与,要么是帮凶,要么看热闹而不自知,要么装傻,要么光说不练。例如,最近网络视频上网民们一起抨击的“熊姐”,狂殴一个同校女生,旁边围着一大帮男女同学,或起哄,或给“熊姐”点烟助威,这些人是典型的痞民文化的产物。为他们撑腰的,是他们周围的痞子学校和痞子家长。

 

实际上,痞民文化支配的社会,只会是一个灾难型的社会,即灾难经常性地发生的社会;也是一个面对社会灾难,而不知道如何应对的社会;更是一个既不“自利”亦不“利他”的畸形社会。例如,1985年的哈尔滨天鹅饭店火灾中,伤亡者多数为中国人和朝鲜人,美国人及日本人无伤亡。这体现了痞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巨大差异。而在这次大学生溺亡事件中,我们发现,当时在场的师生有四、五十人,然而,由于没有很好的组织(例如,“强行”夺取渔船,或者让会游泳的大学生组织起来),结果15名大学生(部分不会游泳,部分是女生)仓促上阵救人,从而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这也是长期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造成的影响。

 

因此,我认为,在三名大学生溺亡事件中,更让人感动的,还是那几位六十多岁的冬泳老人。我看过电视镜头,其中一位哽咽着说:“当时的场面太惨了……我们确实无能为力。”如果不是这些老人,十五位大学生可能都要遇难,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都不会游泳,那些淹水的大学生会出于本能而死死抱住自己的同学。所以,在我看来,几位老人之所以可贵可敬,还表现在他们身上隐约表现出来的“市民文化”精神。他们做了普通市民能够做而且应该做的事情。

 

实际上,市民社会也好,公民社会也好,都是自然而然的社会类型。只有痞民社会,才是不自然的,荒谬的。事实上,中国历史上也曾经有过自己的市民文化。例如《清明上河图》为我们展现了宋代繁华的市井文化的场景。遗憾的是,这种具有一定民主色彩的市井文化最终被后起的中央集权的官场文化给抹杀了。以致,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不得不喊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口号。今天的官场文化,其生动写照就是那副网络上盛传的“城管来了,小贩跑了”的山寨版的“《清明上河图》”。官场文化肆虐的结果,就是民间自治的缺失,也是社会责任意识的虚无化。

 

就像大学生溺亡事件那样,除了几位老人,那么一大帮年轻人都没有很好的自治、自救的能力,结果,是痞民在等着发财,而我们的管理部门,同样丢尽了“国家”的脸面。据事故现场的网友记录:“消防队是第一个到现场的,但(他们)说身上没潜水衣等救援装备(,)就在江边打捞一会……就上岸返回……被几名旁边的哭泣的大学生阻止,重新到江边观望(,)并无下水捞人的意思,而海事局的船去看了下就走了,学校的领导在两个小时后才到现场,与刚才提到的两渔船的老板商讨捞尸体的费用……尸体上来(,)医生还拿氧气(做)去抢救的假像……此时离事发都三个来小时了……新闻上却说是消防和海事局打捞尸体上来的……海事局的影都没见到过,国家养他们是干什么的,打捞尸体本身就是他们的责任,而go-vern-ment却没人出来做,我以人格保证我说的都是真的,太寒心了,我实在看不下去。”

 

哎,这就是我们的官场文化!原来,这样的官场文化,才是痞民文化的总根源!有了这样的官场文化,就不可能出现或者建设一个什么“公民社会”,所以,做一个痞民,可能也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当每一个人都这么做的时候,阿伦特所谓的“平庸的恶”的社会,也是最可怕的社会类型,于是产生。

 

怎么办?如何建设一个“公民社会”(——这是我们尽可能减少社会灾难的不二选择)?也许答案就在社会实践本身。所幸的是,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着一些积极的变化,例如大学生溺亡事件中的那几位可敬的老人,以及上面这位揭露事实真相的网友,后者代表了千千万万的网民,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希望!他们不是官方所授予的光荣称号——所谓“英雄集体”,就像其中一位老人所说的那样,他不是“英雄”。我觉得,他们最好的称呼,应该是湖北荆州的“市民”或者“荣誉市民”。

 

很高兴,当我以“市民社会”的角度来写这篇文章时,我看到了老一辈作家蒋子龙先生昨天在珠海市“文化大讲堂”上的演讲,内容在今天的珠海特区报上。他演讲的题目是《改革开放与市民文化的发展》。呵呵,看来,稍有良心的人还是能够想到一起去的。不过,蒋子龙先生比我乐观很多。他正确地说道:“改革开放也带来了意识形态的急功近利,城市变得面目全非、大同小异,现在许多城市的市民文化都被城市的建筑文化、政治文化、制度文化包裹成一个硬壳,只有市民文化强大了,才能够把它冲开。”

 

当记者问他如何看待当今社会市民文化的地位时,蒋子龙回答:“面对当今社会一些腐败、无序,以及经济发展瓶颈等种种问题,用什么方子能治一治?现在看来,市民文化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法。目前,市民文化可以说是中国所有文化形态中最强势的一分子,中国的制度文化或者说政治文化、精英文化都在向市民文化倾斜,在当前形势下,它们都必须面向市民文化、面向大众文化。市民文化已经发展到能左右社会形态的地步。”

 

不过,在我看来,市民文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崛起,它需要社会制度的支撑,否则,它就只能个别地、偷偷摸摸地出现,而缺少“合法性”基础。同时,“公民社会”的社会制度又岂止是法律单方面的事情?正如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中说的那样:“没有民情的权威就不可能建立自由的权威,而没有信仰也不可能养成民情”,民情“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证”,“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

 

在托克维尔看来,民情(moeurs)一词,其含意与其拉丁文原字mores一样,“它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可见,托克维尔的“民情”,实际上就是“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也是一个社会群体必要的共识。而所谓“共识”,我想它只能是一个最低限度的,人人都能够接受的“底线正义”,那就是“人生而平等”,以及人与人之间彼此“不残酷”的观念和信念。其实施机制就是权利与责任的契约。因此,打破特权在来源上的非契约状态,是中国人建设一个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的惟一道路。这将是一条自由的幸福之路,而肯定不会是一条灾难频发的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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