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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套还是修脚刀:法律与社会的紧张与冲突

(2009-05-19 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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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安全套还是修脚刀:法律与社会的紧张与冲突

 

近日,全国网民对于邓玉娇事件表现出了异常罕见的团结。无论左、中、右,都认为邓玉娇杀人杀得好,并强烈呼吁警方无罪释放邓玉娇,且认为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是错误的。法律界人士则一致认为,邓玉娇的杀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些时评人士甚至认为,对邓玉娇做精神鉴定是为了给一些人的荒淫无耻遮丑。总之:邓玉娇杀人有理,贪官就是该杀。

 

名博杨恒均更认为:“你一个弱女子,竟然用一只修脚刀,给了我深刻的启蒙教育,你告诉我,在一个几乎都失去了理智的社会里,在面对尊严、自由和身体受到侮辱和伤害的时候,一只修脚刀,很可能比我的笔、我的电脑和我的博客更具有启蒙意义!”

 

尽管如此,我还是认为:1、任何杀人都是极端的行为,是不值得赞许和提倡的,哪怕合法的暴力——死刑,都是不人道的;2、邓玉娇杀人,其个人行为动机和目的值得认真考证;其精神状况应该由专业部门予以鉴定;3、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必需经过司法程序,而不应该全部由社会舆论来决定;没有独立的司法,就很难实现正义;4、只有正义的裁判,才是对邓玉娇及所有此事件参与人、关注者的最佳交代。

 

在上述正当的观点之下,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正当的推断:司法必需深入社会,裁判必需尊重细节。同时,对于个别细节,不应该盲目放大,而应该实事求是。例如,本案中的“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当地政府官员,不应该是其“该死”的充足理由。尤其是:邓玉娇属于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只能根据其所在的社会环境、事件本身以及其本人当时的精神状况来确定。如果对这些细节问题不予考证,死者就成为了真正的“冤死鬼”。杀人,需要理由;生命被剥夺,更需要理由。这么严重的行为,一定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法律才是“允许”的。而法律是否“允许”,则需要紧密依据具体的社会情势以及当事人的特征。只有这样,我们才会寻找到邓玉娇事件的关键因素:邓玉娇的精神特质,以及她对于社会的认知程度。也就是说,邓玉娇事件中,认定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只能结合当地社会的具体状况。好的司法判决,就应该是一部推理严谨的“论文”,而不应该是思绪迸发的“散文”。

 

让我们暂时放下邓玉娇事件,回忆曾经的一场互联网上的争论:当妳遇到歹徒强暴,妳是冒着生命危险进行反抗还是将准备好的安全套递给歹徒?这样的问题,本身就有很多理论预设:1、所谓“歹徒”,都是亡命之徒,是好不珍惜妳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而妳的生命,却是非常值得珍惜的。2、妳知道,反抗无济于事,而且,妳没有足够的胆量和力气,依靠杀人来保护自己。3、妳的确别无选择,给歹徒递上安全套是妳自我救助的最后一个手段。所有这些理论预设,其实归结于一点:在正常情况下,杀人,不是正常人的正常选择。

 

其实,这个“不杀人”的人道主义法则下面,隐藏着更深层次的社会逻辑:“法治”和“理性”。它们可以避免更大的或者无辜的牺牲。然而,“法治”和“理性”并非是所有社会的逻辑,它们只能是民主社会和宽容社会的逻辑。在不民主、不宽容的社会中,这个逻辑是脆弱的。因此,以暴制暴成为一种可以想象的极端的选择。只是在一般情况下,社会弱势群体不敢作出这样的选择,除非被逼迫到相当严峻的程度;并且,这样做的人,往往具有很强的个性,或者,在精神上存在着一定的病患。在严峻的情势下,那些个性强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其郁积于心的不满情绪被强烈刺激,最终,他们可能激愤杀人。因此,在这些人的眼中,法律和“理性”往往是不存在的。所以,谁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就是说,谁“招惹”而刺激了他们,谁就倒霉,无论淫官还是贪官。

 

我们再看邓玉娇事件。镇政府招商办的三名官员尽管兽性大发,然而比起暴徒,还是“文明”一些的。假如邓玉娇在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而且碰到的是暴徒,估计她很快就失去了反抗的力量,而必遭凌辱甚至被害——即使其个性多么刚烈。因为在暴徒的眼中,根本就没有“法律”的概念,他们是肆无忌惮的。而本案中的三名官员,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党性”作保证,他们对于法律的权威或者上级的教导应该有相当的畏惧——哪怕是“酒后”,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推断:如果邓玉娇继续反抗,而没有拿起修脚刀,这些禽兽官员也会中止其不法行为。因为案发地毕竟是一个公共娱乐场所。然而,邓玉娇毕竟是邓玉娇,她没有“正常人”的思维。她所在的社会和家庭“赋予”了她一个情绪较难控制的个性。假如邓玉娇的确如媒体考证的那样,有抑郁症病史,那么,在被严重刺激的情况下因为发病而奋起杀人,属于比较正常的事情。这也意味着,即使邓玉娇没有发病,实施暴行的人遭遇厄运也是“活该”的。本案中的“被害人”邓贵大,估计其沾花惹草是家常便饭,平时没事,这次却出了鬼,只能算是命中注定该死。谁叫他遇到邓玉娇?

 

“正常人”之所以害怕暴力,或者在现实中逆来顺受,源自“恶有恶报”的平常信仰,也源自一种善良,还可能源自一种对于法治逻辑的隐隐约约的期待。当然,不是邓玉娇没有这样的信仰或者善良,而是,邓玉娇的特殊成长环境将这些愿望压制了,以致出现了一种现实的挫败感和幻灭感。因此,一个精神病患者或者个性刚烈的人,更容易通过行为而不是对话,来表达自己心中认为的、最直观的善良意志,尽管他们的选择可能是错误的。然而,导致这个错误的,往往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更多地归结于社会因素。要知道,中国当前社会的状况就像杨恒均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几乎都失去了理智的社会”,更不要说人与人之间应该有的关怀,以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邓玉娇事件的发生地“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本身就是对此案的一个有效注脚。这个中国的偏远小镇,除了权力渗透之外,基本上应该是一个“法律不入之地”。而传统文化中那些极其脆弱的道德教条,也应该和中国其他地方一样,早已不堪一击。维系社会“正常”的唯一线索,可能就是悬系于人们内心深处的“人之初性本善”。而将社会非正常化的,恰恰也是“县官不如现管”的权力。在本案中,邓贵大等人对于邓玉娇的年轻貌美垂涎已久,一直在寻找下手的机会。这告诉我们: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之中,在这样的“光天化日”(因为这里是所谓的“公众娱乐场所”)之下,只有官员才拥有最终的权力。这才是最可怕的事情:他们在很多方面比暴徒“便利”。因此,邓贵大之死,从更宽泛的视角看,是我们的畸形社会的一个缩影。他以自己的“不好彩”(广东话,即“倒霉”),让我们看到,中国人对于法治和理性,同样是万分期待的。因此,这样的期待如果无法满足,社会就会“选择”个别人来实施报复。本案中,邓玉娇的杀人行为不自觉地实现了这样的社会“选择”。关于邓贵大,我只能说,他很倒霉。因为,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中,单纯根据目前的材料看,邓贵大并非罪大恶极。这倒不是为他开脱罪责。而是说明:在没有法治、理性的社会,暴力和残酷总是难以克服的。也许,我们对待其他人的方式,在本质上,并不比邓贵大好多少,我们大家哪个不是欺软怕硬、极端自私自利而且迷信权力的?权力是最好的催情剂?

 

邓玉娇事件让我们看到:法律与社会的紧张与冲突,总是时刻伴随着我们。坏的法律,导致一个坏的社会。坏的社会就是人们之间只能彼此陷害以获得自身的保护或者利益。在坏法律的社会环境之中,人们宁可相信自己的感觉,而不是选择维系社会所必需的理性。也就是,坏法律让人无法相信社会,无法信任“公权救济”,而冒然选择“私力救济”。最终,坏法律让好人变成坏人。而实际上,每个人都应该或者可能有更好的选择,而不是极端地去杀人。因此,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一个没有法治或者信仰(向善)的国家,其社会是否存在,也是值得深刻反思和质疑的。邓玉娇事件告诉我们:中国需要一个正常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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