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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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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能朦胧美

(2006-06-06 16:26:00)
标签:

法律

婚姻法

立法质量

侦查机关

歧义

分类: 法律的事

郭光东

 

  近来,刚刚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引起了广泛关注,所谓该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认可”、“妻子再也不能剥夺丈夫生育权”更是成为媒体爆炒的热点。


  奇怪,法律什么时候剥夺过男性的生育权了?生育须有男女双方的合意,达不成合意,离婚就是了,何来谁剥夺谁的生育权一说?

 

  细查究竟,原来该法第17条规定了一句“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男有女,如单从字面理解,可不就意味着男性有生育的权利吗?但生育为人之本能,根本无需法律授权。如果每部法都这么不厌其烦地授权,那么《食品卫生法》岂不要规定“公民有吃饭的权利”,《水法》也要规定“公民有喝水的权利”?

 

  显然,百姓对所谓“男性生育权”的误读,应归因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模糊的和并不必要的规定。
 

  这种由于立法模糊而产生歧义的例子,可谓举不胜举。新《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让人误会的是,若一个结了婚的男士与另一个男同事出差在外,一起住一天双人间,不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吗?直到最高法院后来出台了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这个问题才得以廓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除了引起歧义外,模糊的立法还直接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甚至还纵容了违法行为。比如,《刑事诉讼法》仅笼统地规定了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以及介入权受到侵犯时,法律应当给予何种保护,给侵权人何种处罚。于是,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会见常常被侦查机关以各种名义阻挠,即便能会见,也因侦查机关对时间、内容、次数的严格限制,变得形同于代家属探望,根本无法达到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由此也印证了“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的法谚。

 

  此外,为了使模糊的立法能够操作,有关机关不得不制定更多的法律来进行后期的补救与解释工作,从而导致“副法”体系急剧膨胀,破坏了法制本身的和谐与统一,也使公民守法难以适从。比如,仅有51条的新《婚姻法》颁布后,为应对审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适用问题,最高法院又在出台一部又一部的司法解释,先出的第一部已达34条。

 

  深究立法模糊的原因,或许根子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为尽快改变“文革”后无法可依的状况,我国立法机关按照“宜粗不宜细”、“有总比没有好”的指导思想,在很短的时间内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这种立法思想势必使本应精确和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简单,整体上制约了立法质量的提高。其实,与法治成熟国家动辄数百条、数千条的法律相比,我国法律的条文数量明显过少。新《婚姻法》只有51条,而《德国民法典》相应的部分就有600多条。通观我国现有法律,鲜有超过100条的。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阶段性的立法思想应该已完成其历史使命,“宜细不宜粗”理应成为新的立法指南。

 

  此外,立法者的素质无疑也是影响立法质量的关键。因种种原因,我国立法机关构成人员中,法律专才的数量还较少,加之审议时间不充足、部门立法现象严重,因此很多法并不像法,虽有禁止性条款,却无违反该条款后的责任规定;有授权性条款,却无行使权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于是这种法律被形象地称作“软法”,在实践中屡屡被随意违反。更有大量法律条文不具备法律规范应有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这三个基本要素,实际上只是政策性的规定,或者只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就多处出现了“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之类的非法律规范性质的条款。

 

  截至目前,我个人认为,我国制定得最好的法律应属《合同法》。通读此法,你可体味到法律的精确之美与逻辑之美。而此法正是由众多法学专家起草、广泛征集法律实务界人士意见、积多年之功而成就的。

 

(2002年9月5日《南方周末》方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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