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各地提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这还不够,还应该强调公共交通的安全性。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出事故,就是群死群伤,损失巨大,因此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营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6月6日,成都公交公司9路“川A49567”公交车在行驶途中发生燃烧,造成25人死亡,75人受伤。这一起事故,震惊了高层领导,也让全国人民揪心。
从成都公交燃烧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国内公交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
首先是客车的安全标准不够健全。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副理事长曾经表示,由于我国客车产品的整体技术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客车安全方面的标准还存在很多不足:一是客车安全标准未成体系;二是客车安全标准特别是车身结构安全性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三是客车安全性技术要求的试验方法并不明确,缺少可操作性。一家客车厂的负责人说:“中国客车行业与国外同行相比面临着更为艰巨的任务,我们不仅要在主动性安全和被动性安全技术上紧跟国际步伐不断创新,更要帮助国内客运单位甚至社会整体补上安全意识这一课。”
其次是安全装置缺失。JT/T325-2006《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中明确规定客车后置发动机舱要有自动灭火装置。随车配备大容量灭火机2只、安全锤不少于4只。这次成都客车燃烧事故的报道,先是说没有安全锤,后来又说有三只。即使由三只安全锤,也没有达到应该具备的标准,况且这三只安全锤为什么在火灾中并未现身?很多客车确实是配备安全锤的,但是为了防止流失,有的收在工具箱里,在危急时刻无法发挥作用。大客车基本为配备安全带。
第三是没有紧急出口。大中型客车都应设太平门,一旦失火,可供乘车人员安全疏散,减少伤亡。国内运营的客车基本没有紧急出口,包括长途大巴。一般应该在车身左侧(没有车门的一侧)设紧急出口,大通道公交车应该至少两个紧急出口。有的公司说客车的天窗可以做紧急出口用,问题是在未发生侧翻的情况下,无法从上部车窗逃生,而且天窗过小。在今年三月的一次两辆大客车碰撞翻车事故中,由于车前大门打不开,车顶透气窗又太小,消防人员用工具经过10分钟的破拆,才在大客车前挡风玻璃上砸出一个半人高的救生口,如果是火灾,一车人就无法逃生。
成都出事公交属于空调车型,采用封闭车窗,事发时又找不到安全锤,车外的人员用棍棒也很难砸开,造成伤亡惨重。重庆就把所有的空调车改为活动窗,在紧急时可以减少伤亡。因此今后应该禁止使用车窗密闭的公交车。
第五要防止超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
公交车超载表面原因是车辆不足,根本原因是公交公司最关心的是营业收入,超载可以超收。有人认为公交超载是解决不了的难题,其实根本原因是有关部门不想解决这个问题,希望成都此次公交事故和无数次公交事故死亡的冤魂能够唤醒有关部门的良知。
第六要严格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在奥运期间,公交司乘人员就对较大的行包进行简单检查,对携带桶装液体要特别注意。
第七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一份文件中规定: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一次较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发生一次重大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对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一次重大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发生一起特别重大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目前在公交系统尚没有类似的规定,多数情况下司机成了替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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